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诉权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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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之诉必须是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是否 存在发生争议,而给付之诉当事人之间对 法律关系存否并无争议;
3.诉讼结果及判决的效力也有不同。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改变
或消灭一种法律关系。如 变更或撤消合同、请求 离婚、划分共有财产的产权。
特点: 一是双方当事人对现有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并且法院准予变更的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 维持原状。 二是变更之诉应具备特定的法律事实,即双方 就变更或撤消某种法律关系没有达成协议的事实。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享有主体不同;
3)产生时间不同;
4)行使阶段不同;
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贯彻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只有 两者有机结合才构成民事诉讼。
1)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方式不同。
2)诉权和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3)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为中心,为诉权服务
5、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为依据。但本质 上还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
二、诉权的学说 (一)诉权私权说 (二)诉权公权说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3.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否认说 (四)宪法诉权说 (五)二元诉权说
二者的区别为: 1.法律依据不同; 2.享有时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审查阶段不同; 5.确认方式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 7.对诉讼的影响不同; 8.能否独立存在的不同。
(四)反诉的提起 1、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反诉只能在一审提起, 二审提起反诉时,应征得对方同意。 2、关于反诉的法院是否必须对反诉具有管辖的问题。一 般认为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六、诉的合并 1.概念: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合并审理 两起以上的纠纷。 2.诉的合并的意义: 1)节省司法资源; 2)防止出现矛盾判决; 3)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3.诉的合并的条件: 一、是几个诉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二、是几个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方面有一定联 系; 三、是将几个诉合并审理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4.诉的合并情形:诉的合并分为三种,即主体的合并、 客体的合并、主体与客体的混合合并。从本质上讲,诉的 客体的合并才是本源意义上的合并。
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的增加或者减少, 来确定诉的合并或者变更。 (二)诉的要素构成 关于诉的要素存在 “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
三、诉讼标的 1.概念: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并要求人民法院 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叫诉讼标的 2.有关诉讼标的的理论分歧:(有三大理论) 1)旧实体法学说。 2)诉讼法学说。 3)新实体法理论。 3.识别诉讼标的的意义: 第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第二,诉讼标的是法律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第三,作为诉讼标的的纠纷被法院裁判并生效后,对既 判事项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 第四,诉讼标的的确定是相对方应诉答辩的依据。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确认中,当事人对是 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需要法院加以 确认,而变更之诉中当事人对现在的法律关系没 有争议。
五、反诉
(一)概念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 出的一种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请求的一个反请求。
(二)反诉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的特定性和诉讼地位的双重性,特定 性是指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
二、诉权与相关理论的关系
1、诉权与诉讼标的 二者的关系体现在: 1)二者都是民事诉讼理论中最基本的概念,是
民事诉讼研究的起点。 2)诉权和诉讼标的一般都需要以实体法为依据; 3)诉权和诉讼标的对诉讼影响巨大;
4)诉讼标的是诉权保护的关键要件
2、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4)请求说。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结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的民事纠纷作 出裁判的一种请求。
2、诉的意义
1)诉是程序开始的前提;
2) 诉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方式;
3)诉决定了诉讼的对象和范围。
(二)诉的特征:
1、提出对象的特定性。诉只能向法院提 出,向别的机关提出不叫诉。
2、形成的根本性。 诉形成的根本原因是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一个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
卓朝君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 1.诉权是民事纠纷主体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
机关对它们之间存在着民事纠纷进行裁判的权利。 对诉权的理解: 1)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民
事权益; 3)法院保护诉权主体的权益是作出有利于诉权
4.诉讼标的识别的原则 第一,有利于争讼和解决纠纷;
第二,不能完全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系,去追求诉 讼标的的诉讼法上的效果。 5.诉讼标的的识别
首先,根据具体诉讼标的的内容,来识别或者判断诉 讼标的。
其次,在请求权竟合的场合,根据新实体法理论,一 个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原则,仍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对于几个事实产生几个请求权应该为几个诉讼标的,几个 事实产生一个请求权为一个诉讼标的。
