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培训材料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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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各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可能,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的计划、标准,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第三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合理安排单位预算,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五条公安经费和装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公安机关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以下简称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支出以及各项收支计划。

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单位留用的其他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公安管理体制,按照权划分的原则,公安机关预算中需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要分别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经费预算要列入派出单位预算。

第十条根据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财政可能的条件下,可安排公安专项资金补助,用以增强中央和省级公安机关的宏观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依据是:

(一)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二)在上年度预算执行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度增减因素,保证其正常经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特殊需要,应给予保障;

(四)对贫困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应适当予以专项经费补助;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对下级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应实行统一管理或部分开支统一管理,列入本级预算。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一)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编报年度预算。

(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调整。

(三)公安机关遇有难以预料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四)公安机关应处理好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决算的编制

各级公安机关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报的科目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在编报公安业务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服装费、警卫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奖励费、专业补助费、外事活动费、研制费、业务会议费、户政费、禁毒经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列入“公务费”,其它费用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

在编报公安特费各项费用支出决算时,技侦设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特别办案费等公安特费列入“业务费”目级科目。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公安机关的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收入的内容

公安机关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公安机关经费年度预算拨款。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部门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公安机关取得的除上述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六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公安机关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各级公安机关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级公安机关原其他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增减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的支出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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