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水监字[1985]155号1985年9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84)水监字82号“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开始施行。

《船员服务簿》是记载船员海(河)上资历的证明文件,对船员的技术管理、考核等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请各有关单位重视抓好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按《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本省(市、自治区)的签发机关并统一编号,并将签发机关的名单的编号函告我局。

附件:《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

《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交通部颁布的海、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所适用的船舶。但100总吨或主机功率300千瓦(即408马力)以下的机动船暂不办理。2.货船、客(货)船、科学考察、勘探、测量船,均以船舶总吨计算;拖轮、自航式工程船(包括自航式钻井平台),均以主机马力计算。

二、签发机关

签发《船员服务簿》的机关,应是县港航监督机构或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航政机构。

三、申请手续

1.申请《船员服务簿》者,应填具“《船员服务簿》登记表”(此表按港监局(84)水监字82号文规定的格式,由各签发机关印制),并附年内2寸证件照片两张,由船员所在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或联营)审定盖章后统一向船籍港的签发机关办理。

在个体或联户经营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由申请《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填写登记表,经乡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统一向签发机关办理。

2.船员在登记表上应详细填写以往的海(河)上资历并提供以往任解职情况等证明。对普通船员,要求提供:

(1)提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报务员的起讫日期(年、月)的证明文件;

(2)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对技术干部船员,要求提供

(1)开始上船工作的日期(年、月);

(2)中途调离船舶工作的日期以及重新调回船舶工作的日期(年、月);

(3)担任诸如船长、轮机长,大、二、三副,大、二、三管轮,各等报务员,电机员,正副驾驶,正副司机等各级技术职务的起讫日期(年、月);

(4)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上述海(河)上资历,由船员所在单位对其船员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进行审定加盖公章,尤其应对其在任职期所发生的海损、机损责任事故等情况进行核实记载。3.曾在军队舰艇、渔船从事工作的船员,其在军队舰艇或渔船的资历不载入《船员服务簿》,但可在“《船员服务簿》登记表”的资历栏内注明。

四、审核

1.签发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对“《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之处,应向申报单位核实后方予办理《船员服务簿》。

2.对技术干部船员,签发机关应核对其担任船舶各级技术职务的资历,必要时可请申报单位和申请者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验证。

五、填写《船员服务簿》

1.编号。一律用十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一二位数字代表地区编号,第三、四位数字代表其地区某一签发机关的编号,第五位数字代表船员在船上的工作部门编号,余下的五位数字,由签发机关根据其所签发《船员服务簿》的顺序先后统一编号。

地区编号如下:

02河北03内蒙古04山西

05辽宁06吉林07黑龙江08上海

09江苏10浙江11安徽12江西

13福建14山东15广东16广西

17湖北18湖南19河南20四川

21云南22贵州24陕西

25甘肃26青海27新疆28宁夏

29天津船员在职工作部门编号:

(1)驾驶,(2)轮机,(3)报务(或话务),(4)电机,(5)政工,(6)业务(或服务),(7)其他。

2.盖章

“签发机关”栏盖科级(含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或航政机关公章;持证人相片处,加盖同一单位的骑缝章。

3.填写要求

除“持证人签名”栏由持证者本人签名、“任解职记载”栏由船长、船公司填写外,《船员服务簿》的其余栏目均由签发机关填写,新签发的《船员服务簿》的首次各项记载,由签发机关填写。

(1)家庭住址:填持证者现在的家庭住址。

(2)居民身份证号码: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此栏不用填;航行国际航线(包括港澳航线)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此栏应填写《海员证》的编号。

(3)任解职记载

第1格:各船舶单位应为其所属的每一条船刻制一枚长32毫米,宽18毫米,内具船名、船舶总吨、主机马力、船舶所有人等内容的印章。此章由船长保管、使用。在未配备印章前,由船长填写上述内容。

第2格:上船任职日期,指持证人实际上船接受工作之日;上船任职地点,指持证人上船任职时船舶所在的港口。由船长填写。

第3格:解职离船日期,指持证人实际移交船上工作之日;解职离船地点,指持证人解职离船时船舶所在的港口。由船长填写。

第4格:由船长填写持证人实际接任的职务。如持证人在同一船上晋升或降职,仍由船长填写(应另起一行)其晋升或降职的日期、地点、职务。

第5格:由船长在持证人解职离船之日签名。

第6格:由船舶所在单位的船员调配部门核实并盖章。船员每次回其船公司所在地,应在公司的船员调配部门办理其《船员服务簿》的核签。建议船舶单位的船员调配部门刻制一枚直径20毫米的专用章。

船长的任解职记载,上船任职日期和地点,由该船即将离任的船长(或船公司的船员调配部门)填写;解职离船的日期和地点,由该船的接任船长填写并签名。

设正、副驾驶或驾长的小型船舶,船长的任解职记载可由正驾驶或驾长按上述要求填写。

个体、联户经营的船舶,技术干部船员的任解职记载,由船员本人在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之日,去《船员服务簿》的签发机关办理其任解职记载。

(4)职务证书记载

干部船员以往的、现持的职务证书,均应在该栏内逐项登记。

(5)专业训练记载

船员接受一项或几项由港务监督局认可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证后,应由签发机关将其训练项目、合格证编号及签发日期记载在该栏内。

高、中等航海、河运院校毕业的船员,其所修的专业及毕业证书和毕业日期,也可记载在该栏内。院校名称及其所修专业名称可合并填写在第一格内。

(6)体格检查记载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各次体格检查,均应由签发机关记载在该栏内。但申请《船员服务簿》以前的体格检查不再填入。该栏“备注”格可填体检医院的名称。(7)主管机关签注(一)栏记载下列事项:

①参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对参加甲板、机舱值班船员的签证。此项签证可由对外开放港口的港务监督办理,签证章由港务监督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