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注意事项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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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主持或参与调解
律师主持或参与调解,是律师介入调解活动的 两种不同的方式。律师主持调解,是指律师应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要求,作为调解人对发生纠纷的当事 人进行疏通劝导,向其阐明法律,说服各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作出让步,促使其协商达成一致,最终 解决纠纷。律师主持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律师在调 解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而律师参与调解则是指律 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参加有关机构或
对于以上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和相关事 务,根据《公证法》第2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规定,律师 都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公证。但 是“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 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8条规定:“当 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 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 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 的公证事项除外。”由此可见,律师不得代理当 事人办理这些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 项,这些事项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
律师代办公证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非诉业 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做到以下几点:① 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书》,明确律师代理的 权利义务;然后,由当事人签署授权书,明确委 托权限;②律师要审查当事人需要进行公证的事 项及相关文件,注意是否有不符合《公证法》及 其有关规定的内容;③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办 理公证。
第二十二章 律师其他非诉讼业务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律师代办公证 第二节 律师主持或参与调查 第三节 律师见证 第四节 律师资信调查 第五节 法律咨询 第六节 代书
本章重点 1、律师代办公证 2、律师见证 3、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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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代办公证
《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公证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 构的一种证明活动,与民间存在的私证相对应。公 证的法律效力有三点:①证据效力。经公证的民事 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 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 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有相同的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 第6项规定,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 人无需举证,第77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 于其他文书、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②强制执行效
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 律效力,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引起 当事人之间某种实体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当事人一方反悔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协议或确认 协议无效,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按上述法 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一、律师Biblioteka Baidu持调解
律师主持调解,作为律师非诉讼的执业活动, 是有别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一种民间调解,主 要是利用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中间人的 角度,居中评价争议双方或多方的是非曲直,促使 当事人互相理解和妥协,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律师主持调解时的调解权,来源于双方或多方当事 人的自愿委托,不带有任何强制性,调解必须是当 事人自愿的,律师不能借助其身份强制当事人调解, 更不能在调解中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袒护一方当事 人。
根据《公证法》第11、1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 理的业务分为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和公证机 构办理的相关事务两类。公证事项包括:①合同; ②继承;③委托、声明、赠与、遗嘱;④财产分 割;⑤招标投标,拍卖;⑥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⑦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 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⑧公司章程;⑨保全证据;⑩文书上的签名、印 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 证事项。公证机构办理的相关事务包括:①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②提存; ③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 产、物品、文书等等。
(一)律师主持调解的条件
1.应是非诉讼纠纷事件,且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充分。
2.当事人双方对协商解决纠纷有诚意,并同意律师居 中调解。
3.当事人具有履行协议的实际能力。
(二)律师主持调解的范围 律师主持调解的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非诉讼
法律事务纠纷,律师都可以主持调解,具体包括: ①普通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②民商事合 同纠纷和其他民商事纠纷;③劳动争议纠纷。 (三)律师主持调解的程序
有关律师主持调解的程序问题,法律没有明确 规定。律师实务中,律师主持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 法是: 1.准备阶段。①办理委托手续。律师接受当事人双方 或多方委托,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在办理委 托手续时讲明律师主持调解的含义、性质、要求、 作用等,以便使各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 摆正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②了解事实真相。 对所调解案件纠纷的起因、经过和双方的要求等进 行全面了解,以便掌握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各自的 立场、态度。③分析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的态度及认 识的差距。
力。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
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 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 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 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 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 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 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③有效性。对 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 须公证,否则,该事项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组织主持的调解活动,例如行政机关,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活动,律师参与调解的法律地 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法》第25条第5、6项的规定,是律师 履行主持或参与调解这一执业行为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是律师主持或参与调 解活动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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