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角度下音乐作品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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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学角度下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摘要: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已经成为研究音乐的基础课题之一,由于每个人的研究切入点不同,研究成果也就有所不同。
笔者从美学的角度,通过多个层面,分析了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关键词:音乐美学;音乐作品;存在方式
中图分类号:j601 文献标识码:a
在音乐美学的本体论调研究中,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理论,同时也很重要,基础的就是本真的,这是哲学研究中首位存在的问题理论。
以往的研究理论中,关于音乐的研究,关注较多的是音乐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内容和形式的关系、音乐美感等,忽视了一切哲学研究的基本点,即“存在”的研究。
近年来,关于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问题,逐渐成为众多音乐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笔者本次从音乐美学的角度为切入点,从根本上探讨了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一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观点论
中国第五届音乐美学研讨会上,众多专家阐述了自己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观点。
宋瑾则将音乐的存在方式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人产生的正在进行时存在关系;第二类,是与人未联系的孤独存在;第三类,是历史遗存。
邢维凯的研究较为全面和成熟,他认为音乐存在的方式是处于一个不停转化过程的动态主体,本体产生于创作者的精神意识,然后经过载体和显体的衔接导入接受者的主体意识中,完成其存在过程。
张前的论述观点通过其《对音乐作品存在方
式的几点认识》进行了阐释,张前将创作、表演、欣赏音乐作品等几个不同的存在阶段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论述,认为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需要经过创作、表演和欣赏三个阶段实现。
于润洋认为音乐作品具有一种双重性的存在,既是一个独立的物态性客体,又是一个必须依赖非物质精神意识而存在的观念性客体,其互为条件而存在。
蔡仲德认为,音乐的存在是通过三种元素来实现的,即乐谱、表演以及欣赏者的感受。
王次熠则认为,音乐的存在方式就是人类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的融合统一。
由此可见,不同学者专家从自己的认知角度提出了新的音乐存在理论,也就是说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不是单一的,其通过表现形式的不同,所呈现的存在方式也不相同。
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音乐存在方式的研究,并且也深化了人们对音乐的认识。
二音乐美学与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
在音乐理论方面,尤其是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方面,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罗曼·茵格尔顿,他著名的《音乐作品及其同一性问题》对探究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非常深入,对各个国家的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研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且提出了非常有震撼力的“音乐作品是纯意向性对象”观点。
在其理论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一个独到的观点,即音乐作品与现实世界的任何等价物质及其本身存在联系,它是以一个独特的存在方式、完美的存在整体。
这就从一个与众不同的美学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契点。
