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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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 计划财务处] [ 2012-09-04 09:40:39 ] 问题1、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总局《问题解答》(第二期)问题7)。

问题2、A类企业办理提前购汇是否要提供购汇所需的相关材料?若到时不付汇,已经购汇的是否必须办理结汇?银行凭什么材料为其办理结汇手续?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总局《问题解答》(第一期)问题10)。

问题3、改革前,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根据核销单号,查询到每一张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明细,即报关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8月1日改革后,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上信息无从查询,只能等到报关单据寄回来,这就会给企业在对账开票的时间性和准确性上带来一定的不便。另外,按规定,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须在30天内报告,预收货款也须在收汇后30天内报告,若出口量大,预收和预收每一单都做,工作量非常大。特别对于外贸代理,很多出口和收汇的情况都掌握在别人手上,容易疏漏报告。

答: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避免物流和资金流偏离度接近系统容忍度的企业被列入“重点监测”,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问题4、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否要办理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总局《问题解答》(第二期)问题14)。

问题5、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待核查账户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总局《问题解答》(第一期)问题3)。

问题6: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答:2012年8月1日后,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后,为其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

(1)A类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办理。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办理时应当向银行提交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再凭《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方可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总局《问题解答》(第一期)问题6)

问题7: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业务,应当由中转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还是由最终解付行负责上述审查?

答: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的入账与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转,应当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其中,对B类企业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对C类企业要验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总局《问题解答》(第一期)问题8)。

问题8:过去,出口后180天内收汇为即期收汇,超过180天的企业需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总局《问题解答》(第二期)问题5)

问题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规定,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这里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指的是哪些?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吗?

答:“货物贸易核查项下”收付款系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范围的收支业务,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问题10:《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取消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请问现在货物贸易项下收汇,银行是否可以先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再审核企业的申报凭证?

答: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对B类企业的业务以及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或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对C类企业的业务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或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签注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总局《试点问题解答》(第二期)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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