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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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2008-07-18 21:47:24)转载标签: 文化 分类: 丫头涂雅
前言:大学毕业时的毕业论文,整理了一下,现在来看写得太学生味了。不当之处,望各位海涵!就这作品当时还评论不错,给了个比较高的分数!由于比较零散,当时在学校里没办法,只能是一段一段打好从这个邮箱发到自已的另一个邮箱里,所以有一些细节内容还丢失了一部分,不太完整。改天有时间了,我再好好修改补充一下。
论题: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作者:xx
指导老师:夏明圣
系别:政法系2002级法学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 家庭暴力危害成因 对策
Legal Analysis on Family Violence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kind of violence happen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which damages seriously the victims' health, infringes their lawful rights and destroys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caused widely social concer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victims' rights and interests, all-round social support system must be built up.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damage cause measure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生活的周围,婚姻、家庭正在变得与爱情本身更加让人眼花缭乱。婚姻本身就是一个神圣的殿堂,不允许有人践踏她、糟蹋她。随着一部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热播,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家庭暴力已不在仅仅是“家务事”,决不是“故事里的事”。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平等意识不断提高下,“拳头说话”已不在解决问题,家庭暴力逐渐成为全球性、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每个热爱生活、渴望和平的人都无权漠然视之。
然而,究竟何为家庭暴力?它又有什么特点?它的现状如何?本文就关于家庭暴力的内涵、成因、危害、预防对策及建议等几方面来谈谈我的拙见,以期从法律、心理、社会等各个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

一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点

我们天天在谈家庭暴力,电视、媒体、广播等各界都纷纷围绕着这个“撩人”的话题而大做文章,然而,何为家庭暴力?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理论与实践的

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控制和支配女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上、性行为上、心理上、感情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仅指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共同性。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2]
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较为常见、发生率高的是夫妻间暴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近两年来,根据妇联组织接待的来访案件中95%是家庭暴力或与之有关的案件。可见,现状是不容乐观的。
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大多数是夫妻间暴力,而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2001—2002年,各级妇联的报告显示,93.4%是丈夫对妻子施暴的。
(二)暴力现象发生在工人、农民家庭,也有高学历的白领,中青年占多数,在这些家庭里由于工作压力大以及婚姻后磨合期间,容易产生各种矛盾,边远地区,人们的文化水平不高,婚姻满意程度不高,大多数没有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老亲开亲,买办婚姻居多。所以,婚后容易产生“拳脚相加”的不稳定生活。
(三)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肉体损伤、性攻击、情感折磨。对妇女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有关媒体报道:有的丈夫不满意妻子比自己强,产生自卑心理,甚至妻子跟别的男人多说一句话就认为妻子背叛自己,因此,利用各种残忍的方法虐待妻子,有的将妻子的身体用烟头烫伤,用铁链锁住下身等等,不堪入目的行为。

二 产生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热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该剧是国内首部拍摄关于家庭暴力的影片。讲述了老百姓自己的故事,医生安家和在新婚妻子梅湘南曾经受过强暴后,人格变态发展成为对妻子越来越疯狂的家庭暴力,最终沦为杀人犯。然而,生活中的案件比电视剧中反映的更残暴,令人发指。如辱骂、殴打、烟头烫、柴油烧,更有甚者发展到泼硫酸及残忍

的伤害器官等。逐渐从隐蔽转为公开,恶性案件逐渐增多,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夫妻感情不和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产生这种原因大多夫妻在思想、性格、生活习惯上差异较大,双方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平时不注意沟通。双方修养和控制能力差,很容易用“拳头”说话。
(二)家庭经济困难也容易使“拳头相向”。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近年来由于经营机构转变,大量职工下岗失业,经济压力相当沉重,面对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一些夫妻不堪忍受而相互埋怨、指责,从而发展成为利用“拳头”说话。
(三) 一方婚外情是点燃夫妻暴力的导火线。如今包二奶、婚外恋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
(四)受害妇女缺乏自我保护和抗争意识。不少妇女长期受传统教育影响,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女的就该挨打、受气]迁就,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宁愿长期受此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孰不知这更加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五) “大男子主义”的封建夫权思想,是滋生夫妻暴力的土壤。“大男子主义”是丈夫殴打妻子的原因之一,而相当数量的受害妇女受“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错误认为挨打是正常的。很多人也对此以“家庭纠纷”、“家务事”为由而熟视无睹,这样就使得家庭暴力得到医治和消减。
(六)欠缺制约家庭暴力的法律环境。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中,大多情况是夫妻双方缺乏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受虐妇女不能自觉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约家庭暴力,虽然《婚姻法》在修订后增加了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司法实践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依据不足,处理欠缺措施,受害人对此无信心。