七、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追加 1.放弃诉讼请求: 方式:一是撤诉;二是在调解中全部或者 部分放弃实体主张。 放弃诉讼请求和撤诉的区别 2.变更诉讼请求和诉的变更不同 3.诉讼请求的追加 条件: 1。是在法院受理后,判决前提出; 2。增加的请求与原诉有联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诉权及其特征? 2.如何理解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3.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如何? 4.如何理解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5.如何理解诉权的行使与丧失? 6.如何理解诉权的行使限制与保护? 7.诉指的是什么?诉有何特征? 8.诉与诉讼如何区别? 9.诉与诉权有何关系? 10.诉的要素或者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1.诉讼标的是什么?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有何意义? 12.如何识别诉讼标的? 13.诉是如何分类的?有何意义? 14.反诉的要件是什么? 15.如何理解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 16.如何识别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二,诉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而请求只限于实 体请求方面。
第三,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提出一个诉, 但可以提出多个诉讼请求。
第四,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随意处分和变更,而诉提 出之后不能随便变更。
4.诉与诉权。 区别:
1)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是一种权能;
2)诉处于动态,而诉权处于静态,
3)诉相对具体,而诉权则显得抽象。
一是法律的具体规定;
二是法院履行职责的程度;
三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和特征: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概念
1、理论分歧: 1)声明说。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 害时,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声明。该说实际上 将诉与诉讼请求混同。
2)手段说。诉是从司法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的一种手段;
3)行为说。既要求发扬就自己特定的法律上的主张进行 裁判的诉讼行为。该说为大陆发系的通说。
主体的判决。诉权所探讨的是国民“为何可以起 诉”这一问题的。
2.诉权的特征 诉权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
保护请求权,也称司法救济权
1、诉权必须以纠纷存在为前提,“无争议便无 诉权”。
2、诉权只能向法院行使。
3、诉权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纠纷双方都有诉 权。
4、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之前就享 有。
(四)诉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
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诉讼 行为,实现诉权的活动。由于诉权是抽象的, 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要外化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2.诉权的限制是指在承认当事人享有诉权的 前提下,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 行使诉权。
3.对诉权的保护。诉权能否充分行使和满足 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再次,至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于新案件的作用问题,我 们认为这是实体法应该解决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受 理和解决的。
四、诉的分类:
(一)确认之诉。
1.概念。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法律关系 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如何的诉讼。
2.分类。依当事人请求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 肯定性确认之诉和否定性确认之诉。其特点:
联系:1)诉权是诉存在的前提,2)诉是诉 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3)不享有诉权 便不能提出诉,4)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了诉的双 重含义。
二、诉的要素(诉的构成要件)
(一)诉的要素的意义:
1.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诉是否完整,以 便法院是否受理;
2.诉的构成要素使“诉”特定化,从而 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
第一,在于当事人只请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 系是否存在或对法律关系内容状态作出肯定或否 定的答复并不要求某种给付,
第二,不涉及权利如何行使和义务如何履行的 问题。
第三,单纯的确认之诉不适合调解。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 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之诉。
区别
1.给付之诉中的确认只是作为给付判决 的前提条件或事实基础,不具有独立之诉 的意义;
第二,反诉是以本诉正在法院审理为前提。如果本诉 尚未开始或本诉已经终结,都不能提出反诉。
第三,反诉的目的是与本诉实现直接对抗。以期达到 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判的目的。
第四,反诉必须与本诉之间有客观上的牵连。
第五,反诉相对于本诉而言具有独立性,本诉的撤销 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三)反诉的条件:除符合上述特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反诉的原告为本诉的被告。 2、只能向受理本诉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要适用同一种程序。 4、无论在一审或二审提出反诉,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司法解释修改了) 5、本诉与反诉的牵连性。牵连性只能表现为在事实或法 律上的关联,
三、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取得的前提。三层含义: 1、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2、该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通过审判方式可以恢复。 (二)诉权的丧失 丧失的条件:1、对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有两 种观点:一是程序和实体意义的诉权全部丧失;二是 程序意义上仍具有诉权。 2、法院对争议的法律关系已作出裁判并发生 效力; 3、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者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3、提出主体的单一性。诉的主体是只能 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不是诉的主体,而 是一个裁判的主体
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诉与起诉 起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 区别在:主体不同。起诉的主体是一审程序的原告, 而诉的主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与诉讼 1)形态不同。
