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励和补贴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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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励和补贴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的精神,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示范应用,提升我区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保监局联合研究与编写,并经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形成《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奖励和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实施办法》制订的依据。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有关规定,为支持我区开展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拥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三是明确了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条件和程序。
申请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相应条件,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广西保监局会审确认,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确认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广西保监局联合正式发布名单产品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四是明确了经认定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享受的政策扶持。
对广西境内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可以按照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
对通过财政性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不纳入奖励范围。
对广西境内购买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获得认定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可以按照单台(套)购买价格的6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广西境内的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采取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保费补贴方式,可按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对同一企业,已经享受国家补贴支持的,自治区再给予实际投保
年度保费的10%补贴。
五是明确了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在申请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撤销认定结论,收回认定证书,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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