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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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 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 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 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创业相关优惠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 按每户每年 14400元(四川) 为限额依次
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就业相关税收优惠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 其签订 1年 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年 (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 9000元 。
•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10号)
• 4.《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 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
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就业优惠计算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元 。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元 。
•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 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 税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政策解读
管理税收 专业创造价值
• 相关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 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 5.《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财规〔2019〕2号)
• 特殊人员对象:
•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
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
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 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 其 签订 1年 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 签订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 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元 。
•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 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 日至12月31日;
•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 役士兵。
时间节点
•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
• 纳税人在 2021年 12月 31日 未享受满 3年 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
• 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 军人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
• 举例
• 1.我县A纳税人2017年5月雇佣B(自主就业退役军人),2019年1月雇 佣C(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均符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 2.我县M纳税人2019年12月雇佣5名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符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 策条件。
• 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M纳税人可 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条件。
优惠限制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 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财税 〔2019〕21号)。
• 该纳税人雇佣B,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执行川财税(2017)16 号政策;
• 该纳税人雇佣B,自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执行川财规〔2019〕2号;
• 自2020年4月起,B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满3年,任何纳税人雇 佣B不再继续享受该政策;
• 自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31日,A纳税人雇佣C可继续执行川财规 〔2019〕2号
•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 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财税〔2019〕 22号)。
•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创业优惠计算
• 每户每年 限额14400元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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