研究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有很多面可以渗透,但是从音乐美学的
角度切入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研究,尚是一个新的进展,成为了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研究中的一个新方向。
音乐美学本身也是一个比较有价值的研究领域,而且其层次多样,意义宽广,我们通过美学的角度应用哲学的思维方式,去对音乐艺术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其本质进行概括和辨析,以寻求音乐艺术的真谛,对其作品的存在方式找出具有规律性的深刻认知。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我们存在的世界是一个物质的世界,每一样花草树木都是独立的物质存在,不会因为人为的思想或者意识而发生变化。
但是,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确是很不相同的。
音乐作品首先来源于人类的精神意识,它是人的意识结晶、精神产物,离开了人的意识影响和支配,他就不再具备存在的意义。
其在存在方式,也迥异于其它艺术。
如画家,可以把自己的作品通过色彩和图形的表达呈现给大家;雕刻家,可以通过完整的、立体的作品呈现给观众。
大家在视觉及触觉的双重感觉下,直接感受到作品的意义和价值。
但是,音乐却不同。
音乐家在进行艺术创作时,依靠心灵、精神和意识,对作品进行控制和创作,他没有任何的“原作”可以作为参考,必须完全由创作家进行自我剖析和呈现,然后通过表演的方式展现给观众。
从这一方面来说,音乐与表演艺术,有一些共通之处,都是通过表演的方式,体现其存在的价值。
三音乐作品的“原作”
很多艺术创作都是有蓝本可以参考的,同时也有“原作”可以借鉴,但是在音乐艺术及音乐作品中,却是没有真正的“原作”的。
很多人认为表演时所用的乐谱就是音乐作品的“原作”,其实不尽然。
茵加尔登说乐谱是一种符号体系,如符号的本质不等同于它所承载的客体,乐谱也不等同于音乐作品。
如我们常说的“江”、“河”,这是两个字,是其客体的代表符号,但是我们不会说这两个字就是江、河的本身,这两个字的意象表征是我们的意识所折射出的,但是江、河本身却是独立的物质存在,与符号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所以乐谱与其所承载的音乐作品之间不能单依“原作”来论。
所以说,音乐是音乐艺术家的个人创作,是经过音乐家的艺术构思,在其头脑意识中形成完整的乐思作品。
四乐谱与“原作”的关系
虽然现今记谱的方法已经逐渐完整和精细,但是其仍不能代表音乐作品本身,它只是作为音乐作品的记录形式而已。
那么这样一来,我们是否还应该尊重这种记录符号呢?答案是肯定的。
乐谱是表演者和欣赏者与创作者之间连接的桥梁,是其思想共鸣的衔接,也是表演者和欣赏者理解、揣测创作者创作思想的依据。
但是,我们与创作者沟通,也不能单靠乐谱的记录,更多的是我们要对创作者的个人背景、生活经历、哲学观点、美学观点等做深刻的分析和研究,了解创作者的生平思想,才能更好地把握音乐作品的真意。
当我们对音乐作品进行再次创作时,应尊重“原作”乐谱,严格按照乐谱的标记来进行创造,使演奏和“原作”思想和谐统一。
但并不是所有按照乐谱标记进行创造的作品就能够获得成功,每一部音乐作品都是独一无二的。
如贝多芬的《月光曲》,无论进行什么
样的演奏,其效果都是不相同的。
每个人由于自身经历、学识、思想的不同,对音乐的认识亦不同,甚至于对同一作品,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心理作用下,其感知也是不相同的。
所以,人们就把音乐表演称为二度创作,也就是在“原作”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心所欲的进行创造。
尽管同一作品的演奏时候不同,但每次演奏之间都存在着共性。
如《魔笛》,它是莫扎特创作的最后一部歌剧,其融合了德奥歌唱剧、意大利正歌剧及戏剧形式,以神话及寓言的形式表现了莫扎特自身的信念与理想,整部歌剧优美而活泼。
无论它每次表演的形式与效果有多么不同,但是总体上来说,每次的表演呈现给我们的都是一部积极向上而非忧伤悲痛的歌剧。
由此可见,我们在对音乐进行创作加工时还是要尊重乐谱的。
即使我们按照乐谱标记进行音乐表演,也不一定就会和“原作”达到统一。
乐谱是作曲者依照自己的心理与思想所创作出来的音乐符号,无论其记载多么完善,也不能将作曲者在创作的时候的思想与情感详尽的表达出来,更别提乐谱中一些细微的情感变化了。
我们要想进一步的了解一部音乐作品,我们就要详细的了解作曲家的身份背景,所经历的事情以及在创作歌曲时的生活状况等,在乐谱的基础上演奏、发挥、理解与创造,从而创作出优秀的作品。
另外,表演者还要依据自身的理解以及自己所处时代的思想与观点来研
究作品的内涵,以当代的审美观、价值观来对其进行分析总结,从而使作品更丰富。
五音乐作品的再创造与艺术欣赏
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其在表演形式上是不断变化的,每次的表演都具有同一性但又有各自的特点。
