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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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2010年6月13日京高法发[2010]213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全面推动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司法巡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司法巡查工作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巡查组。巡查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从其他领导干部中选任。
巡查组其他成员从政治部、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和督察室选派。
巡查组一般由7-9人组成。
巡查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巡查具体工作。
第六条巡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5.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6.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7.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8.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二)向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报告巡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指示和要求,向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巡查组巡查前接受培训,明确巡查工作任务,做好巡查准备工作。
第八条巡查组成员遇有可能影响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形,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巡查组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每年巡查3-5个法院,5年内将全市法院至少巡查一次。对每个法院的巡查,一般为10-15日左右。
第十条巡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法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法院党组的有关会议;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四)与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受理反映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
(八)对反映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九)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巡查组不具体执纪办案,不干预被巡查法院的日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法院的具体工作问题,非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授权、委派,对巡查中涉及的问题不作表态。
第十二条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同意,巡查组可向被巡查法院党组反馈巡查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
受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委派,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可与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巡查组对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巡查组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对于不属于巡查工作职权内的,应当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巡查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巡查组对被巡查法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fg/detail5274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