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证保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

浅析保证保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
浅析保证保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

浅析保证保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

作者:【熊梦倩】 2010-10-23

《上海保险》2010年第5期

2009 年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虽然理论界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还存在着争论,但这一举动,可以视为法律对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的肯定。既然法律的樊笼已经冲破,保险公司就可以开发更多的保证保险产品, 如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以扩大市场份额。本文主要结合保证保险与中小企业信贷的特点, 探讨保证保险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一、保证保险的涵义以及发展

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向其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保险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保险形式,类似于担保业务。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关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 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一种保险。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种担保,与其他形式的担保差别较小;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证保险的本质仍然是保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债务人自身的信用风险也是一种风险,虽然它受债务人自身道德水平的影响,但是也受“外来的、非本意、突然的”风险因素的影响。保证保险则是利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来汇集和分散信用风险,并利用除外责任以及反向担保等措施来限制道德风险。目前,保证保险在我国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信贷上,为单个消费者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鲜有涉及企业贷款的保证保险。 2009年9 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表示,要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而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中,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寥寥无几,保险公司则可抓住这一机遇,开拓市场份额。

二、保证保险参与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分析

(一) 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众所周知,融资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融资除依靠有限的内源性融资外,多数企业只有依靠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即向银行贷款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要。银行在审核能否给予贷款时,能够量化的信息一般为财务报表信息(交易型贷款) ,在作出贷款决策时通常以近期的财务状况为依据,而不少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往往是不可信的。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在理论上可以采用的方式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收帐款的抵押和信用担保等。在实务中,往往采取抵押品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方式,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性,大多数既没有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也没有足够的信用保证,因此很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取全部所需资金。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融资更加艰难。在江浙一带,不少企业甚至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融资。虽然目前个人借贷趋于合法化,有关方面规定贷款利率最高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 但在实践中,中小企业为融资而花费的成本却远远不止4 倍,这就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中小企业除了提供直接的贷款以外,如能提供信用担保,引导其他资本的注入,便将拓宽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可以说此种信用支持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支持。

(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在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市场上,各种担保机构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其中国有控股担保机构达 1245家,占全国担保机构总户数的29. 3%。在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中,商业性主体居多,且政府的担保额度以其控股的担保机构的资产为限,政府不承担最后的保证责任。而国际上,政府却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美国组建了中小企业局,

对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指导,并且按贷款金额的75%到 80%的比例对贷款企业提供担保。日本则组建了信用保证协会,为企业直接提供担保,而信用保险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最后,由国家为中小企业贷款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这两国的中小企业都得到较好地发展, 尤其是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较好地促进了其战后经济的腾飞。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的现实,我们应在促进商业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国家支持的力度,建设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在商业担保(保证)这个层次上,可保留现在的担保公司,并适当引进保险公司, 发展更多的提供信用保证的主体。而政府应对他们提供支持,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并通过再担保或再保险机制和商业担保机构共担风险。在政策保险这个层次上,建立由地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的信用担保体系, 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同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防范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辅助配套机制等。

(三)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优劣势分析———与信用担保进行比较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保险公司可以设计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企贷险”) , 同信用担保公司一起,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1、保险公司提供企贷险的优势首先,保险公司具有风险分散的优势。本文一开始,我们分析了保证保险属于保险,可运用保险的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比较而言,其业务范围和机构可能分布在全国。这样,保险公司就能在全国范围内分散信用风险。而贷款的风险往往呈现出地域性,即企业的还款能力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政策的影响。担保公司由于其规模小,所接受的业务相对比较集中,其承担的风险往往具有较高的相关性,经营波动较大。其次, 保险公司具有规模经济。保险公司尤其是财险公司, 日常的业务范围就包括企财险, 不仅对企业的基本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而且具有良好的客户基础, 并可以进行渠道的综合营销。保险公司本与风险打交道,更注重企业风险管理,可以为企业设计“损失前、损失中以及损失后”的一篮子的风险管理方案,从而减少损失,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再次,保险公司具有较低的协调成本,具体表现在与银行和再保险机构的协调上。企贷险是对企业到期偿还银行贷款的一种承诺,必须依附于企业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在企贷险中,会出现第三方———提供贷款的银行。站在企贷险的角度来看,银行是被保险人,它的利益受到企贷险的保障,但并不能因为有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保证和担保,银行就随意进行贷款,赚取高额利息而让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承担违约风险。在多数情况下,银行与提供保证和担保的机构要进行合作,共同分析贷款企业的风险并协商收取的费用。在混业经营趋势明显的当下,保险公司同银行的联系愈发紧密,不仅体现在业务合作范围,更体现在相互间股权的渗透,因此,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具有较强的优势。企贷险的再保险方面,保险公司无疑和再保险机构有着天然的联系。

