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审判案例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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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角色:书记员—吴振;审判员 3人(孟庆龙;李瑞缘;李元泽);公诉人 2人(咸美阳;丁加瑞);辩护人 3人(李厚志;孙升飞;李帅);被告:2人(刘文杰;杨学文);证人 1人(王恺特);法警:1人
2、案情简介:
3、审判流程:
吴振: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吴振: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吴振:全体起立。
吴振: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吴振: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吴振:(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孟庆龙:(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
被告人刘文杰的基本情况?
刘文杰:我叫刘文杰,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凤鸣路1000号。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基本情况?
杨学文:我叫杨学文,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解放路22号。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刘文杰:属实。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杨学文:属实。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刘文杰:2010年4月1日收到。
杨学文:2010年4月1日收到。
孟庆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瑞缘、李元泽成,由孟庆龙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吴振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加瑞、咸美阳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文杰委托,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厚志出庭为被告人刘文杰辩护,受被告人杨学文委托,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升飞出庭为被告人杨学文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众成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出庭为其辩护。
孟庆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孟庆龙: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刘文杰、杨学文:听清。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刘文杰、杨学文: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孟庆龙: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丁加瑞:(站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济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刘文杰,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凤鸣路1000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杨学文,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解放路2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10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济南市历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刘文杰和杨学文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刘文杰于2010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杨学文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学文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刘文杰。刘文杰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杨学文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被害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10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孟庆龙: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刘文杰、杨学文:听清。
孟庆龙:将被告人杨学文先押出候审。(法警将杨学文带出)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刘文杰:有。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孟庆龙: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李厚志:有。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孟庆龙: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丁加瑞:被告人刘文杰,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刘文杰:听清楚了。
丁加瑞:被告人刘文杰,你与杨学文是否认识?
刘文杰:不认识。我只知道他在2010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丁加瑞: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刘文杰:那天被告人杨学文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杨学文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丁加瑞: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李厚志:有的。被告人刘文杰,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刘文杰:是杨学文。
李厚志:有无证据?
刘文杰:有。当时在车上的乘客王恺特为我作证。
孟庆龙:请法警带王恺特到庭。(法警带证人)
孟庆龙:证人王恺特,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恺特: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孟庆龙: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孟庆龙:证人,当天司机刘文杰和乘客杨学文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王恺特:是杨学文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孟庆龙: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咸美阳:没有。
孟庆龙:杨学文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孙升飞:没有。
孟庆龙:请证人王恺特退庭。
李元泽:被告人刘文杰,当杨学文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离开驾驶座位还是先离开座位再与杨学文扭打?
杨学文:我不清楚了。
孟庆龙:法警将被告人刘文杰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杨学文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孙升飞:有。我的当事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孟庆龙: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杨学文进行讯问。
咸美阳:被告人杨学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杨学文: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