即使是同一个人再次表演同一作品,其效果或者感觉也是不同的,音乐真正的魅力也是通过每次的创作、表演来实现的。
表演者将乐谱搬放在众人面前,将乐谱的思想及内涵清楚地表现出来,将其精华推至最高处,使表演者更贴近作曲者的思想,使观众更清楚的认识乐谱和创作者。
一个成功的演奏家不仅可以将音乐的思想表现得淋漓尽致,而且还可以将平凡的作品演奏得很精彩,使其内涵丰厚,意境优美,这就是优秀的演奏家的“再创造”艺术。
每一部音乐作品的存在都需要三个部分共同构成,分别为创作——表演——欣赏,音乐作品首先需要创作者创造,然后通过表演者演奏,最后传达给观众欣赏,进入它的最终存在阶段。
音乐是由个人创造的,属于个人意识作品,所以又因为个人的性情不同、生理心理不同、生活经历不同等原因,造成演奏和欣赏时的表达及接受出现差异性。
如同样听一首悲伤的乐曲,经历过大悲大难的演奏者和欣赏者可能更为理解作品的思想。
更容易产生共鸣的效应,同样无忧无虑的年轻人听了,可能就不会有什么强烈的感受,所以说,音乐欣赏是受到很大的主、客体的影响的。
首先,其与演奏者和欣赏者的生命历程、成长环境、文化修养、个人心性等有关;其次,与演奏者和欣赏者当时的情绪有关;最后,是与演奏者和欣赏者的经验积累有关。
如果演奏者一生平和顺遂,那么他在演奏情感较为激烈的作品时可能就会欠缺一些感觉,而如果欣赏者没有较高的文
化修养,也就无法欣赏较为“阳春”“白雪”的音乐;但是,经验丰富的演奏者能够凭借高超的技巧弥补历练的不足,音乐作品欣赏较多的经验者也能够凭借经验的积累去体验和揣摩曲子的情感;如果演奏者和欣赏者在作品传达的当时心情不平静,那么就会带入曲子中,演奏者的“喜悦”会影响音乐的悲伤之情,欣赏者的“哀伤”也会压制音乐作品所传达的“欢快”之感。
音乐作品欣赏时是需要演奏者来忠实传达的,如果演奏者背离了创作者的原意,忽视乐谱“原作”的存在,那么曲子的表现就会出现很大的误差。
当然,如果演奏者能够在尊重原乐谱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造和深化,那么创作者、演奏者和欣赏者之间,就会产生强烈的共鸣,就能更加领略到音乐艺术的美。
那么音乐作品与音乐欣赏之间就能达到同一种和谐吗?这个问题是需要求证的。
现代释义学代表伽达默尔认为,在理解和解释事物的存在意义时,必须坚持历史主义原则,即在欣赏音乐作品时要求真心,要把自己带入音乐中,通过“原作”的指示和创作者的了解去重建创作者的创作意义。
哲学的实证主义方法是一种优秀的探究事物本源的方法,但是它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对具有意识客体的音乐艺术创作来说。
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论述,音乐作品是作曲者为了表现自己的情感或者其它意识行为而进行的创作,这种创作活动是需要感受和共鸣来沟通的,所以在论证音乐作品的存在价值时,我们必须要了解创作者的意图,在自己的脑中构建一个“作品世界”,
去体验和思考创作者的思想。
但是,对于古典音乐来说,因为,时代以及时间的差异,其创作者的生活、文化和观念等都与现代人有很大区别,所以,我们不能在欣赏音乐作品时与原创者统一。
所以,伽达默尔说:“在欣赏音乐作品时要考虑作品存在过程中的文化融汇,要体会其包容性和发展的无穷性。
”所以欣赏音乐作品时我们既要尊重“原作”的真实性,又要兼收其“视界融合”的优点,重视其存在方式的吸收性,以包容的感官去真正的——欣赏音乐。
六结语
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从音乐美学的角度出发去求证,是一个新的研究点,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深化、去探索,以更好的求证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发现其规律,为音乐创作、演奏和欣赏提供更好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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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汉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及意义之符号学思考》,《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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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林:《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福建艺术》,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李,女,1973—,四川资中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高师钢琴,工作单位:内江师范学院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