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5):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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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①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10条)。

2.法定代理权的消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消灭;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代理;⑤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民法通则》第70条)。

(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的特点。

(1)单方性。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授权行为之相对人既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也可以是相对人(“外部授权”)。

(2)独立性。授权行为往往因基础关系而发生,但授权行为脱离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授权行为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唯一根据,委托代理权并不来源于基础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确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间权利义务的内部关系,仅具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设立代理权的效力。授权行为则是产生对外设权效力的行为,具有对外效力。基础法律关系主要包括:①委托合同关系。②雇佣关系、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等。

2.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

(1)明示授权。即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授权。属不要式行为。

(2)默示授权。指根据本人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推定本人具有授权的意思。包括:①容忍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②职务授权。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权,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派其工作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某一工作任务的,除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视为授予与执行工作任务相关的代理权。

特别提示 (1)在委托代理中,基础关系与授权行为是两回事情。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不是来源于基础关系。这叫授权行为的独立性。(2)既然委托代理权仅

来源于授权行为,基础关系还有什么用呢?大有用处!通过基础关系,才能给委托代理人设定义务(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而授权行为却没有这个;

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委托代理终止事由: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即撤回代理权)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并不是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当然原因。《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

在下列四种情形,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权仍然存在:

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三)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原则上,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有两个例外:①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例如: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儿子,并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订立赠与合同。②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指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通过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等力待定的合同,经双方被代理人的双重追认后生效。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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