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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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

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6]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3.16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赣国税发〔2006〕7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略)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等规定,结合江西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违反本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致使国家税款流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上级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统一、明确和规范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不得设定的事项。

各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损害纳税人权利、限制其权利行使或者增加、豁免其义务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超越职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通知”等名称。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法”、“条例”或“实施细则”。

第八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税收工作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

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依据合法、理由正当;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结构严谨,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等。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内容较多、结构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并应当有标题。其中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等;最后一章为附则,主要是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名词术语的具体解释、施行日期、相关文件及条款的废止等。

第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分条文书写,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每条规定可根据层次和内容需要,用款、项、目来表述。

(一)款在条之下设定,不编序号,以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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