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对赌和业绩补偿条款税务处理分析【经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绩对赌和业绩补偿条款税务处理分析

本文案例3、4、5会计分析部分引用王建军老师《学习笔记——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分析》部分内容,详见王建军老师分析。感谢王建军老师对本文的指导。

业绩对赌和补偿条款目前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已经非常常见,然而会计和税务处理多不明确,本文主要根据目前部分地区税务处理口径,分析常见的几个案例,抛砖引玉,希望能有助于相关公司拟定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条款,避免后续税务风险、争议和损失。如有不妥,欢迎交流。

案例1(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向收购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8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1000万元。同时甲、乙双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度每年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增幅不低于5%。若A公司未实现盈利目标,则由甲公司依据补偿协议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

2015年1月20日,甲公司办理了A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并收到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A公司2016年、2017年均未实现盈利目标,甲公司需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1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哪一年确认,支付的补偿款是否可冲减投资收

益?

网传某地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应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因A公司盈利目标未实现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可在实际发生补偿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

乙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应在取得当年确认收入或冲减相应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须是合法有效协议。

案例2(被收购公司向收购公司支付补偿)

海南A上市公司以现金和股权收购B企业的股权,A与B签订股权对赌协议,协议规定如果B企业不能连续三年达到承诺的利润,B企业要对A企业进行补偿,首选现金补偿,不足部分再使用股份补偿,股份补偿时按照收购时的股票价格折股,另外股份补偿时A 需向B支付一元现金。问A上市公司取得B企业现金补偿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网传某地解答:补偿作为股权转让的一个价格调整,调整投资成本,而不应该确认为收

益。为避免争议,可考虑事先约定此项补偿为初始投资的调整事项。

参考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案例3(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向收购方支付股票补偿)

A公司是上市公司,之前发行股票向B公司原股东C收购了B公司,签了对赌协议,如果B公司完成不了业绩,B公司原股东C以持有A公司的股票补偿上市公司,那么A公司回购B公司原股东C的股票时,名义上支付一元钱,那么会计处理是不是按一般回购股票并注销的分录?

会计分析:

虽然业绩补偿将以回购股份的方式体现,但该部分业绩补偿的基础仍然是根据实际盈利和承诺盈利之间的差额,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以股份补偿的做法,相当于业绩补偿义务人先将补偿款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再以该现金金额根据约定的回购价格(一般等于原发行价)算出应回购的股份数,向业绩补偿义务人回购相应数量的本公司股份。因此,从经济实质上看,该交易可以分解为“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和“上市公司向补偿义务人回购股

份”这两项独立的交易。对于前一项“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的交易,上市公司应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并计入损益;相应地,对于后一项股份回购交易,相当于股份回购价款等于业绩补偿款,而不仅仅是上市公司支付给业绩补偿义务人的1元名义价款。只是在款项结算时,将上市公司应收的业绩补偿款和应付的股份回购款对冲后按净额结算,即只支付1元。

即,相关账务处理可以表述如下:

(1)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

借:其他应收款——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

贷:营业外收入

注:上述金额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的业绩补偿金额。

(2)确认股份回购义务:

借:库存股

贷:其他应付款——补偿义务人(股份回购义务)

(3)实际结算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相抵后按净额(1元)结算:

借:其他应付款——补偿义务人(股份回购义务)

贷:其他应收款——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

银行存款(1元)

税务处理分析(道平):

处理方式一:按案例1、2相关税局解释口径原则,本案例中B公司原股东C(假设为公司主体)以持有A公司的股票补偿上市公司,可视为对取得A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可在实际发生补偿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A公司回购B公司原股东的股票时,名义上支付一元钱,可以理解为对最初受让B公司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按以上原则处理,则在补偿时,A上市公司无需确认收入,但需冲减对B的长投。而B公司原股东C由于之前已就转让B公司股权确认了收入(假设有溢价且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补偿时,可确认股转损失。

处理方式二:如果按照以上会计处理,则在利润补偿时会发生A上市公司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0000表填报说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则A上市公司需就利润补偿确认收入,而B公司原股东C则是按原发行价向A转让其持有的股票,无法确认相关损失,与处理方式1相比差别很大。

其他疑问:如果B公司原股东C为自然人或合伙企业,按处理方式一,还能否确认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