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讲义:第六章 歧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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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歧义分析

二.歧义的种类

(二)同形造成的歧义

这里的同形,指的是一些语言单位只是形体相同,而读音、意义都不同。在书面语当中,这种同形但读音和意义都不同的语言单位也可以造成歧义。如:

①这树枝怎么会这样长?(zhǎng/cháng 声母差异)

②我说不好。(bu/bù轻声与否)

③他想起来了。(qilai/qilái 轻声与否)

④他吃了饭才走。(cái/cái 有无重音)

二.歧义的种类

(三)一词多义造成的歧义

汉语的实词和虚词在特定的句法环境之下都可以造成歧义。

1.由实词多义造成的歧义。如:

①我叫他敲了三下。(允许/被)

②小王走了三个小时了。(离开/行走)

③他不能说。(应该/能力/环境限制:病)

第六章歧义分析

2.由虚词多义造成的歧义。如:

①我准备从上海去北京。(经过上海/从上海出发)

②你给我写封信。(对、向/代替)

③她梳着辫子呢。(动作进行:正在梳/状态持续:留着)

二.歧义的种类

(四)一词兼类造成的歧义

一个词兼属于不同的词类情况下在语义个性上也往往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往往也可以造成歧义:

①大门没有锁。

(锁1:名词/锁2:动词)

②他听了这话,可不高兴了。

(可1:语气词/可2:转折连词)

二.歧义的种类

(五)语义关系不同造成的歧义

语义关系不同,指的是一种句法结构之中包含有几种语义关系,这种隐含于同一种句法关系之中的不同的语义关系往往也可以造成歧义。

由语义关系不同造成的歧义现象内部情况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

1.定+中:一个定中结构中包含有不同的语义结构,从而造成歧义的现象。如:

①看见的人有哪些?

(动作+施事/动作+受事)

②我们参观了一家“妇女理发店”。

(施事+处所/受事+处所)

2.动+宾:一个动宾结构中包含有不同的语义结构,从而造成歧义的现象。如:

①他总共切了五块肉。

(动作+结果:把肉切成五块

动作+受事:把五块肉切小)

②那人刚才问谁?

(动作+内容:问有关谁的事情

动作+对象:向谁问)

③我们准备选班长。

(动作+目的:选出班长来

动作+受事:选班长作X)

④村长罚他砍树木。

(动作+原因:因砍树而罚他

动作+内容:让他砍树作为对他的惩罚)

3.主+谓:一个主谓结构中包含有不同的语义结构,从而造成歧义的现象。有两种情况。

(1)一些具有“服务”性质的动作行为动词语的主语有时既可以是施事,又可以是受事,从而造成歧义:

①他今天手术,不能来了。

(施事+动作:他给人作手术

受事+动作:给他作手术)

②他上课去了。

(施事+动作:他讲课

对象+动作:他听课)

(2)在特殊情况下,一些一般的人和事物也可以由于其主语语义角色的不确定而造成歧义:

①这个人恨死我了。

(施事+行为:这个人恨我

对象+行为:我恨这个人)

②这姑娘看得他脸都红了。

(施事+动作:姑娘看他,他脸红

对象+动作:他看姑娘,他脸红)

4.联合短语A和B:一个联合短语中包含有不同的语义结构,从而造成歧义的现象。联合结构的内部的几个项目之间在语义上关系是有差异的:

(1)有的是加和关系——在特定的句法环境中,属于并列关系的A、B不能分列。如:(A+B)的C≠(A的C)+(B的C)

(2)有的是可分列关系——在特定句法环境下,属于并列关系的A、B可以分列。如:(A+B)的C=(A的C)+(B的C)

下边是两个实例:

①大家正在讨论老王和老张的事情。

→大家正在讨论有关老王和老张的事情。(加和关系)

→大家正在讨论老王的事情和老张的事情。(可分列关系)

②妈妈正在讲星星和月亮的故事。

→妈妈正在讲关于星星和月亮的故事。(加和关系)

→妈妈正在讲星星的故事和月亮的故事。(可分列关系)

很明显,两种语义结构之下的句子的含义是不同的,即有歧义的。

二.歧义的种类

(六)结构层次不同造成的歧义

有时,构成一个句法结构的词语及其顺序在表层上都是清晰的,但在构成的句法结构内部却可能隐含着不同的结构层次,这种不同的结构层次又影响了人们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歧

义。因此,所谓结构层次不同造成的歧义现象指的是:一种词语排列顺序构成的某个句法结构内部隐含着不同的句法结构层次造成的歧义现象。由结构层次不同造成的歧义现象比较复杂,这里以句法搭配的格局为出发点做一些介绍。

歧义条件:在语义上,定语和两个名词都能构成定中关系,且名1和名2也有定中关系。例如:

①三个幼儿园的孩子

→三个(幼儿园的孩子)

(定+中:三个正在上幼儿园的孩子)

→(三个幼儿园)的孩子

(定+中:属于三个幼儿园的孩子)

②彩色铅笔盒子

→彩色(铅笔盒子)

(定+中:彩色的铅笔盒子)

→(彩色铅笔)盒子

(定+中:彩色铅笔的盒子)

歧义条件:名1和名2可以有并列关系,名1、名2都可以和名3构成定中关系。

①江苏和浙江的部分地区

→(江苏和浙江)的部分地区

(定+中:江苏的部分地区和浙江的部分地区)

→江苏和(浙江的部分地区)

(定+中:江苏全部以及浙江的部分地区)

②老张和老李的上级

→老张和老李的上级

(定+中:老张的上级和老李的上级)

→老张和老李的上级

(定+中:老张以及老李的上级)

歧义条件:动词和名1、名2都可以构成动宾关系,同时,动词和名1、名2都可以构成定中关系。如:

①看比赛的孩子

→看(比赛的孩子)

(动+宾:看望比赛的孩子)

→(看比赛)的孩子

(定+中:孩子看比赛)

②咬死猎人的狗

→咬死(猎人的狗)

(动+宾:猎人的狗死了)

→(咬死猎人)的狗

(定+中:狗咬死了猎人)

歧义条件:动词可以和后边的动词或形容词发生中补关系,又可以和后边的名词发生动宾关系,而中间的动词或形容词又可以和后边的名词发生定中关系。比如:

①拉长的绳子

→拉(长的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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