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和鼓励科技人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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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和鼓励科
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11803
【发文字号】琼发[1999]2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06
【实施日期】1999.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引进优秀人才和鼓励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若干规定
(琼发〔1999〕29号1999年12月6日)一
第一条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为实现“科教兴琼”战略目标,进一步做好优秀人才引进工作,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人才的作用,鼓励他们为海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各专业研究、开发、生产、教学、临床工作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实行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
第四条引进优秀人才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紧密联系,主要是热带高效农业、海洋产业、海岛旅游业、信息产业及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人才。
第五条引进优秀人才范围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二)博士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三)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在我省有发展前景的国家课题、“863”攻关项目负责人。
(五)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属国内领先水平的人才。
(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七)曾在国外重点实验室、新兴学科领域工作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
(八)具有真才实学确属海南紧缺急需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