2、保险公司提供企贷险的劣势首先,经验数据缺乏。由于法律的闸门刚打开,保险公司的企贷险目前还寥寥无几,经验数据缺乏,只能依靠一些精算假设, 因此,定价相对来说比较困难。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市场上信用担保公司的定价,在积累了一定的数据以后,再进行调整。其次,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国家为了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为他们提供了多重税收优惠。在营业税方面,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可免征营业税;在所得税方面,信用担保机构为应对违约风险而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收入则被确认为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以及相关的附加,而且计提准备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扣除。从税负公平的角度上来看,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都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此,保险公司的企贷险业务也应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四) 保证保险为贷款提供担保实例———宁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目前,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已经开始试点。宁波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就是其中的代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主

要做法是, 银行放贷前由保险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承担其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主要支持农业种养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城乡创业者,贷款所获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而其中对于初创期为小企业贷款提供的保证保险则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特点是为企业的小额贷款提供保险保障。贷款人为企业的,需要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担保责任,其贷款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借款企业的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和附加性保险费三部分组成。附加性保费是在保险公司在提供担保的同时,承保贷款企业的财产保险而收取的保费。当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企业所欠的银行欠款。其贷款风险有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贷款第一年,银行和保险公司按7∶3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贷款第二年以及以后年度,根据风险管理质量和实际贷款损失,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分担比例, 并且当银行贷款的违约率超过 10%时叫停此项业务,同时把失信的借款人纳入中央银行的征信体系,情形严重的追究欠款人的刑事责任。

宁波的试点,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其最后贷款风险的分担只在保险公司和银行间进行分担,企业承担的责任较小,企业主容易通过转移其资产来规避无限担保责任。因此,应该明确企业在贷款中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减少道德风险。其次,政府在整个制度的构建中,其最大的作用体现在外部支持上,这点值得借鉴。但是直接的扶持却较少, 只规定当保险公司的赔偿率超过一定的比率时,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才予以补贴,而该基金的性质、承办主体、资金来源等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与国外政府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相比,政府的财政支持显然不够。最后, 保险公司的附加财产保险和保证保险的风险因素存在相关性, 也就说当企业发生火灾等灾害之后,企业财产受损,导致营业中断,从而使企业可能无法到期还款。保险公司若先行对银行进行赔付,可能使企业无法及时恢复生产与经营,最终不利于还款。一般情况下,当借款企业遇到自然灾害时,银行会确认一笔坏账,在企业情况好转时收回。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承担了企业的某些风险。笔者主张,在有保证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先对企业进行赔偿,保证其生产的正常进行, 然后视企业的到期还款情况,对银行进行赔偿。

三、完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建议

(一) 限制道德风险。保证保险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赔付率高,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也不例外。有关数据显示, 2008 年 ,全国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仅占当年担保额的0. 08% ,远远低于人们的普遍预期,但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仍然不容忽视,其中尤其需要注意企贷险中的道德风险。在产品设计上,可以把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渎职或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 (二) 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政府财政的支持,二是政府政策的支持。在财政补贴上,不应局限于超额赔款的补贴,对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成本也应进行补贴。在政策支持上,保险公司应享受营业税与所得税优惠。同时,完善违约的惩罚措施,强化中小企业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的个人或家庭的责任。

(三) 利用再保险或资本市场分散风险。考虑到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性,保险公司可以用非比例再保险的方式把极端的损失风险向再保险公司或通过证券化方式向资本市场转移,可在考虑自身所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净损失率,然后把扣除的损失率以及银行、政府承担部分的超额损失转给再保险或资本市场。但从长远来看,这部分超额损失应由政府承担,这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最终归属。

(四) 利用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优化资源配置保险公司在对银行赔付后,依法取得其对应的企业债权,成为企业新的债权人,其实质则是企业的债权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转让的前提是企业经营不善,到期无法还债。如企业已到岌岌可危的境地,取得

其债权已没有多大意义了。此时,把债权转化为股权,保险公司与银行根据各自承担的损失比率成为企业的股东,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并进行管理,也可把手中的多个中小企业资源进行整合,盘活部分资产,然后通过出售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退出。 (作者单位:西南财大保险学院)

