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角度下音乐作品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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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学角度下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摘要: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已经成为研究音乐的基础课题之一,由于每个人的研究切入点不同,研究成果也就有所不同。笔者从美学的角度,通过多个层面,分析了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关键词:音乐美学;音乐作品;存在方式
中图分类号:j601 文献标识码:a
在音乐美学的本体论调研究中,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理论,同时也很重要,基础的就是本真的,这是哲学研究中首位存在的问题理论。以往的研究理论中,关于音乐的研究,关注较多的是音乐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内容和形式的关系、音乐美感等,忽视了一切哲学研究的基本点,即“存在”的研究。近年来,关于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问题,逐渐成为众多音乐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笔者本次从音乐美学的角度为切入点,从根本上探讨了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
一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观点论
中国第五届音乐美学研讨会上,众多专家阐述了自己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观点。宋瑾则将音乐的存在方式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人产生的正在进行时存在关系;第二类,是与人未联系的孤独存在;第三类,是历史遗存。邢维凯的研究较为全面和成熟,他认为音乐存在的方式是处于一个不停转化过程的动态主体,本体产生于创作者的精神意识,然后经过载体和显体的衔接导入接受者的主体意识中,完成其存在过程。张前的论述观点通过其《对音乐作品存在方
式的几点认识》进行了阐释,张前将创作、表演、欣赏音乐作品等几个不同的存在阶段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论述,认为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需要经过创作、表演和欣赏三个阶段实现。于润洋认为音乐作品具有一种双重性的存在,既是一个独立的物态性客体,又是一个必须依赖非物质精神意识而存在的观念性客体,其互为条件而存在。蔡仲德认为,音乐的存在是通过三种元素来实现的,即乐谱、表演以及欣赏者的感受。王次熠则认为,音乐的存在方式就是人类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的融合统一。由此可见,不同学者专家从自己的认知角度提出了新的音乐存在理论,也就是说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不是单一的,其通过表现形式的不同,所呈现的存在方式也不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音乐存在方式的研究,并且也深化了人们对音乐的认识。
二音乐美学与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
在音乐理论方面,尤其是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方面,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罗曼·茵格尔顿,他著名的《音乐作品及其同一性问题》对探究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非常深入,对各个国家的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研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且提出了非常有震撼力的“音乐作品是纯意向性对象”观点。在其理论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一个独到的观点,即音乐作品与现实世界的任何等价物质及其本身存在联系,它是以一个独特的存在方式、完美的存在整体。这就从一个与众不同的美学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契点。
研究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有很多面可以渗透,但是从音乐美学的
角度切入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研究,尚是一个新的进展,成为了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研究中的一个新方向。音乐美学本身也是一个比较有价值的研究领域,而且其层次多样,意义宽广,我们通过美学的角度应用哲学的思维方式,去对音乐艺术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其本质进行概括和辨析,以寻求音乐艺术的真谛,对其作品的存在方式找出具有规律性的深刻认知。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我们存在的世界是一个物质的世界,每一样花草树木都是独立的物质存在,不会因为人为的思想或者意识而发生变化。但是,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确是很不相同的。音乐作品首先来源于人类的精神意识,它是人的意识结晶、精神产物,离开了人的意识影响和支配,他就不再具备存在的意义。其在存在方式,也迥异于其它艺术。如画家,可以把自己的作品通过色彩和图形的表达呈现给大家;雕刻家,可以通过完整的、立体的作品呈现给观众。大家在视觉及触觉的双重感觉下,直接感受到作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音乐却不同。音乐家在进行艺术创作时,依靠心灵、精神和意识,对作品进行控制和创作,他没有任何的“原作”可以作为参考,必须完全由创作家进行自我剖析和呈现,然后通过表演的方式展现给观众。从这一方面来说,音乐与表演艺术,有一些共通之处,都是通过表演的方式,体现其存在的价值。
三音乐作品的“原作”
很多艺术创作都是有蓝本可以参考的,同时也有“原作”可以借鉴,但是在音乐艺术及音乐作品中,却是没有真正的“原作”的。
很多人认为表演时所用的乐谱就是音乐作品的“原作”,其实不尽然。茵加尔登说乐谱是一种符号体系,如符号的本质不等同于它所承载的客体,乐谱也不等同于音乐作品。如我们常说的“江”、“河”,这是两个字,是其客体的代表符号,但是我们不会说这两个字就是江、河的本身,这两个字的意象表征是我们的意识所折射出的,但是江、河本身却是独立的物质存在,与符号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所以乐谱与其所承载的音乐作品之间不能单依“原作”来论。所以说,音乐是音乐艺术家的个人创作,是经过音乐家的艺术构思,在其头脑意识中形成完整的乐思作品。
四乐谱与“原作”的关系
虽然现今记谱的方法已经逐渐完整和精细,但是其仍不能代表音乐作品本身,它只是作为音乐作品的记录形式而已。那么这样一来,我们是否还应该尊重这种记录符号呢?答案是肯定的。乐谱是表演者和欣赏者与创作者之间连接的桥梁,是其思想共鸣的衔接,也是表演者和欣赏者理解、揣测创作者创作思想的依据。但是,我们与创作者沟通,也不能单靠乐谱的记录,更多的是我们要对创作者的个人背景、生活经历、哲学观点、美学观点等做深刻的分析和研究,了解创作者的生平思想,才能更好地把握音乐作品的真意。
当我们对音乐作品进行再次创作时,应尊重“原作”乐谱,严格按照乐谱的标记来进行创造,使演奏和“原作”思想和谐统一。但并不是所有按照乐谱标记进行创造的作品就能够获得成功,每一部音乐作品都是独一无二的。如贝多芬的《月光曲》,无论进行什么
样的演奏,其效果都是不相同的。每个人由于自身经历、学识、思想的不同,对音乐的认识亦不同,甚至于对同一作品,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心理作用下,其感知也是不相同的。所以,人们就把音乐表演称为二度创作,也就是在“原作”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心所欲的进行创造。尽管同一作品的演奏时候不同,但每次演奏之间都存在着共性。如《魔笛》,它是莫扎特创作的最后一部歌剧,其融合了德奥歌唱剧、意大利正歌剧及戏剧形式,以神话及寓言的形式表现了莫扎特自身的信念与理想,整部歌剧优美而活泼。无论它每次表演的形式与效果有多么不同,但是总体上来说,每次的表演呈现给我们的都是一部积极向上而非忧伤悲痛的歌剧。由此可见,我们在对音乐进行创作加工时还是要尊重乐谱的。即使我们按照乐谱标记进行音乐表演,也不一定就会和“原作”达到统一。乐谱是作曲者依照自己的心理与思想所创作出来的音乐符号,无论其记载多么完善,也不能将作曲者在创作的时候的思想与情感详尽的表达出来,更别提乐谱中一些细微的情感变化了。我们要想进一步的了解一部音乐作品,我们就要详细的了解作曲家的身份背景,所经历的事情以及在创作歌曲时的生活状况等,在乐谱的基础上演奏、发挥、理解与创造,从而创作出优秀的作品。另外,表演者还要依据自身的理解以及自己所处时代的思想与观点来研
究作品的内涵,以当代的审美观、价值观来对其进行分析总结,从而使作品更丰富。
五音乐作品的再创造与艺术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