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掷物侵权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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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掷物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 高空抛掷物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以及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虽然法律
规定对其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是依然有不少质疑之声。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
析发现,对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仅可以提高社会效益,而且能减少社会总成
本的支出,还能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对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加大处罚
力度,实行自愿保险制度,同时加强电子监控能更好地避免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高空抛掷物;法经济学;成本
一、案例介绍
2000年5月10日,案件当事人郝某在路过重庆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
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他的头上,致使其当时昏迷倒地。郝某虽
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不能查明
是何人所为,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位于出事人地点的65、67号楼的开发商以及两栋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过错推定原则赔偿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
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2001年中的一天,济南市民孟某在其居住的楼下与邻居谈话时,不幸突然被从该楼房二单元上空落下来的一只木墩子砸在头部,孟某当场倒地,后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赶来调查此事时,木墩子已经失踪,最后
公安机关并无所获。后来,孟某的子女将事发楼房二单元二楼以上的十五家住
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
认为该案没有明确的被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经过多次诉讼,各
法院都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将诉讼驳回。
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引起了法学界的一片质疑之声。后来,2009年,我
国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
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
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见,为了保
护受害者的权益,我国侵权法对从建筑物中的抛掷物侵权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目前学界对此种侵权行为的主流观点亦是如此。然而,还有一些观点指出,高空抛掷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违背了民法的“责任自负原则”,因为,除了真
正的侵权人之外,其他人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让无辜的人为他人的错误承担
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其类似于这种情况:公交车上一个人盗窃了别人的钱,难
道为此要让所有乘客承担损失赔偿?这种“连坐”责任不仅不利于信息的呈现,而且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1针对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拟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高空抛掷物侵权的法律归责原则,得出结论。
二、对高空抛掷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法经济学关于效率的应然性分析
法律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讲求效率。法经济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
条主线就是把效益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强调立法、司法、执
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殖,尽量减少社会成本。“在资
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2对经济学而言,法律对效率的作用应使
法律制度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对法学而言,将降低交易费用从而降低社会
成本,有效配置资源从而最大化社会效益作为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是应予支持的。评价法律规则效率之高通常有两项标准: 一是该规则是否能提供一种激励
机制来促进效率的提高。二是该规则是否能对涉及的主体之间的损失风险进行
有效的分配。“就侵权之债而言,第一项标准旨在降低侵权事故发生的概率和
事故预防的总成本,第二项标准可优化对这些成本或损害后果的分配。”3笔者认为,首先,过错推定原则能有效的避免受害者因为无法确定具体的
侵权者而致使其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其次,其也能
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也能有效的对建筑物内的居民起到警醒作用。此外,经
济学强调在责任分配中应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
1刘廷华.高楼抛掷物致害的法律规制——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经济分析为中心[J].北方法学,
2012(01).51-52.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402.转引自曹飞.高空抛掷物的法经济学分
析[J].2011 (10).90.
3秦伟;王莉莉.高空抛掷物致害责再认识——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J].东岳论丛,2012(10).181.
若是由受害者自己承担损失风险,那么其付出的成本将是巨大的,而若是将这些损失分配给可能侵权的住户,这无疑是符合经济效益的。
(二)社会总成本的分析
1.预防成本的分析
对高空抛掷物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可以减少社会的总体预防成本。因为高空抛掷物属于意外侵权的一种,其受害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走在路上的行人都有可能遭到不明抛弃物的袭击。若是以过错原则来归责,因为难以找到具体侵权人而要求每一个走在路上的人都要时刻提防着高空建筑是否有抛弃物是不现实的。这会使不特定的行人实施过度的注意水平,因为其损失有可能得不到赔偿,而要自负风险。而对于施害者还说,由于其行为不容易被发现,那么其被追究率将大大减少,这也就使他们不会去尽到合理的注意水平,这样预期损失就会加大,那么社会总成本将是巨大的。而若使用过错推定原则,那么施害方则需要提供自己没有可能侵权的证据,此时的被追究率会提高,这时他会主动采取合理的注意水平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建筑物使用者的注意成本要一般要小于受害人的注意成本,而且其作为可能的侵权人,其达到合理的注意水平后的预期损失也会减少。所以将合理的注意水平的义务分配给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有利于社会总成本的减少和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2.诉讼成本的分析
当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对此支出的司法成本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应当被纳入到考虑范围之内。抛掷物致害责任的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法律以特别的形式规定把抛掷物侵权界定为特殊的侵权对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能加害的人只有证明自己不是具体的侵权人才可以免除责任。4在举证责任的成本方面来看。相较于受害人,加害人掌握着更全面的信息,更易提出有力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否可以被排除在侵权人之外,而受害人由于对侵犯其权利的建筑物内部的住户信息难以掌握,若是挨户搜寻无疑大大的加大其查找证据的成本,而且很多情况下其并都没有找到具体侵权人。此外,法院在对侵权者的认定中也会花费大量的司
4王波永.高空抛掷物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