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案件投资人索赔诉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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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投资人在什么条件下具备提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资格? (1)
2 损失计算方式是什么? (3)
3 诉讼时效? (6)
4 投资人提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提交什么证据材料? (7)
5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管辖归属? (7)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9)
虚假陈述案件投资人索赔诉讼
1投资人在什么条件下具备提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资格?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投资者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将二者联系起来。
因果关系认定的排除事由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任何投资者在投资证券市场时都应该清楚这一点。即使证券市场存有一些虚假陈述的情形,也仅仅是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一种情形而已,因此,我们不能将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原因全部归结于虚假陈述。当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上述事由中的(1)、(2)项属于客观事实,只要交易行为存在就可以被证明;(3)、(5)项属于主观判断,若想证明投资者存在故意投资、恶意投资或者操纵证券的行为,需要严格谨慎的判定;事由中第(4)项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界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需要对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证券市场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流通股总市值这四类数据的变动情况加以综合判断。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从在ST稀碳案件代理律师的话来看,该案件的虚假陈述事实日为2015年11月10日,揭露日为2016年10月14日。
2 损失计算方式是什么?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日的概念,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者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基准日的确定分多钟情形,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若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按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的规定确定基准日。基准日确定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就是基准价格。五、投资者交易市场的损失构成及计算方法
1、侵权赔偿损失的构成与计算方法
1.1损失的构成
投资者的损失由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由此引起的利息构成。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构成损失的本金,利息则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2损失的计算方法
由于现今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损失时买入平均价如何计算,根据现实判例、会计准则并结合相关学者专家的意见总结归纳如下几种算法:
1.2.1先进先出法和算数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即先买进的证券被最先卖出,卖出成本以最先购进的证券价格确定;算数平均法即将每次交易的证券价格相加,除以证券交易的次数,得到买入平均价。
此两种算法的均法算出买入平优缺点,优点:通过先进先出法排除了先卖出的证券次数,直接将交易次数锁定在投资人最后持有的证券数量上,再根据算数平均价,计算时简单,易于操作;缺点:先进先出法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是人为的假设先买进的先卖出。如果在卖出证券时,遇到证券价格上涨,那么投资人持仓成本相对升高,计算出的买入平均价也相应提高;反之,遇到证券价格下跌,投资人持仓成本相对降低,计算出的买入平均价也相应降低;算术平均法只考虑了买入时的证券价格,不考虑投资人持有数量,实际情况中存在持有数量、买入价格、卖出价格相同,以同一价格不同次数买入时投资者的损失不相同的,因此,这两种算法都无法反应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买入证券的次数、卖出证券的数量和价格都直接影响买入平均价。
1.2.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指将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卖证券的总金额合并计算,差额部分作为揭露日或更正日前持有证券的买入价合计金额,再除以投资者可索赔证券数量,得到买入平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