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查办的社会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案件查办的社会效果
我曾经历过一件事情,在和一个基层同志闲聊的过程中,他提到我们单位的案件查办工作,其中说起了查办该镇某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他提到,案件结束后,该村干部向他哭诉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受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受到殴打、体罚、责骂。
并讲到这样的案件办理方式他很不能适应,直接影响纪委在他心中的形象。
我听后感到很诧异,并告诉他我们的干部不可能这样的,可能是他道听途说。
我也参与过几起案件的调查,试想,我们的案件调查处理,为什么会是这样一个处理效果呢?案件调查又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好呢?为什么违纪人员没有意识到自身的违纪行为,而将其被查处视为其运气不好,被人举报呢?
纪委对案件的查办实体上主要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发…2003‟18号)以及相关的解释,但在程序上却相对滞后,主要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1991年11月22日监察部令第1号发布)以及《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务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6号,1993年9月20日),相
对刑事立法滞后又粗糙,一旦规定不深入细致,往往会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存在伸缩性和随意性,小的出现刑讯逼供等违规程序,大的往往则会出入人罪,造成冤假错案。
通俗的讲,实体的规定就是告诉我们违纪人员都犯了什么样的错误,程序的规定就是告诉这个错误如何调查处理。
程序性规定的相对滞后是与现行的体制机制有很大关系的,虽然我们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相伴随的是违纪违规案件层出不穷,反腐败的形式依然严峻,违纪方式更为隐蔽,手段更为高明,这样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难度。
但我们是执纪部门,不是执法部门,法律没有赋予纪委更大的权力,不像司法机关有那么大的刑事侦查手段和权力,因此在案件的查办中,为了将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搞清楚,往往会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出现体罚、殴打、威逼、利诱等。
然而现代司法理念是实体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要一致,很多审判案例都是这一理念的缩影,典型的如美国辛普森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但是,如果我们一味的追求程序合法,那么案件查办想取得大的进展是很有难度的,因此上要结合实际,实体上做到公平公正,在程序上要尽量的做到规范办案、文明办案。
程序规定的粗糙和不细致也就是为什么纪委权力大的原因之一了。
案件从举报、调查、审理就像一个流水线作业,任何一个过程出现差错,都会影响到案件的整体社会效果。
如何做到案件的调查处理能取得较好的社会的社会效果呢?我认为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学好案件查办工作的相关规定。
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但要明确各个违纪行为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发面,而且要清楚违纪行为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给处分,达到违纪应该给什么样的处分,什么样的程度不能作为案件来调查处理。
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是相互对应的,刑法中职务犯罪罪名,大多数在纪律处分条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都是相互对应,相互对照的。
除此还要明确案件的调查处理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是违规的,力促规范办案、文明办案思想的养成。
二是要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的相关规定。
科学理论最终是要指导社会实践的,因此我们在学好纪检监察案件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一定要尽可能的做
好程序方面的规定。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承认:我们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有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但是,依据现行的规定和目前社会的现状,纯粹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科学文明办案是有很大难度的。
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一些手段。
我所经历的几起案件查处中,没有对违纪人员采取强硬手段,而是通过心理疏导,打消被调查人心理疑虑,让其明确其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同时又疏导其心理,告诫他不要抱有一丝幻想,有侥幸心理,端正态度,耐心细致的帮助其打消心理恐惧,接受纪委的调查处理。
因此上在案件的调查中,尽可能的做到程序合法,以党纪政策规定提醒他,以调查旁证笔录惊醒他,以说服教育态度疏导他,让被调查人开口,主动交代其违纪事实经过。
三是要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
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是整个案件过程的收尾性工作,总结性工作。
对于被调查人来讲至为重要。
现实中,往往在案件的查办和审理过程中有人说情,影响案件的正常进展。
同时,在查办过程中所有的笔录、证据在审理过程中都要一一甄别,对于一些在调查过程证据存在瑕疵的审理是不予支持的,这样可能会出现罪大责小的现象。
假如补充调查则被调查人可能会封堵漏洞,难以取证;假如不予追究,则会放过被调查
人。
但是查审分离的原则告诉我们审理人员不能参案件的查办。
但是能不能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审理人员可以指导案件查办但不过分的参与其中呢?其次要杜绝说情风,严格办案保密纪律,对参与案件调查的同志严格管理,对参与案件的其他工勤人员严格管理,杜绝泄露案情等现象发生。
四是做好被调查人的心理辅导工作
很多调查对象经过在经纪委调查处理后,对自身所犯错误没有认真总结,深刻认识。
而是将自己被调查归咎于可能冒犯了谁,得罪了谁,认为自己运气不好等。
或者是表面上态度老实,心里严重抵触。
甚至对办案人员甚至纪委有很大情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案件办理的方针,案件完结后要认真的开展好案件回访工作,在回访过程中要根据被回访者情况区别对待,做出不同的安排处理,对认识态度好,改正错误行动迅速,年龄比较轻的,该提拔使用的提拔使用;对离退休后生活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被开除公职,年纪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积极帮助他们找新的工作,要通过回访工作,让其再一次认识其所犯错误,排除思想抵触,积极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