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对赌和业绩补偿条款税务处理分析【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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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对赌和业绩补偿条款税务处理分析
本文案例3、4、5会计分析部分引用王建军老师《学习笔记——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分析》部分内容,详见王建军老师分析。
感谢王建军老师对本文的指导。
业绩对赌和补偿条款目前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已经非常常见,然而会计和税务处理多不明确,本文主要根据目前部分地区税务处理口径,分析常见的几个案例,抛砖引玉,希望能有助于相关公司拟定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条款,避免后续税务风险、争议和损失。
如有不妥,欢迎交流。
案例1(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向收购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8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1000万元。
同时甲、乙双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度每年合并会计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增幅不低于5%。
若A公司未实现盈利目标,则由甲公司依据补偿协议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
2015年1月20日,甲公司办理了A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并收到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A公司2016年、2017年均未实现盈利目标,甲公司需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补偿款100万元。
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哪一年确认,支付的补偿款是否可冲减投资收
益?
网传某地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
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应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因A公司盈利目标未实现按补偿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可在实际发生补偿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
乙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应在取得当年确认收入或冲减相应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须是合法有效协议。
案例2(被收购公司向收购公司支付补偿)
海南A上市公司以现金和股权收购B企业的股权,A与B签订股权对赌协议,协议规定如果B企业不能连续三年达到承诺的利润,B企业要对A企业进行补偿,首选现金补偿,不足部分再使用股份补偿,股份补偿时按照收购时的股票价格折股,另外股份补偿时A 需向B支付一元现金。
问A上市公司取得B企业现金补偿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网传某地解答:补偿作为股权转让的一个价格调整,调整投资成本,而不应该确认为收
益。
为避免争议,可考虑事先约定此项补偿为初始投资的调整事项。
参考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案例3(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向收购方支付股票补偿)
A公司是上市公司,之前发行股票向B公司原股东C收购了B公司,签了对赌协议,如果B公司完成不了业绩,B公司原股东C以持有A公司的股票补偿上市公司,那么A公司回购B公司原股东C的股票时,名义上支付一元钱,那么会计处理是不是按一般回购股票并注销的分录?
会计分析:
虽然业绩补偿将以回购股份的方式体现,但该部分业绩补偿的基础仍然是根据实际盈利和承诺盈利之间的差额,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
以股份补偿的做法,相当于业绩补偿义务人先将补偿款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再以该现金金额根据约定的回购价格(一般等于原发行价)算出应回购的股份数,向业绩补偿义务人回购相应数量的本公司股份。
因此,从经济实质上看,该交易可以分解为“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和“上市公司向补偿义务人回购股
份”这两项独立的交易。
对于前一项“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的交易,上市公司应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并计入损益;相应地,对于后一项股份回购交易,相当于股份回购价款等于业绩补偿款,而不仅仅是上市公司支付给业绩补偿义务人的1元名义价款。
只是在款项结算时,将上市公司应收的业绩补偿款和应付的股份回购款对冲后按净额结算,即只支付1元。
即,相关账务处理可以表述如下:
(1)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
借:其他应收款——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
贷:营业外收入
注:上述金额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的业绩补偿金额。
(2)确认股份回购义务:
借:库存股
贷:其他应付款——补偿义务人(股份回购义务)
(3)实际结算上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相抵后按净额(1元)结算:
借:其他应付款——补偿义务人(股份回购义务)
贷:其他应收款——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
银行存款(1元)
税务处理分析(道平):
处理方式一:按案例1、2相关税局解释口径原则,本案例中B公司原股东C(假设为公司主体)以持有A公司的股票补偿上市公司,可视为对取得A公司股票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可在实际发生补偿支出的当年在税前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A公司回购B公司原股东的股票时,名义上支付一元钱,可以理解为对最初受让B公司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如按以上原则处理,则在补偿时,A上市公司无需确认收入,但需冲减对B的长投。
而B公司原股东C由于之前已就转让B公司股权确认了收入(假设有溢价且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补偿时,可确认股转损失。
处理方式二:如果按照以上会计处理,则在利润补偿时会发生A上市公司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0000表填报说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则A上市公司需就利润补偿确认收入,而B公司原股东C则是按原发行价向A转让其持有的股票,无法确认相关损失,与处理方式1相比差别很大。
其他疑问:如果B公司原股东C为自然人或合伙企业,按处理方式一,还能否确认损失?