三触目惊心的关于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分析

不要以为动辄用“拳头说话”是故事里的事,在现实生活中像此恶性案件比电视剧中反映的更为残暴,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刑事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令全世界关注的问题。悲剧再次发生,而令人心痛的是本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却成了服刑者,这令我们再次对家庭暴力引发沉重的思考。
案件回放:(一)不堪受辱,妻子打死恶夫
勤劳善良的王艳(化名)家住盘山县吴家乡,她本来是乡卫生院的一名职工,由于医院停业而下了岗,每月仅有200元的生活费,膝下有一双年龄尚小的孩子,王艳的丈夫张某无业,他游手好闲,不仅不想法赚钱,还在外养起了女人,不断向王艳要钱,若不给就会遭到毒打。2003年1月6日,王艳独自一人在

家,当日上午,离家多日的张某从外地回来,进屋后不仅没有一丝歉意,竟然公开地告诉妻子,跟他同居的陈某再过几天就要为他生儿子了,妻子王艳听说后十分气愤,两人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张某持裤带勒住王艳的脖子,让她不要在管此事,王艳被勒得差点窒息,只得告饶。王艳随后拿起一布条套在张某的脖子上,被张某夺下,张某用布条欲勒王艳时,王艳捡起一铁锤照张某的头上及背部猛击数下,致张严重脑伤而死亡,之后王艳向警方自首。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的案件,该案件中王艳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愤起反抗并最终导致其丈夫死亡的后果,可以说这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案件。法院的判决是被告人王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看了法院的判决后,我们对王艳的遭遇是否该感到惋惜呢?是不是该反思这样一个问题?这样一起家庭暴力案件是不是必然会发生呢?作为丈夫一面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他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在感情方面嫌弃妻子与她人生活,还对妻子“拳头”相向。作为父亲没有尽到为人父的责任,将抚养孩子的重任弃之不顾。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加上丧失人伦道德和弃法律于不顾的张某竟然和姘妇有私生子,才终于引发妻子的反抗。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离婚。”完全破裂是先决条件,该案中丈夫张某长期对其施暴,其完全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寻求法律帮助,或许就不会导致今天这样的结局,这也许是和长期潜藏在妇女头脑中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有很大关系,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法律意识谈泊,也是引发妇女犯罪的一个诱因。
案件回放(二)恶性毁容案
上海市二中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恶性毁容案和电视剧中的一样触目惊心。杨女士1986年结婚,与丈夫曾有过幸福的生活,可是,自从“第三者”闯入他们的生活后,杨女士的苦难日子就开始了,先是丈夫的开销越来越大,伸手向家里要钱越来越多,甚至不时对妻子“拳脚相向”。杨女士不堪受辱,向其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多次协议离婚不成的杨女士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为了维持家庭稳定,法院没有马上判决两人离婚,判决书上表明:“如有不服,半年后可以提起离婚。”夫妻间的关系自此更加紧张,最后丈夫越演越烈,竟然公开用硫酸毁妻子的容貌,致使杨女士脸部、头颈、肩部、左大腿等多处受伤,14%的体面积呈3度烧伤。
这是一起因婚外恋而引起的恶性毁容案件,该案中丈夫的极端恶性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给现在婚姻蒙上了一层浓厚的阴影。婚

外恋是现代社会上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关于导致婚外恋的因素复杂,但是我们只从道德和法律上去认识它的后果,杨女士因为丈夫的婚外恋而导致家庭破碎,丈夫的威胁使杨女士终于走上诉讼之路,但法律的判决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而是更助长了丈夫的怒火,竟发展成为丧失人性的地步,公开强行对妻子施暴,导致妻子受到严重的烧伤的后果。家庭暴力后果不容低估,它使女性心理上受到伤害比身体上受到的伤害更大,也使自小就烙上家庭暴力的痕迹,为他们的身心健康发育带来严重的阻碍。

四 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再次,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

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五 我国反暴维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缺陷
家庭暴力问题无疑具有全球性,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一般意义上讲,它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据龙岩市妇联的统计,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案件占家庭暴力总数的96%。美国学者戴维·莱文森选取了《人类关系的区域性卷宗》一书中所列的90个未使用文字的社会和农业社会,第一次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进行了世界范围的比较研究,结论之一便是:最经常的受害者是成年妇女,而成年男性是最主要的施暴者,是最少受到伤害的人。此外,妇女比其他类型的家庭成员更有可能因家庭暴力而受到严重和过度的伤害。

