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评估及修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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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
评估工作方案
(讨论稿)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波海洋开发研究院
二OO九年五月
一、评估背景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开发与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必须依据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后,国务院于2002年8月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要求沿海各地自上而下编制(或修编)各地海洋功能区划。浙江省于2004年启动了省、市、县(市)三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或修编)工作,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于2006年10月24日获得国务院国函〔2006〕115号批复。目前,国家正在启动新一轮全国性的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并于2009年启动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预计将于2010年后启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按照省政府和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5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1号),部署开展了宁波市及所辖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慈溪市等4个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宁波市及所辖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慈溪市等4个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于2007年11月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7〕155号批准实施。宁波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近两年来,在服务海洋经济建设、规范海洋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重大项目用海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而重要作用。在区划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陆续制订并发布了《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等一些涉海区划规划,沿海各地正在编制县域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与各涉海区划规划之间的衔接需进一步加强。2008年,为了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沿海各地纷纷加大了投资力度,并提出了海洋功能区划修改调整要求。
根据国家海洋局2007年7月12日制订的《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可以开展一次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一般修改和重大修改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属于重大修改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作为批准修改方案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上级功能区划修改,涉及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根据上级功能区划修改批准文件修改下一级海洋功能。
二、评估目的
本次宁波市及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评估的目的是:
(一)了解掌握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两年来成效,分析解决存在问题(二)提出海洋功能区划修改调整建议,服务当前海洋经济建设
(三)为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提供建议和意见
三、评估依据
本次《区划》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功
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规定的以下条款:第十三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前,应当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各涉海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海洋产业发展和规划、海洋资源供给能力、海域使用状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可以开展一次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一般修改是指在局部海域不涉及一级类、只涉及二级类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重大修改是指在局部海域涉及一级类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或者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功能区划、围海性质的功能区调整为填海性质的功能区。
第二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以下程序修改:
(一)通过评估工作,在局部海域确有必要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属于重大修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二)修改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属于重大修改的,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作为批准修改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修改方案经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应将修改的条文内容向社会公布。涉及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根据批准文件,修改下一级海洋功能区划,并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程序重新修编,不得采取修改程序调整海洋功能区。(一)国家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开展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需要在多个海域涉及多个海洋功能区调整的;(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技术依据主要是《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2006)和《浙江省沿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大纲》(浙海区〔2004〕5号)。
四、评估内容
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划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区划实施以来海洋经济产业发展、涉海区划规划编制、海洋资源环境变化、涉海项目用海、海域使用及其审批管理、海洋环评及其审批管理等相关区划实施情况。
(二)区划实施评估
主要包括区划与自然资源条件和环境状况、海洋经济和产业发展、各涉海区划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海洋管理的协调性和适宜性,以及区
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对区划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区划实施管理的建议。需要对区划进行一般修改或者重大修改,提出区划修改建议方案。对于重大修改的内容,对修改方案进行论证评估。
五、工作程序
主要分收集资料和调访、分析评价和修改建议、成果报批和信息化建设等三个阶段。
(一)前期工作阶段(6月—8月)
1、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在6月15日前组织召开全市沿海各县(市)区海洋部门座谈会,对工作方案进行审议,讨论部署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2、沿海各县(市)区海洋部门按照规定格式在7月15 日前编写《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报告》,填写《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建议表》,提交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3、技术承担单位在7月31日前对各县(市)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收集有关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海域使用和海洋环评、涉海区划规划等方面的资料。
4、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在8月15日前会同技术承担单位,就有关重点问题和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建议内容,赴沿海县(市)区进行调研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