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_形式及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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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壁垒是目前常见的国际贸易壁垒之一。相较于其他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具有实施主体多元性、作用目标广泛性、打击对象立体性、救济手段困难性的特征,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文章在分析知识产权壁垒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还就知识产权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特征;形式;影响

作者简介:向征,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顾晓燕,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科技创新、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

形式及影响分析■向征顾晓燕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为现今社会对促进创新、

保护智力成果最为利多弊少的制度,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和得到发展。与此同时,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对国际贸易进行非合理的限制、滥用知识产权以实现自身的贸易利益的行为愈见频繁。据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大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研究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把握知识产权壁垒的发展趋势已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必须。

1.知识产权壁垒的概念与实质国际贸易壁垒是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等国际间正常流通所实行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措施。知识产权壁垒是指由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者凭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

障碍的其他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创新、激励科技文化进步与垄断智力成果之间折衷调和的产物,本质上是授予了智力成果创造者一种限制竞争,对自己的技术、标识、作品等垄断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法定垄断权”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关权利人的法定保护,鼓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从而促进整个人类的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当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相联系,把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中时,知识产权已不再单纯是一种保护智力成果、促进科技创新的世界通用法律制度,而成为各国一项重要的贸易政策。

世界各国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品牌营销能力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与适用水平存在差异,总体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的拥有量、运用能力、保护意识等诸多方面差距很大且难以在短期内缩小和消除。发达的知识产权强国正是利用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特性和自身积累的知识产权优势向发展中的

知识产权弱国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以维护其核心竞争力,防止发展中国家赶超。知识产权壁垒将知识产权天生的垄断性超出了合理的使用范畴,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一种新型的不平等、不公平单方强权措施。

2.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1)实施主体的多元性。

一般贸易壁垒的实施主体为国家,政府通过法律、

政策对进出口贸易在商品关税、配额、许可证、技术标准等方面制定要求,对某些商品、行为、国家、地区设置进出口障碍。这时贸易壁垒的设置主体具有唯一性。而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主体是多元的,国家和企业都是该壁垒的设置者的运用者,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壁垒是由市场主体或者非政府组织通过其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自主完成的。例如拥有行业核心技术的一家企业或者多家企业联合制定产品标准,并在标准内容中捆绑专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内进行“知识产权圈地”和“专利休

眠”;数个国际企业之间为打压行业内新兴企业,采取的专利交叉许可行为等。即便在企业层面上,设置知识产权壁垒的各个企业在产业链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多种多样。对一个企业来说,供货商、竞争者、自主知识产权人、分销商、消费者等都可以成为其知识产权壁垒的设置者。

(2)作用目标的广泛性。

知识产权并不是高不可攀的智力成果,随着人类的科技进步,它广泛的存在于现有各类产品中。新技术运用于传统产业带来传统产业升级非常普遍。因此,知识产权壁垒也并非只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拦路虎,它的作用目标具有广泛性,不论是高科技产品还是传统产品都可能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难以进入国际市场。以2010年美国337调查为例,中国涉案产品包括人造橡胶、墨盒、教学系统、地下电缆及管道定位器、汽车及其相关设计、电子纸巾分配器及其部件、大型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显示设备等,几乎都是传统制造业的相关产品。

(3)打击手段的立体性。

一般贸易壁垒以国家的形式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他国产品进行进口限制,其手段主要表现为或者提高关税,或者限制数量,或者直接禁止进口,而知识产权壁垒对外国企业和产品的打击是多种多样的。337调查等国家立法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国际展会中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而扣押企业参展人员;程序复杂、费用高昂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强强联合、内部化倾向的许可方式、海关的严格甚至严厉的执法等都是近年来常见的知识产权壁垒运用方式。这些方式单个或多个使用,除了将目标产品排除出一国市场外,还可以处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影响企业的国际形象,甚至可以将该国的同类产品全部拒之门外。

(4)救济手段的困难性。

应对知识产权壁垒最根本的解决

之道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创新能力

的提高不是短期能够解决的。而且从企

业层面上来说,知识产权的获得也需要

成本。以专利为例,一件中国专利从申请

到维持其间的费用需十几万元人民币,

而一件美国、欧洲专利从申请到维持其

间的费用至少需要几十万元人民币。一

个产品中的专利可达几百项,由核心技

术和外围技术组成的数十项专利在多个

国家申请并维持,费用不菲。而如果遭遇

知识产权壁垒,能够采取的救济手段并

不多,而且效果也不理想。在知识产权侵

权诉讼中,不论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

都很高,尤其对于日渐流行的“专利地

痞”(Patent Troll)目前尚未找到有效的

遏制方法。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非常复

杂,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打击力

度存在很大差异,熟悉并掌握各国知识

产权制度并非易事,想要灵活运用这一

制度则更为困难。同时,知识产权本身的

排他性是合法存在的,是否构成对知识

产权的滥用是一个度的问题。国家虽然

事先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但其实施是事后的,会对何国

进行贸易制裁也是不确定的。

3.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很多,从

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实际做法来看,知

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如下。

(1)专利标准化。

专利是所有知识产权中对企业核

心竞争力影响最大的一类。由于各国政

治经济及科技发展水平的差距,发达国

家利用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了一系列

技术标准,将专利和国际通用标准巧妙

结合、将知识产权壁垒与技术性贸易壁

垒相结合。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制

定技术标准时没有成熟的公知技术可

供使用。高新技术的发明者都有着极强

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新技术领域的

技术成果几乎都被专利技术覆盖。一些

标准化组织为了制定法定标准,要和知

识产权人谈判,签订合同,使权利人得

到利益的同时,对权利做出一定的限

制,如专利权人应对使用者提供不可撤

销的权力许可等。例如美国高通公司拥

有所有3000多项CDM A及其他技术的

专利及专利申请,这些标准已经被全球

制定标准机构普遍采纳或建议采纳。高

通公司已经向全球125家以上电信设

备制造商发放了CDM A专利许可。专利

标准化进一步实现了专利的排他性,发

展中国家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

向专利权人支付高额的许可费,极大地

限制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自由流通。

(2)知识产权内部化。

为保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

势,很多跨国公司对其知识产权和含有

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具有强烈的内部

化倾向。这种倾向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

在进行关键技术和含有关键技术专利

的商品贸易时,将贸易对象限定在一个

很小的范围内,通常选择与自己有关联

的公司,如母子公司,关联企业等。对关

键性技术不是等价交换,就是开出令被

许可者望而却步的高价,从而造成了事

实上的不许可,阻碍在高新技术领域中

新竞争对手的加入。即使在技术创新成

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

企业往往也不会轻易地单方出让该项

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

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

术成果。“非使用”或“休眠专利”现象表

明,跨国公司一方面垄断专利技术产品

进口权,以便确保权利人产品对外输出

的市场销路;另一方面,夺取了授权国获

得专利技术的一切国内外机会和渠道。

这种贸易形式阻断了知识产品的外部

流转,也大大限制了产品的自由流通。

(3)严格限制平行进口(Parallel Im-

ports)。

各国对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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