(一)、我国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婚姻法首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纳入其中,该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二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也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除此之外,在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应对条款。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在中央层面,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规定是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系统。

自1995年以来,各省、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

项立法活动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截至2002年5月,全国已有湖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省一级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另有陕西等5个省也将其纳入了立法计划。此外,还有28个地、市制定了相关的文件。

(二)、存在的问题

1.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适用解释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宗旨即体现为维护广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而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性虐待(目前还有冷暴力一说,即丈夫故意冷淡、疏远妻子,长期对妻子的正常性生活要求不予满足)。而婚内强奸则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现象,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性行为”,占被调查人数的7.97%。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在国际层面,反对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主要文件,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等都明确将性暴力归于家庭暴力之中。《妇女公约》的条约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2年通过的第19号建议第6段中将基于性别的暴力定义为:“因为其为女性而对之施加的暴力,或对妇女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它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的行为、威胁施加此类行为、胁迫及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这些事实都说明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我们国家,性暴力都是一种很严重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的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场和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中指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实质上非常笼统和不科学,极易使人产生误解,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它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达到什么程度即构成持续性、经常性?非持续性、非经常性又指的是什么?丈夫打了妻子一巴掌,这是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那么,它构成家庭暴力吗?南京日报的一篇文章称:“新婚姻法实施一年来,南京市以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然而,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家庭暴力真正能被认定的

却非常少,据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民庭石法官介绍,今年以来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以上都以家庭暴力为诉由,并请求赔偿,却没有一例予以认定。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起诉,却分不清其法律上的含义。许多市民认为只要一方动了手,就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获赔偿。”我想说的是,并不是市民分不清家庭暴力的法律上的含义,而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用语不规范,让人无法分清其含义。按照前面的分析,新婚姻法隐含的含义为: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就是家庭暴力。故而,市民以此为由起诉并没有什么不对。

2.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一系列罪名使得性质严重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了应有的制裁。然而,在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和普通的人身伤害案一样,是依照暴力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不同而不同,是否触犯刑律主要依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轻微伤、轻伤、重伤)而定。按刑法的规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只有达到轻伤和重伤时,侵害人才触犯刑律;同时也只有达到重伤时,检察院才必须提起公诉。如果只是轻伤,那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而让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么,根据我国的现有规定,在实践中,能够真正达到《刑法》的最低制裁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多少呢?据相关资料,1992年上海各级妇保机构受理投诉家暴事件3899件,发生在夫妻间的占65.4%(造成轻微伤者占42.2%,轻伤者占20.9%,重伤者占1.4%)。也就是说,1992年在上海市,发生在夫妻之间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事件只占总数的34.6%,有65.4%的夫妻间家庭暴力事件根本达不到现有刑法的最低制裁标准,不构成犯罪。并且,在这34.6%的比例中,构成重伤,也就是说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的只占2.1%,还有32.5%的夫妻间家庭暴力事件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事实上,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夫妻打架乃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再加之各种各样的因素,实践中,检察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不提起公诉。而受害妇女本身由于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再加之考虑到孩子,考虑到自身安全、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矛盾心理支配下,往往是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将丈夫告上法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发生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只有2%左右受到国家的严惩,而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3.民事及各类行政法规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制度也未发挥应有的

作用,救济手段较为单一;各类行政法规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也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

4.地方立法存在的不足

地方上制定的大量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中,真正具有法的效力,真正具有强制力的屈指可数;大量的规定要么是一种宣告性、号召性的文件,要么是上级党政机关对下级党政机关的发文,属于国家机关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全社会的普适性。即使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职权制定的有强制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决议,如湖南、四川、宁夏《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首先,对“家庭”一词所涵盖的范围未作规定。即:不知它所指的仅仅是传统家庭中发生的暴力,还是也包括未婚同居等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其次,对于“暴力”一词未作明确阐释。伤害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即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区别又是什么?第三,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未作规定。实践中,有大量的这类家庭暴力案件因得不到惩处而引致悲剧;第四,民事救济不利。这方面或许我们可以借鉴一下我国台湾地区及欧美国家的保护令、禁止令制度;第五,预防性措施不够,多为伤害行为发生后的补救性措施;第六,对于配套服务设施未有规定。如:伤残鉴定机构、妇女庇护中心、法律援助程序等。

最后,作为一名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我愿意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待和处理身边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愿世界上的更多女性朋友不再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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