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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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简介:陈宝海,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一年级。【摘要】重新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不断上升,重新犯罪的罪犯作案经验更加成熟和理性,与初犯相比,其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对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剖析,进一步提出预防和控制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重新犯罪;原因;对策

犯罪学中,重新犯罪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实施的犯罪,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完毕后实施的犯罪,也包括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的犯罪。本文欲在窥视重新犯罪原因的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重新犯罪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我国的重新犯罪率还是非常低的(只占在押犯的2%-3%)。但是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就有节节攀高之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重新犯罪犯罪率呈现出一种波浪式的上升状态。从1990年至1996年,重新犯罪的比重增加了2.64个百分点,绝对数增加了50422人,增长47.1%。[1]进入2000年以来,重新犯罪率持续不断上升,各地重新犯罪率均维持在15%-25%的高重新犯罪率上。重新犯罪之势如此汹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的。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控制力不足

犯罪往往发生于社会控制力不足的区域。比如城乡结合部、无路灯、无监控、桥洞下、地处偏远、人烟稀少的地方等。已有犯罪经验的人员尤其擅长选择在此类社会控制力不足的区域实施犯罪。一是犯罪阻力小,能方便快捷的实施犯罪。对于抢夺、抢劫之类的犯罪,可以做到“抢到就跑”的高效率;二是此类区域的目击者较少,加之犯罪的高效率,事后连罪犯的容貌都少有人能辨认。这客观上帮助了重新犯罪的顺利实现。

2.回归社会后受到冷漠与歧视

犯罪人服刑完毕后常常受到家人的怨恨、排斥、甚至歧视,如讽刺挖苦、拒不接纳、夫妻离异等;有的家庭成员人人都有犯罪经历,矛盾冲突激烈,缺乏家庭温暖和亲情感召;有的生活及精神压力过大,丧失信心,自暴自弃;有的无依无靠,故意重新犯罪,主动创造机会重回监狱,所有这些,都成为重新犯罪的诱因。[2]

此外,人们普遍都对犯罪持排斥的心理,认为只要是犯过罪的人都是“坏人”。犯过罪的人不免受到旁人的指点议论,即使其已经被教育改造好仍然要承受被他人歧视与排斥的巨大压力。这些往往磨灭了那些痛改前非、希冀重新做人者走向新生、回归社会的信心,在不良诱因的包围下,就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3]

3.帮困扶助工作缺乏

罪犯重返社会后,极易有挫折感和不适应,需要帮困扶助机构伸出援手。然而,据对某一地的统计,对4132名重新犯罪的刑释人

员的调查,其中帮教不落实的1511名,占34.13%,尚未安排帮教的1475名,占33.32%,合计达67.45%。[3]在帮困扶助工作在难以落实的情况下,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难度加大,心灰意冷之后极有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个人方面的原因

1.畸形的人生观、价值观

大多数重新犯罪的罪犯都表现出强烈的犯罪欲望,这与其扭曲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是分不开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重新犯罪者有不正确的人生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贪图享受而又好逸恶劳是其主要表现[5]。有64.8%的重新犯罪人认为自己犯罪是受“拜金主义”思想侵蚀[6],他们大多无上进心,缺乏积极的人生追求,只想通过犯罪手段获取不义之财,重新犯罪必将卷土重来。

2.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文化水平较低是重新犯罪人员的普遍特征,相应地,此类人员的认识能力也较低,法律意识不高,自制力薄弱,加之藐视法律和侥幸逃避法律惩罚的心理作祟。据调查有72%的重新犯罪人表示“在此次犯罪前没有想过会被处罚”,较非重新犯罪人高20.5%;持“想过,但没有想到这么重”的占23%,两者相加高达95%。[7]

三、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的对策

重新犯罪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那么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就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的长效机制。建议采取如下举措:

(一)扩大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我们要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使刑罚的威慑力在犯过罪的人员心中扎根,以避免犯罪观念再次滋生。在新加坡,在飞机上,广播反复都在重复携带毒品是犯罪,并且携带到一定的量必须承担极大的刑事责任。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宣传良策,在公共场所宣传法制,如地铁、公交车等人流集中的区域,广播或移动电视播放法治宣传片。(二)封存制度的扩大适用

封存制度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由此,我国封存制度旨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除此之外的犯罪人员,则适用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需要如实报告。

对此,笔者存有疑虑。的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但这不代表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不具有或然性。仅仅担忧未成年人的学业就业前程,而忽视其他犯罪人是否合理?只要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终究是要回归社会、重新就业的。因此,笔者主张,对所有罪犯均应适用封存制度,以减少来自就业单位对他们的歧视。具有经济来源,得到社会的认可,刑释后的人重新犯罪的几率自然能下降不少。

(三)社区矫正机构的适时参与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

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贴近基层,接近罪犯,能很好的对罪犯起到监管惩罚、教育改造、帮困扶助的作用。笔者建议,所有出狱的人员是不是都应先由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在管教一段时间后再完全释放,对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的力度也将极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均仁等.转换观念,预防控制重新犯罪的上升趋势[j].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50).

[2]李卫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

国司法,2010(03).

[3]邢冰.论重新犯罪的原因[j].韶关学院学报,2006(01).

[4]李均仁.中国重新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75.

[5]马永清.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新犯罪原因与预防控制[j].河

南社会科学,2008(07).

[6]丛梅.和谐社会进程中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j].理论与现代化,2007(04).

[7]丛梅.和谐社会进程中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j].理论与现代化,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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