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收购法律实务教材1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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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非公司制的企业 • 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一般过程 • 2、改制中债权债务的处理 • 3、企业改制中的职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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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购国有资产(股权)的审批
• 1、国有股权的认定
• 文件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认定:国有股权分为国家股权和国有法人股。 • 国家股权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
第四讲:并购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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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法律体系
• 公司收购兼并法是指调整与规范公司收购与兼
并行为的全部法律和法规的总称。通常不是一部法律 或法规就可以将收购兼并法的全部内容囊括其中的,而 是需要几部或十几部法规或条例、法令及规则来对公 司的收购兼并法内容做出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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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法律体系
(1)收购者直接委托信托公司
收购
(2)收购者设立SPV,由SPV委托 信托投资公司收购
收购者
收购者
委托
信托投资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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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
目标公司
出资
SPV
委托
信托投资管理公司
收购
目标公司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 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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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的选择与确定 • 律师事务所:
为企业设计企业并购的法律框架及合法操作程序,规避 法律风险.
• 财务顾问(又称为投资银行):
为企业的并购提供财务方案及建议.
• 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为企业提供资产核算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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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 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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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投资限制 防火墙功能(上市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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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并购法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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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并购法律客体
• 一、收购有限责任公司 • 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 • 三、收购国有独资公司 • 四、收购非公司制的企业 • 五、收购国有资产(股权)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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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
• 1、收购非上市股份公司
•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
让。 •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同时,他们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4)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五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有关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目标公司
第三讲: 并购操作流程
3、并购法律方式的设计
• 分立收购型 • 合一收购型 • 正向收购型 • 反向收购型 • 附条件受益收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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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谈判、起草和签署收购协议有关法律文件
1. SPV公司设立合同及章程 2. 融资协议 3. 信托协议 4. 股权转让协议 5. 股权质押、托管协议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7. 其它文件
• 《公司法》并未规定也并未禁止将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资产 )转让给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法人,但是,此种转让必须经国家 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
由于现《公司法》禁止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
以外的独资公司,收购者收购该国有独资公司后,应将其变更为
具有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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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并购法律主体
一、以本企业名义直接收购 二、设立SPV作为收购主体 三、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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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本企业名义直接收购
收购者
收购
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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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SPV作为并购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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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者
设 立
SPV: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法》 • 《公司法》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 • 《股票上市规则》
•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以及信息披露法 规等。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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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要求
–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准备将其持有的出资转让给股 东之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按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
–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 ,则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
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 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
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 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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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有资产(股权)的评估
• 文件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国有资产 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并购中律师的作用和主要工作
1. 尽职调查 2. 设计收购法律主体及法律结构 3. 参与设计收购方案,参与收购谈判 4. 起草收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5. 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6. 确保程序合法 7. 参与设计合法的融资框架 8. 审查信托计划的合法性
三.签署收购意向书和尽职调查
1.签署收购意向书
意向书是一种收购双方有预先约定的书面文件,用于说明 双方关于进行合约谈判的初步意见。意向书使交易的基本条款 具体化,体现了双方口头协商的主题。
并购法律体系
• 并购法律体系,我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并购的基础法律:公司法及证券法中对股权转
让及收购等基本问题的法律规定。 二、并购的专门法律:专门对企业并购活动进行规
对于国有股权来说,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 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 、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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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资委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国有资产变动和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将逐渐转移到各级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审批权限已经转移 到国家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企业兼并收购法律实务 高级研修班
企业兼并收购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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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 第一讲:并购法律主体 • 第二讲:并购法律客体 • 第三讲:并购操作法律程序 • 第四讲:并购法律体系
• 第五讲:MBO法律问题 • 第六讲:并购融资法律问题 • 第七讲:反收购法律策略 • 第八讲:并购案例分析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由具有管辖 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 地位的,也要由具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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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并购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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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交易价格与价款的支付 交易完成的条件 交接的手续 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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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 、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3 、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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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执行收购协议
1、转股价款的支付 2、股权的过户手续 3、其它审批及公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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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公司 董事会意见
被收购公司独立 董事意见
被收购人公告 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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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履行收 购协议
收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种类: 1、强制性要约收购 2、自愿性要约收购 问题: 1、规避要约豁免义务 2、恶意操纵股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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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中特别规定的一类公司,指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
• 规定:收购国有资产(股权)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评估事项和结果还要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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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有资本变动审批的一般权限
• 文件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规定: • (ຫໍສະໝຸດ Baidu)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
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 (2)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
目标公司的共性:
1、公司发展前途大,但管理班子比较弱,具有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经 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这样收购之后很容易创造出管理效益; 2、股东持股比例上比较分散,这样收购的难度就不是很大;高层管理人 员掌握的股票不多,大量股票分散在机构性股东手中,这样股东就更容 易抛售股票而且收购后的融合也比较容易; 3、帐面现金充足,或企业具有比较强的且稳定的现金流产生能力; 4 、企业债务比较低,很少或没有在外发行的债券,这样就适合杠杆收 购以利收购后的还贷。
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 (3)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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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特别规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
规定: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 接转让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它 国有股权的转让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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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协议): 1、协议基本条款:
交易双方的介绍资料、交易价格以及价款的支付、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交易完成的条 件及股权变更登记的进行、收购完成后公司治理结构的调 整、税费的承担、违约责任与赔偿、终止程序和补救办法 、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等。 2、协议重要条款内容:
意向书将阐明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及交易的支付方式及其 他重要而普遍存在的交易问题,它还阐明完成交易的先决条件。
意向书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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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收购意向书和尽职调查
2.尽职调查
(1)、调查内容: 公司的历史沿革、治理结构、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情况、债权
债务情况、资产状况、诉讼/仲裁情况、董监事、管理人员的简历 和任职情况、员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或有债务情况、重大合同 /协议情况、同业竞争情况、历次会议的召开以及决议情况。 (2)、调查形式
收 购
目标公司
<<公司法>>第12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 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
评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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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本身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2.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3.实际案例已经突破此条规定
三.收购者透过信托公司作为并购主体
第三讲:并购操作程序
一、目标公司的选择与确定 二、中介机构的选择 三、签署收购意向书并展开尽职调查 四、初步的价值和融资评估 五、设计收购的法律主体及相应的法律结构 六、谈判和起草、签署收购协议等法律文件 七、获得必要的授权、批准及履行有关报批程序 八、执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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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公司的选择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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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上市公司
(1)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收购 (2)要约收购 (3)协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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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协议收购)
达成收购协议
次日
如是国有 股
国资部门或者财政部门 审批
报告书摘要的 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 告
15日
中国证监是 否有异议
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三讲: 并购操作流程
五、并购法律方案设计
1.并购法律主体设计
• 自然人 • 工会、职工持股会 • SPV • 信托投资公司 • SPV+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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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购法律结构设计
投资者
贷款融资
管理层
贷款 设立
贷 款
SPV公司
贷款 委托
委托
信托公司
收购
委托
收 购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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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调查清单,要求目标公司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要求目标 公司董监事、管理人员作出必要的承诺和保证)
与目标公司董监事、管理人员进行交谈; 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 向政府有关部门查询相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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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步的价值和融资评估
1、所购股权 2、审批程序 3、所需资金 4、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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