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保障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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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保障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李征发布时间:2009-03-07 11: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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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又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也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同时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主要担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唤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司法警务职责。

司法警察在执行上述各项警务保障任务过程中,会遇到

各种各样突发事件的发生,这些事件发生,可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造成极为不利影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参与处置这类突发事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保障的重要职责。

一、明确认识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一)突发事件与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事件的词义通常可被广义地理解为突然发生的事情,主要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是指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是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第三是对人类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危害。以往人们对突发事件的理解主要是限于上述词义概念的范围。随着近年来我国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加强,特别是在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已将突发事件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2005年国务院公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

明确了突发事件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含义、特点以及类型明确具体的予以规范限定。由此可见,人们对突发事件概念有一个认识的过程。

(二)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

关于人民法院突发事件概念,由于以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缺乏严格的统一规范,使得理论界对此认识出现比较模糊混乱的现象,有庭审突发事件、涉诉突发事件、审判突发事件和法院突发事件等多种不同的称谓。对此需要明确加以明确认识。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明确解决了有关突发事件的诸多问题,根据《暂行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对此概念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明确加以理解:首先,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这是指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即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以及可

能造成的后果,人们事先不能预见或难以预见和控制。其次,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的发生的后果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等,这是指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危害性和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而危害性和破坏性则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的破坏性和危害性,除了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外,更为重要的是在于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再次,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由于突发事件具有时间的紧迫性和发展的不确定性,如果事态在短时间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就可能使事态迅速发展并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脱逃后,将继续作案、连续作案,严重危害社会,如果不能在其最初脱逃的时间内,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将后患无穷。

(三)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特点

突发事件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时间的紧迫性和采取特别措施的必要性的特点。而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在具备突发公共事件上述的共同特点之外,还特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人身危险性,人民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工作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场所成为各种社会矛盾高度聚集区域,所涉及突发事件主要是人为的社会安全类事件,不论是群体事件还是个体事件,都涉及到人身安全,这些人员除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之外,还包括审理案件的法官以及公诉人和旁听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的甚至危及法警自身的安全。正是基于这种潜在的人身危险性的存在,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毫无例外地在认识到在这个“是非之地”设置警务保障制度的必要性,这也是我国人民法院建立司法警务保障制度的根本所在。二是处置复杂性,由于人民法院审理不同类型案件所涉及的成员复杂,好人坏人混杂难以区分,加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易区分和处理,尤其是对那些涉案人员多,参与旁听人员多的情况,特别是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受害人和被告人亲属情绪激动,甚至丧失理智的举动,面对这种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警务人员稍不冷静或处置欠妥,就会引起矛盾激化,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使用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的群体事件,往往参与人数,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多,因此,在处置中不易区分处理,难以下手解决。三是社会影响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职权,事关国家的尊严和形象,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除了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更为重要的是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尊严,妨碍审判和执

行活动,比如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自杀、脱逃,甚至被劫持的严重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直接导致审判工作的中断,更为严重的是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威望和尊严受到损害,特别是对司法警察的形象以及警务保障制度的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包括:

1、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具体又分为刑事审判中的突发事件、民事审判中的突发事件和行政审判这的突发事件;

2、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对于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其他刑种的执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而只有死刑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因此,预防和处置死刑执行中的突发事件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务保障的主要职责;

3、民事、行政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多见于暴力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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