案例4(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向被收购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高科电瓷接受业绩补偿款案例:2009年12月10日,创元科技(上市公司)与高科电瓷股东司贵成、司晓雪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
2010年因高科电瓷业绩不达标,触发业绩补偿条款。
2011年5月,司贵成、司晓雪将补偿款673.57万元支付给高科电瓷。
2012年补偿时,经商讨由司贵成采取现金方式直接补偿由于未完成高科电瓷承诺业绩而实际影响本公司的权益,即:由司贵成直接向创元科技支付补偿款2565.18元(创元科技持有高科电瓷的股权比例为51%,实际影响本公司权益为:5029.77×51%=2565.18万元)。
司贵成分别于2012年6月13日及14日分两笔划付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计2565.18万元。
经查询创元科技2012年报,公司按税后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434.81万元。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2011年,子公司高科电磁将收到的673.57万元计入了资本公积,创元科技合并财务报表按税后权益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91.99万元。
按照本文所梳理的现行理念,创元科技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673.57万元计入损益。
2012年,司贵成直接向创元科技支付补偿款2565.18万元,创元科技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均按税后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434.81万元。
按照本文所梳理的现行理念,创元科技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均应当将2565.18万元计入损
益。
】
税务处理分析(道平):
1、2011年处理时,该方式比较特殊,由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向被收购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是否可以按案例1所述调整长投或计算损失?
由于个人股东支付补偿,之前如溢价转让已交过个税,补偿时原则上不可以再申请调整之前股转价格和申请退个税,应视为对高科电瓷的捐赠。
而上市公司创元科技作为收购方,由于补偿款由被收购公司高科电瓷收取,不需要调整长投金额。
那么,被收购公司高科电瓷在收到补偿款时,是否需要确认损益?由于相关规定税务上比较模糊,会计处理上如确认为损益,则原则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确认应税收入。
而按照王建军老师文章所述,2011年,子公司高科电磁将收到的673.57万元计入了资本公积,原理上是,如果老股东将补偿款支付给收购标的,则应理解为老股东先将补偿款支付给新股东(购买方),新股东再将所收到的款项作为资本性投入,投入到收购标的。
所以该款项对收购标的而言属于权益性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但在收购方的合并报表层面,仍计入损益。
即被购买方自身报表上对于所收到的业绩补偿款总是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按前面所述原则处理。
那么,按照案例1的原则,如果税法上不作为应税收入,那么原则上应该调减创元科技对高科电瓷的长投。
但具体调减的金额,原则上应按照税后权益份额计算,即291.99
万元【673.57×85%×51%】,但又有一个问题,不确认应税收入的补偿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差额如何处理?
按照税务实操,以上不作为应税收入的做法可能沟通难度比较高,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谨慎约定。
2、2012年处理时,与2011年不同,由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向收购方支付现金补偿,我认为可以按照案例1所述调整长投或计算损失。
但由个人股东支付补偿,之前如溢价转让已交过个税,补偿时原则上不可以再申请调整之前股转价格和申请退个税,应视为对高科电瓷的捐赠。
而收购方创元科技是否需要就计入损益的2565.18万元作为应税收入?或调减对高科电瓷的长投?我建议按后者处理,但也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谨慎约定,和税局沟通难度比较高。
案例5(被收购公司原股东向收购方支付现金补偿)
天康生物:2008年10月,天康生物以定向增发股票收购河南弘展投资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宏展实业公司100%股权。
河南宏展投资承诺如宏展实业利润不达标,给予天康生物业绩补偿。
2010年宏展实业盈利预测指标与实际完成数差额20383112.71元。
2011年5月,河南宏展投资将该补偿款支付给天康生物。
根据天康生物2011年半年年度报告,该公司将收到的业绩补偿款20383112.71元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天康生物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计入了资本公积,合并财务报表同样计入了资本公积。
按照本文所梳理的现行理念,天康生物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均应计入损益。
】
税务处理分析(道平)
天康生物收到补偿款,建议按案例1处理。
综合部分税局解答和案例分析,有几点不成熟总结:
1、会计处理与企业追求的税务处理(收到补偿的企业如果盈利,一般不希望确认收入,倾向于选择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鉴于税务处理原则不明确,如按税总2014年第63号公告“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则需企业调整会计处理方式才行,导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矛盾。
2、对赌类型较多,且各类型会计处理方式也不同,税务上很容易被要求就取得补偿款确认收入,和税局沟通难度比较高,且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谨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