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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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王田田16080303
摘要:非法证据问题是证据规则应予以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立面,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强化权力保障观念和权力制约观念,但当下此制度受价值观、政治、文化、司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因此,要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需从观念、立法和制度三方面不断完善,促使我国的证据制度不断走向成熟。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约因素完善设想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何为“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中解释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中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这两种解释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非法证据的内涵,但又不十分精确。
本人认为,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构成一组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非此即彼,二者之间无中间状态。
具体说来,非法证据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获取证据的手段违法的证据。
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手段、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也包括律师、当事人等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也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利用试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试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
日本也曾有判例认为:“搜集证据采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手段,限制他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自由等带有侵犯人格的方法去搜集时,这本身就是违法,因此不得不否定其证据能力。
”①总之,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必须合法,该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致因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二)获取、提供证据的主体违法的非法证据。
包括非法定主体收集、提供的证据,也包括法定主体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是主要的收集证据的主体;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提供证据的主体;辩护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收集证据。
如果不是这些法定主体,而是其他单位、人员收集或提供证据,便成为主体违法的非法证据。
法定主体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也是非法证据,这些证据为不法行为的结果,直接包含非法因素,故属于非法证据。
(三)证据内容违法的非法证据。
包括伪造、变造的证据材料或内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证据材料。
(四)证据形式违法的非法证据。
我国证据法规则所确定的证据表现形式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②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是非法证据。
(五)其他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
包括证据的形成程序、提供程序、质证程序、认证
①江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②这些证据形式中有的为刑事诉讼所独有,有的为行政诉讼所独有。
程序、转化程序等违法情形。
二、制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因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强化权力保障观念和权力制约观念,有利于减少、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于防止非法取证、提高办案能力,有利于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
因此,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着重要意义,但当下也存在着制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若干因素,以刑事诉讼为例,主要以分析下几点。
(一)法律价值因素的制约
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有二: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的目的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价值,保障人权则体现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这两个刑事诉讼目的通常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就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而言,由于证据材料含有非法因素,在其取舍问题上便产生了法律冲突。
一方面,非法证据存在真是可靠性,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有利于控制和惩罚犯罪;然而采用这些非法证据的结果,必然会纵容执法人员违法办案,侵犯被告人权。
另一方面,如果舍弃一些具有较强客观性的非法证据,又会放纵真凶,损害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这种法律价值的冲突,便使得非法证据的取舍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二)法律文化传统的制约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我国建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后,长期实行集权统治。
国家权利本位主义逐渐在人们心中演变为一种深层次的理念,国家法律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选择了前者,体现在非法证据效力上就是对这种证据的采纳。
这种局面虽然后期有所修正,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三)犯罪状况与政治需要的制约
犯罪状况与政治需要是直接制约非法证据效力的因素。
当一国的犯罪率较低时,该国的刑事政策将偏重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有可能得到确定和强化;反之,则有可能被弱化甚至遭到废弃。
③
(四)司法水平的制约
司法官员司法水平的高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执行有着重要影响。
我国古语曾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在立法者制定出来之后就需要司法人员去执行。
一般而言,司法人员的水平越高,就意味着对该项法律制度贯彻得越好,越能实现立法者的初衷和意图。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命运是攥于司法官员素质之手的。
(五)司法资源的限制
司法资源主要指“为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以及维护人权而支出的人力和物力”④。
司法资源也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成本。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导致非法证据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无疑刑讯逼供的行为是该绝对禁止的,但在一定资源条件的限制下,如果将正义或人权保障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则必然导致案件积压、诉讼拖延等问题存在。
且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切合具体案情,对一切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均僵硬地予以排除,又有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
因此,司法资源影响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程度和范围。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
(一)更新观念
打破传统观念,树立权利保障观念、权力制约观念和正当程序观念,是确立和实施非
③陈敏芳:《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研究》,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
④马贵翔:《公正、效率、效益—当代刑事诉讼的三个基本价值目标》,中外法学出版社,1993(1)。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想基础。
可以说,不从认识论这一理论困境中解脱出来,不重新为证据法学确立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就无法将一系列科学的证据规则确立在中国证据法之中,也难以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
⑤因此,要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要更新观念,使立法者和司法者从认识论的视角对待非法证据,从而意识到证据的违法所侵害的是其他更加重要的价值和利益。
(二)完善立法
从法律制度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框架式完善,是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内容和直接指向。
完善立法需考虑以下几方面:
1.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应用,故它又是个宪法问题。
我国宪法相关条文虽也做了概括性规定,但不够明确和全面,因此需更加明确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地位。
2.从诉讼法上加以完善。
宪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诉讼法对其精神更应进一步具体落实。
(三)建立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的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需有相关制度予以保障和支持。
相关制度包括证据来源保障制度、取证行为规范、确定沉默权制度、肯定在场权制度、建立证据庭前审查制度、完善质证和认证制度的等一系列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产生以来,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其原因在于,非法证据既具有非法性的一面,同时也具有真实性、关联性的一面,因此,在其取舍问题上,存在着争议和难点。
综上看来,我们需在了解非法证据性质的前提下,立足国情,深入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存在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分别从思想层面、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上完善此制度,使我国的证据制度随形势的变化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
⑤刘善春:《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