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情况、现存问题及建议① 摘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积极的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就在陆续开展。然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风险较大,银保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为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这是继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它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①原文发表于《金融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第78-81页。 1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永虫期产探陞股份有限公司 YO hJ C A h ri hl L J ft A t C o - □ U T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 同的投保人。发放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 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 约定,负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贷 款利息。 责任免除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 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金额、偿还币种、贷款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加重投保人的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保险人不负 1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逾期催收 第六条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第三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五条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行为;;  (二)战争战争、、敌对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武装冲突、、罢工罢工、、骚乱骚乱、、暴动暴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辐射、、核爆炸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洪水洪水、、台风台风、、地震地震、、海啸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银行+保险”模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1月20日,浙江省首个由银行、保险、担保公司三方分担风险的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保易贷”在嘉兴亮相。这款融资产品采用保险原理,先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再由保险公司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保险。一旦贷款发生风险,首先由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其代偿损失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进行理赔。 “保易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了信用风险的分散和补偿。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引发广泛关注,一些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业务,而是开始把视线转向中小企业,积极创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早在2009年9月,浙江省宁波市就率先在全国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人保财险、太保财险、浙商保险、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浦发、中信、宁波银行等保险公司和银行,以及各农村金融机构都参与到此项试点工作中。 10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出台了九条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其中特别强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去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保险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明确提出要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 《意见》不仅指出将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而且,还强调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银保合作模式为中小企业获得发展资金开辟了一条新途径。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受制于抵押物不足,自身信用等级不高,抗风险能力弱等诸多因素,很难跨过银行信贷的门槛。由于保险公司转嫁了贷款企业不能够还款的风险,使得银行机构降低了风险系数,中小企业获得放款相对容易了。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一旦企业没有如期还款,放款银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将为其承担部分损失,再由保险公司向企业追讨。 同时,保险公司也借此扩大了业务范围,在分担银行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获得了相应的保费收入。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有风险保障的需求,保险公司有风险合作的可能,因此保险公司与银行存在着巨大的发展和合作空间。 而在上海,这一风险共担的模式中,还有政府的参与。据了解,从去年起,上海市科委就在牵头银行、保险公司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创新——科技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同时政府拿出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通过“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如果发生贷款损失,政府承担25%、保险公司承担45%、银行承担30%),使无担保、无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小微业务风险及其防控

小微信贷业务风险及防控 面对小微企业的日益壮大,开展小微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商业获得长期发展的必然途径。然而由于小微企业其本身所特有的一些特点,银行在开展小微信贷过程中不得不切实做好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种类 银行拓展小微信贷业务面临的风险涉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中市场风险包含利率风险。农商行利率多数采用跟随大行利率定价策略。因此,农商行小微信贷业务中,小微信贷业务常见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担保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者未能及时足额地偿还银行贷款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集中表现为小微企业的经营时间相对较短,财富积累较少,偿还能力弱,无有效的实物进行抵押或者偿还。由于小微企业属于私营企业,长期持续经营的理念薄弱,短期利润的吸引加上财务制度的可信度相对较低,所以,当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时,其整体的信用风险必然增加。另外,小微企业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引起道德风险。 抵质押、担保风险是指在贷款企业正常经营收入无法偿

还本息,并满足合同要求,银行可以履行合同让贷款企业用第二还款来源(抵质押物、担保人)来追偿债务时,抵质押物贬值或拍卖受阻导致的抵质押物无法弥补银行本息资金亏损、担保人不能履行合同承担主要债务的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指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市场风险。实际上,这种风险在许多地区的小微企业中广泛存在,很多企业都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盈利水平大幅下降,从而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许多地区小微企业属于私人企业,企业主的个人素质尤其是企业主的个人能力和心理素质等条件,对于企业的管理和运作都会起到相应的影响,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不得不面临着巨大的经营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的员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系统程序出错或者受外界干扰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员工的道德素养、业务技能不佳,业务流程不合理以及监管系统不够严密等是导致操作风险的主要因素。 二、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及防控 1、风险点 企业本身处于高风险行业或领域;小微企业资质不全;企业主还款意愿意愿不足;企业主人品有瑕疵、信用不足;企业主家庭不稳定,有潜在大额支出风险;企业主负债过高;企业主经营管理能力不足;企业主贷款动机不纯,有挪用贷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 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V7.0.2 2015-06-01 (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传播或扩散)

目录 第一章总览 (1)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 二、产品简介 (2) 三、客户资质要求 (2) 四、限制准入职业 (3) 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 一、投保单 (5) 二、身份证明 (7) 三、工作证明 (8) 四、经营证明 (11) 五、房产证明 (14) 六、居住证明 (16) 七、收入证明 (17) 八、征信报告 (18) 第三章增信材料 (20) 一、身份证明类 (20) 二、财产证明类 (20) 第四章出单材料 (21) 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 二、其他资料 (22) 第五章附件 (22) 附件2: (25) 附件3: (26) 附件4: (27)

第一章总览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 (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 (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 (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

