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和免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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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和免职

暂行规定

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和免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中层干部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体现干部管理的奖惩分明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层干部既要担负业务领导职责,也要担负思想政治工作职责,对本部门干警的思想政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审判业务等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中层干部引咎辞职或免职考核标准分为: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性考核标准和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量考核标准。

第四条: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性考核标准:

(一)政治观念淡漠,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问

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稳;

(一)不认真贯彻“一岗双责”,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不履行职责,对本院的规章制度不抓、不管、不落实,对本部门或全院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三)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严重,决策指挥造成重大失误,影响很坏;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服从领导,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或重大问题不请示报告,造成很坏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五)对党组决定事项或工作需要协助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采取不积极、不执行、不配合,故意懈怠,至使该项工作贻误的;

(六)工作敷衍,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懈怠管理,工作无实绩的;

(七)对审判工作和队伍管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严重的;或对队伍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予以包庇,不配合查处的;

(八)为政不廉,吃请受礼,社会形象不好,给全院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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