2)内容不同。 3.诉与诉讼请求。
第一,诉具有概括性,而诉讼请求则十分具体。
3.诉讼结果及判决的效力也有不同。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改变
或消灭一种法律关系。如 变更或撤消合同、请求 离婚、划分共有财产的产权。
特点: 一是双方当事人对现有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并且法院准予变更的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 维持原状。 二是变更之诉应具备特定的法律事实,即双方 就变更或撤消某种法律关系没有达成协议的事实。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享有主体不同;
3)产生时间不同;
4)行使阶段不同;
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贯彻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只有 两者有机结合才构成民事诉讼。
1)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方式不同。
2)诉权和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3)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为中心,为诉权服务
5、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为依据。但本质 上还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
二、诉权的学说 (一)诉权私权说 (二)诉权公权说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3.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否认说 (四)宪法诉权说 (五)二元诉权说
二者的区别为: 1.法律依据不同; 2.享有时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审查阶段不同; 5.确认方式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 7.对诉讼的影响不同; 8.能否独立存在的不同。
(四)反诉的提起 1、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反诉只能在一审提起, 二审提起反诉时,应征得对方同意。 2、关于反诉的法院是否必须对反诉具有管辖的问题。一 般认为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六、诉的合并 1.概念: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合并审理 两起以上的纠纷。 2.诉的合并的意义: 1)节省司法资源; 2)防止出现矛盾判决; 3)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3.诉的合并的条件: 一、是几个诉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二、是几个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方面有一定联 系; 三、是将几个诉合并审理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4.诉的合并情形:诉的合并分为三种,即主体的合并、 客体的合并、主体与客体的混合合并。从本质上讲,诉的 客体的合并才是本源意义上的合并。
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的增加或者减少, 来确定诉的合并或者变更。 (二)诉的要素构成 关于诉的要素存在 “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
三、诉讼标的 1.概念: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并要求人民法院 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叫诉讼标的 2.有关诉讼标的的理论分歧:(有三大理论) 1)旧实体法学说。 2)诉讼法学说。 3)新实体法理论。 3.识别诉讼标的的意义: 第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第二,诉讼标的是法律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第三,作为诉讼标的的纠纷被法院裁判并生效后,对既 判事项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 第四,诉讼标的的确定是相对方应诉答辩的依据。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确认中,当事人对是 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需要法院加以 确认,而变更之诉中当事人对现在的法律关系没 有争议。
五、反诉
(一)概念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 出的一种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请求的一个反请求。
(二)反诉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的特定性和诉讼地位的双重性,特定 性是指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
二、诉权与相关理论的关系
1、诉权与诉讼标的 二者的关系体现在: 1)二者都是民事诉讼理论中最基本的概念,是
民事诉讼研究的起点。 2)诉权和诉讼标的一般都需要以实体法为依据; 3)诉权和诉讼标的对诉讼影响巨大;
4)诉讼标的是诉权保护的关键要件
2、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4)请求说。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结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的民事纠纷作 出裁判的一种请求。
2、诉的意义
1)诉是程序开始的前提;
2) 诉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方式;
3)诉决定了诉讼的对象和范围。
(二)诉的特征:
1、提出对象的特定性。诉只能向法院提 出,向别的机关提出不叫诉。
2、形成的根本性。 诉形成的根本原因是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一个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
卓朝君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 1.诉权是民事纠纷主体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
机关对它们之间存在着民事纠纷进行裁判的权利。 对诉权的理解: 1)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民
事权益; 3)法院保护诉权主体的权益是作出有利于诉权
4.诉讼标的识别的原则 第一,有利于争讼和解决纠纷;
第二,不能完全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系,去追求诉 讼标的的诉讼法上的效果。 5.诉讼标的的识别
首先,根据具体诉讼标的的内容,来识别或者判断诉 讼标的。
其次,在请求权竟合的场合,根据新实体法理论,一 个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原则,仍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对于几个事实产生几个请求权应该为几个诉讼标的,几个 事实产生一个请求权为一个诉讼标的。