二、产品简介 三、客户资质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

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六)截止投保日,仅在申请追加贷款时,允许投保人在我公司有未结清未逾期的助小贷业务,且同业贷款小于等于2笔。投保人在人保助贷险业务中没有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记录。同业贷款指总融资成本大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产品。 四、限制准入职业 (一)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职业: 1.私家侦探(雇主/雇员) 2.保镖(雇员) 3.地下钱庄、非法赌博(雇主/雇员) 4.色情、“三陪”公关(雇主/雇员) 5.无证摊贩(雇主/雇员) 6.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咨询、荐股公司(雇主/雇员)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财产保险行业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保证保险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险种已经悄然退出保险市场。然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案件却仍在困扰着法院和法官。由于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在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纠纷。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应当适用担保法来处理,作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因此,仍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再作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形式的担保合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也各持一词。有的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理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债权人和保证人;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期限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得承担保险责任,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只是承担一种补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降低或分散风险,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获取商业利益,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则以不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因为保证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保证保险实际上应是一种保险。此即保险说。 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此即保证说。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界和司法界已有共识,实际上是采用了折衷的办法。如中国保监会1999年第16号给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的复函中说:“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在于,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保监会的态度是十分明朗的,即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其实质是保证担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 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保险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5]6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宁波会议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精神,借助保险创新,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构建“银政保”合作机制,推动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深化合作,有效控制风险,实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信息共享、风险共担。 (三)创新服务,方便企业。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实现专业化管理,开展差异化服务,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银保合作机制。由市金融局牵头,组织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创新,保险公司建立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牵头在大连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运营中心”.主承保公司与银行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审贷标准和体系,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银保风险共担,对小微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含贴现、承兑、保理、信用证贷款及外

[整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0011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为配合江苏省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自然人须已在江苏省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条凡经江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小额借款合同中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 (六)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 (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三)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紫金(备案)[2009]N122号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鹤壁银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相关问题 一、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手段简要说明 1、贷款额度控制机制:即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如宁波做法,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银行与保险风险共担机制:即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好的损失分担比例分担损失贷款。如宁波第一年做法,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3、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即当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停办小额贷款业务,并对银行进行专项检查。以防止和规避银行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恶意窜通借款人违规贷款等,强化和完善小额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法及管理手段。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如宁波规定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 4、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规避逆选择及道德风险):通过信用登记系统,记录每一位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并向银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信用情况,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优化信贷环境,防范银行贷款损失。如宁波做法,通过下列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

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联合借款追讨机制:即银行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 6、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是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防范改变资金用途的道德风险),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二、保证(即担保)与保证保险的比较 (一)保证保险与保证(即担保)的相同之处 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本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服务水平,丰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模式,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系指本行 向投保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客户发放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系指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本行;当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由保险公司向本行赔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违约费用。 第三条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遵循“合作准入、违约即付、独立评审、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合作准入 总行对新合作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制,各经营单位不得与未经总行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合作。 (二)违约即付 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向本行进行赔付。 (三)独立评审 对申请办理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保险公司应进行独立的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本行出具《承保意向书》。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信息共享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

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

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 我国的金融制度充满了政府主导色彩,农村小额信贷行也不例外。我国的小额信贷最早出现在1993年,最初发展带有着扶贫的性质,虽然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历程短,但是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下面就为大家解开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希望能帮到你。 小额信贷保险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将小额信贷与财产保险相 结合,为企业生产贷款提供保险保障,保险责任涵盖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对投保企业造成的损失。二是将小额信贷与人身保险相结合,转移城乡居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没有经济能力如期还贷的风险。三是保险公司针对贷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贷款的保险。 就上述三种形势的小额信贷保险中,在农村信用社推广最广的 是第二种: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经过近几年的保险营销来说,保险公司由最开始的人寿保险一家独秀,到现在的太平洋保险,泰康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由最初的手写保单到越来越规范的机制、电脑开票,参与保险的农户呈上升趋势,保单签约量也呈现良好形势。但是总体签约率还不是太理想。 (一)经营情况。

作为一家地方性的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国元农保一直高度重视农村信贷领域的保证保险工作,继“草莓+信贷”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试点之后,该公司又在xx年启动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xx年,该公司将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统一命名为“助农宝”,在全省进行推广,至xx年年底,“助农宝”已发展至全省全部16个地市。 (二)经营模式。 目前国元农保“助农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有银政保(政策性)和银保(商业性)两种经营模式,合作对象主要是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等,客户群体主要是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银政保模式。政府建立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保证保险贷款可以按照基金10倍规模放大信贷,贷款最高限额300万元,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央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30%,“助农宝”费率2%左右,风险分摊比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二八模式”,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2:8比例分摊风险,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部分给予全额风险补偿;另一种是“五三二”模式,保险公司、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试点银行各自按照5:3:2比例对每一笔贷款承担逾期损失。

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模板】

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借款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四)投保人出现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导致歇业、解散、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资产清算等情形; (五)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 (二)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

2020年(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 责任的免除

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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