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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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我国《破产法》还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分工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计算表决数额时,“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以内。债权人会议的选择可能对一个改组案件的最后处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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