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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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忠:中国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创新发展
来源|《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一辑
作者:叶小忠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编者按: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企业内部法律顾问队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逐渐成为法律
职业群体中举足轻重的一支力量,随着我国企业内外环境,尤其是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变化,对于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都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把握和应对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每一位企业法务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在这里我们推荐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叶小忠主任发表在《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一辑的这篇文章,与大家分享。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企业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企业法务已经从一个边缘化的支持性工作转变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基础要素,在企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大,企
业法务管理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如何全面认识我国企业法务管理的总体状况、分析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是中
国企业法务管理转型升级过程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结合中国企业法
务管理的发展历程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全面梳理。
一、我国企业法务工作总体状况
过去的10年是我国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黄金十年,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法务工作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境、工作机构、工作队伍、工作职责都得到全面的改进,企业法务工作的价值逐步凸显。
1、企业法务工作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外部法治环境的总体改善。首先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到2010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再到 2 013年18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为企业法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国资委、全国律协、工商联、国家标准委等机构大力推动企业法务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连续提出了3个中
央企业法制工作3年目标,对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机构、重要决策、
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基础法律工作事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国律协成
立了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全国工商联出台了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意见,国家标准委制定了企业法律工作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所有这些都直接推动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
2、企业法务工作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随着近年来企业发展过程中法律风险影响的日趋扩大,国资委等机构对企业
法务工作的推动力度不断加强,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法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无论是在组织机构、工作队伍,还是工作职责上都有明显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到2013年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全系
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
8.6%。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市场竞争的刚性要求下,也迅速成长,华为、中兴、百度、腾讯、吉利等一大批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下法务工作的作用和价值。
3、企业法务工作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过去十年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快速发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政府成为推
动企业法务工作发展的直接动力。近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法务工作的进步虽然有企业发展的内生需求,但起步阶段更突出的是国资委等机构的外部要求,如国资委明确提出企业法务工作的考核指标,对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发挥了
重要作用;二是法务工作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手段容易实现的机构、人员、职责等基础硬件上,而在法务工作如何支撑公司战略性活动、如何实现法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如何形成由事后的救济到事前的防控机制、如何建立企
业法务工作体系以及法务工作如何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一系列具体体现法务工作作用和价值的问题上,缺乏系统性的认识和实践。在国资委等机构职能调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法务在初步完成了基础硬件的建设以后,面临
着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控型转变、从基础法律事务处理向影响企业重大决策升级的客观压力。如果企业不能在这一关键时期,顺利地完成转型升级的工作,将给企业法务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二、当前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企业法务地位的提升、职能的扩大,传统企业法务工作模式带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直接影响到企业法务工作作用的发挥和价值的体现,从企业法务工作层面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传统企业法务工作的一个基
本特点是法律专业事务性的工作多,比如合同法律审查、诉讼案件的处理、工商证照的年检等等,这些工作虽然必不可少,但从公司管理层级考虑,大多数处于操作管理层面,缺少综合决策需求,需要公司领导来决策的事项总体上看比较少,因此很多企业决策层并不知道法务部门都在忙什么,当然也不太可能让公司领导层对法律部门、法律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很多企业的领导还是从市场经济
就是法治经济”等抽象的观念出发来理解法律工作,而不知道企业的法务部门具体为企业做了什么贡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公司管理层缺乏法律背景高管因素,更有传统的法务工作内容和性质局限性的影响。
2、企业法务缺乏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效途径。法律风险、法律问题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纯粹的与业务、管理无关的法律风险,所以要解决好法律问题、控制好法律风险,必须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机融合,也就是说要在具体法律问题没有出现以前,及时参与到相应企业活动中防控风险。问题是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下法律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很难找到具体的切入点。企业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法律问题、法律风险隐藏在业务活动背后,并没有表现出具体法律问题来,而传统的企业法务是问题导向的,没有具体问题、没有具体目标,法律人员常觉得无从入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企业招投标工作,
现在大多数大型企业的招投标活动,法律部门基本上都需要参加,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去了之后经常不能发表有价值的专业意见,因为一线采购人员对于招投标的过程中一般性法律规定非常熟悉,不需要法律顾问做常识性的普法建议,不改变法律工作的固有方式,法务和业务的结合就是一句空话。
3、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经常处于对立与冲突状态。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发展业务、获取利润是企业存在的基本理由,但是市场经济下的商业活动又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以保证交易的实现。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业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发展业务、获取利润,法律部门的主要目标是控制风险、保证安全,单纯从各自职能管理的角度出发,两者冲突和对立是自然的,所以我们常常看到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在具体事项难以达成一致,各说各的道理,结果是一方面影
响了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相互的不信任。事实上业务和法务都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二者之间要找到平衡点,就像汽车的油门与刹车一样,应该在一个企业内部系统性地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但是在传统的
法律工作模式下,法律部门习惯独立于业务之外思考问题,单一法律思维下的法律意见,对业务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常常是简单的否定,而没有建设性的方案。
4、企业法务工作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企业法务部门以风险控制为工作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