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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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付款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固定资产
贷:有关科目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借:长期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4、拨款结余上交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准确地区分
新准则下,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准确地区分?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下拨给企业的专项资金,企业首先应当明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
①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
②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③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专项资金属于第①项,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
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属于第②项,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行存款”上交;如属于第③项,则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暖费:
(1)吉地税发[2004]1号:个人取得的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采暖费补助或实报实销采暖费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以采暖费名义发放的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吉林省(五厅三局一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中规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的采暖补贴的标准:根据吉直房改字[2000]2号中规定: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标准。
长府发〔2006〕26号文件中规定: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10、关于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应付规费超过3年以上,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对上述应并入所得额征税的其它应付款项金额较大,2008年一个年度内并入所得征税确有困难的,最多可分三个年度均匀并入各年度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按着规定标准给出差人员“差旅费补贴”只要每天不超过80元,不征个人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