七、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追加 1.放弃诉讼请求: 方式:一是撤诉;二是在调解中全部或者 部分放弃实体主张。 放弃诉讼请求和撤诉的区别 2.变更诉讼请求和诉的变更不同 3.诉讼请求的追加 条件: 1。是在法院受理后,判决前提出; 2。增加的请求与原诉有联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诉权及其特征? 2.如何理解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3.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如何? 4.如何理解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5.如何理解诉权的行使与丧失? 6.如何理解诉权的行使限制与保护? 7.诉指的是什么?诉有何特征? 8.诉与诉讼如何区别? 9.诉与诉权有何关系? 10.诉的要素或者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1.诉讼标的是什么?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有何意义? 12.如何识别诉讼标的? 13.诉是如何分类的?有何意义? 14.反诉的要件是什么? 15.如何理解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 16.如何识别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二,诉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而请求只限于实 体请求方面。
第三,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提出一个诉, 但可以提出多个诉讼请求。
第四,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随意处分和变更,而诉提 出之后不能随便变更。
4.诉与诉权。 区别:
1)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是一种权能;
2)诉处于动态,而诉权处于静态,
3)诉相对具体,而诉权则显得抽象。
一是法律的具体规定;
二是法院履行职责的程度;
三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和特征: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概念
1、理论分歧: 1)声明说。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 害时,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声明。该说实际上 将诉与诉讼请求混同。
2)手段说。诉是从司法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的一种手段;
3)行为说。既要求发扬就自己特定的法律上的主张进行 裁判的诉讼行为。该说为大陆发系的通说。
主体的判决。诉权所探讨的是国民“为何可以起 诉”这一问题的。
2.诉权的特征 诉权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
保护请求权,也称司法救济权
1、诉权必须以纠纷存在为前提,“无争议便无 诉权”。
2、诉权只能向法院行使。
3、诉权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纠纷双方都有诉 权。
4、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之前就享 有。
(四)诉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
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诉讼 行为,实现诉权的活动。由于诉权是抽象的, 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要外化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2.诉权的限制是指在承认当事人享有诉权的 前提下,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 行使诉权。
3.对诉权的保护。诉权能否充分行使和满足 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再次,至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于新案件的作用问题,我 们认为这是实体法应该解决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受 理和解决的。
四、诉的分类:
(一)确认之诉。
1.概念。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法律关系 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如何的诉讼。
2.分类。依当事人请求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 肯定性确认之诉和否定性确认之诉。其特点:
联系:1)诉权是诉存在的前提,2)诉是诉 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3)不享有诉权 便不能提出诉,4)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了诉的双 重含义。
二、诉的要素(诉的构成要件)
(一)诉的要素的意义:
1.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诉是否完整,以 便法院是否受理;
2.诉的构成要素使“诉”特定化,从而 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
第一,在于当事人只请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 系是否存在或对法律关系内容状态作出肯定或否 定的答复并不要求某种给付,
第二,不涉及权利如何行使和义务如何履行的 问题。
第三,单纯的确认之诉不适合调解。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 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之诉。
区别
1.给付之诉中的确认只是作为给付判决 的前提条件或事实基础,不具有独立之诉 的意义;
第二,反诉是以本诉正在法院审理为前提。如果本诉 尚未开始或本诉已经终结,都不能提出反诉。
第三,反诉的目的是与本诉实现直接对抗。以期达到 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判的目的。
第四,反诉必须与本诉之间有客观上的牵连。
第五,反诉相对于本诉而言具有独立性,本诉的撤销 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三)反诉的条件:除符合上述特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反诉的原告为本诉的被告。 2、只能向受理本诉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要适用同一种程序。 4、无论在一审或二审提出反诉,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司法解释修改了) 5、本诉与反诉的牵连性。牵连性只能表现为在事实或法 律上的关联,
三、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取得的前提。三层含义: 1、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2、该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通过审判方式可以恢复。 (二)诉权的丧失 丧失的条件:1、对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有两 种观点:一是程序和实体意义的诉权全部丧失;二是 程序意义上仍具有诉权。 2、法院对争议的法律关系已作出裁判并发生 效力; 3、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者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3、提出主体的单一性。诉的主体是只能 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不是诉的主体,而 是一个裁判的主体
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诉与起诉 起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 区别在:主体不同。起诉的主体是一审程序的原告, 而诉的主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与诉讼 1)形态不同。
2)内容不同。 3.诉与诉讼请求。
第一,诉具有概括性,而诉讼请求则十分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