刑事侦查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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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侦查的任务

刑事侦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最为直接的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对抗与冲突,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从性质上分析,侦查权并非完全的司法权,而是带有行政权的部分特征,这突出表现在侦查权并不完全是一项被动性权力,侦查也不表现为一个应申请而活动的被动反应过程,即一定要先有犯罪行为发生,才有侦查的介入,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遭遇现行犯时,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同步进行的,侦查的作用在于预防、制止犯罪,这时侦查的功能就不完全是司法性质的,而是带有排除危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政性功能的特征。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中也不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应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判,而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积极参与案件的调查活动。侦查权的这种双重性质,反映在侦查任务的内容上,就是侦查职能中既有司法性职能,如侦查的查明功能和保全功能;同时也具有行政性功能,如侦查的预防功能。

制止任务。制止任务是指在现行犯罪的情形下,侦查机关负有及时制止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功能。一般情形下,侦查具有滞后性,总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侦查机关获知犯罪消息后,才能进行侦查。但有时,侦查机关获知犯罪消息的时间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是同步的,如在现行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就是同时进行的,在这时,侦查的首要功能便是制止犯罪的继续发生、阻止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制止功能是侦查职能行政性特征的重要表现,因为排除危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被视为是典型的秩序行政功能。总的来看,侦查制止犯罪的任务只能适用于现行犯罪。所谓现行犯罪,法律上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当时正在实行的犯罪,即犯罪当时正在实行过程之中,还没有实施完毕;二是刚刚实行的犯罪,即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也仅仅是终了这一时刻上,即终了的时间仅仅连接行为完毕的最后界限上。现行犯本来的含义是指正在燃烧的犯罪,刚刚实行的犯罪,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虽然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或者犯罪结果仍在持续发生的犯罪,即刑法理论上所称的结果犯和状态犯。三是被视为现行的犯罪,即在实行犯罪之后很短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因公众呼喊而受到追捕,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持有作案之物,或者带有犯罪迹象或痕迹,据此可以认定其参加了某种犯罪的情形。对于现行犯罪的第一种情形即当时正在实行的犯罪,侦查的任务在于阻止犯罪的继续实行、使犯罪终结在未遂状态;而对于现行犯罪的其他两种情形即刚刚实行的犯罪和被视为现行的犯罪,侦查的任务则是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阻止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构成现行犯罪的要件,主要是犯罪实行的时间,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外部表现标准,也称为视觉标准,即仅在具有警察可以从外部确认的、可以使人相信存在某种违法行为的表面迹象并由此表明存在犯罪时,才能构成现行犯罪。据此,一般的情况,或者匿名的告发,并不足以证明发生了现行犯罪案件;与此相反,如果某人表现出企图逃避警察注视的行为、举动,某一告发得到行政部

门进行监视毒品交易的行动的证实,以及由真正的或可能的受害人进行的告发,则可能是表明存在现行犯罪行为的外部迹象,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内发现明显的武器,就属于这种情形。只要警察在场,我们即须立即行动。必须用案发当时他们感觉到的事实,而不是用事后的情况分析来判明警察是否在依法办事,不能仅仅因为陪审团后来开释司机就谴责警察的行为。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现行犯罪时,侦查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查明任务。查明任务是指侦查负有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犯罪的行为人及行为人之责任包括犯罪之性质与轻重的功能。在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审判法庭进行审判之前,由预审法官受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具体而言,侦查的查明任务,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侦查行为启动的前提,因此,查明任务要求侦查机关接获犯罪消息后,首先应当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在实践中,侦查机关获知犯罪消息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通过检验非正常尸体、接受告诉、告发、请求或自首等发现犯罪,也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及其它出版物的报道、投涵、密告、谣传等广泛的社会途径获悉犯罪消息并展开侦查。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展开侦查,首要任务都是判明是否确有犯罪行为发生;二是查明犯罪行为人的身份。根据对象,侦查的启动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事侦查,即已经知悉犯罪行为人的身份,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性质和轻重;另一种则是对人侦查,即案件事实已经明确,但行为人的身份尚不明确,还有待通过侦查予以揭示。与专制国家普遍采用连坐株连不同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因犯罪引发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来承担,不能处罚那些与犯罪人仅有亲属、朋友、邻居等关系但并没有参与犯罪的人,因此追究犯罪责任的必要前提之一就是必须明确行为的责任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对人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活动揭露隐藏在罪案背后的行为责任人,将其从幕后推向台前,并最终将其送上被告席;三是查明犯罪的性质和轻重。除了罪责自负原则之外,罪刑相当或者说罪刑相适应也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保持一种客观的对称性,刑罚的性质和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轻重相适应。因此,要公正司法、正确定罪量刑,必须展开对事侦查明确犯罪的性质和轻重,以便于审判机关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判决。

保全任务。保全任务是指侦查负有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人身的功能。保全任务是侦查任务的重要内容。侦查的保全任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保全证据。现代刑事诉讼奉行证据裁判主义,要求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不得用证据以外的其他方法认定事实,如宣誓、神判等。根据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应当尽可能收集本案的所有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处理案件的依据。在保全证据时,侦查机关基于客观公正义务,不仅应当保全对嫌疑人不利的有罪证据,也应当尽力保全对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二是保全人身。从理论逻辑上说,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中是不应当允许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因为这意味着当事人是在尚未受到判决的情况下,即受到了相当于重刑的处分。从后果来说,自由遭受限制的嫌疑人在获得释放之前,已经在监狱内度过了数月之久。这就给他们回归社会造成更大困难,因为,当事人受到先行拘押期间,已经失去了工作,甚至家庭也已经处于解体困境。但是,在侦查中限制嫌疑人的自由,一方面是基于制止犯罪的需要,因为犯罪人有时可能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对此必须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排除其继续犯罪的危险;同时,嫌疑人在侦查中还可能采取各种伎俩阻挠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如隐瞒或销毁证据,或者对证人施加压力,干扰证人作证等),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实际上是在实施新的犯罪(妨碍司法罪),侦查机关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仍然是为了制止其犯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全嫌疑人的人身,因为,第一,根据直接原则,被告人应当出席庭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虽然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再被视为程序的客体,但他们仍然是侦查终结时案件处理的对象,开庭审判时法庭审理的对象,因此,必须到庭。但犯罪人犯罪后出于畏罪心理,可能为了逃避法庭审判而逃跑,这时为了保证被告人到庭,必须对其人身予以扣留;第二,犯罪行为是一种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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