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公司专利侵权案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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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公司专利侵权案析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中国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伊莱利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伊莱利利公司以豪森公司未行使举证责任,申报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结论错误为由提起

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伊莱利利公司再次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查

明后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为本案划上句点。涉及生物化工医药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专业技术的事实认定以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成为难点和焦点。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被诉侵权药品生产工艺材料中有关技术内容下

载不具体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往往能否通过推定查明该技术内容发生争议。伊莱利利这起专利侵权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化学理论基础知识结合专利说明书和被诉侵权人提交的补充确认实验结论以及杂志发表论文披露的技术内容等证据,认定鉴定结论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内容的推定具有事实基础,一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本案明确了只要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并不排斥通过推定查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关技术内容。同时强调指出,只是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中,才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本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介绍案情和审判结果;第二三章围绕本案的三大争议点利用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具体分析涉及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被诉侵权

方法中有关技术特征的查明和推定;第四章提出作者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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