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金融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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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金融机构
第一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概述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
1、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地发展,并借此提高和保持高的就业率和实际收入水平,开发所有成员国的生产性资源,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
3、促进汇率的稳定,维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4、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5、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资金融通,以增强其信心,使其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构
1、理事会:IMF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各派一名理事、一名副理事组成,任期5年。(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的成员;决定和修改IMF的份额规模与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调整成员国的货币平价;决定成员国退出IMF;讨论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
2、执行董事会:IMF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任期2年。指定:持有基金份额最多的美、英、德、法、日、沙特各指派1名;中国和俄罗斯为单独选区,可各自指派1名执行董事;选派:另外16名执行董事由其它成员国和地区推选产生。(职权主要有:接受理事会委托定期处理各种政策和行政事务,向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并随时对成员国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
3、总裁:是IMF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IMF的日常事务,由执行董事会推选,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任期5年。
4、业务机构:IMF设有行政、研究、法律、会计、秘书等16个部门,负责经营业务活动。此外,还有2个永久性的海外业务机构,即欧洲办事处(设在巴黎)和日内瓦办事处。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1、基金份额:成员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向其认缴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用:投票权、借款权、特别提款权分配权);
2、款:向成员国当局或其它金融、商业机构筹措的款项;
3、基金:基金组织于1976年决定,将按市价出售黄金所获得的利润,作为信托基金,向最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
二、会员国的份额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
(一)汇率监督:包括在多边基础上的监督和在个别国家基础上的监督;
(二)磋商与协调
(三)金融贷款
1、普通贷款:亦称普通提款权,分为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
IMF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主要用于成员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最高额度为成员国所缴份额的125%。贷款分两部分,即储备部分贷款(Reserve Credit)和信用部分贷款(Credit Tranche)。前者占成员国份额的25%,成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但须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缴纳的份额作保证;后者占成员国缴纳份额
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档为份额的25%,成员国申请第—档贷款比较容易获得,一般只需制定出借款计划便可得到批准,而二至四档属高档信用贷款,贷款条件较严格,成员国要借取就必须提供全面、详细的财政稳定计划,贷款金额可一次性全额提取,也可以按借款国与基金组织达成的备用安排分段提取。备用安排最初为一年,1979年后改为三年,而且贷款在使用时必须接受基金组织的监督。
2、中期贷款(亦称扩展贷款)(1974)
用于成员国因在生产、贸易等方面存在结构性问题而进行较长期调整的一项专用贷款。其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成员国份额的140%,备用期3年,提款后第4年开始偿还,10年内还清。
3、出口波动补偿贷款(1963)
用于初级产品出口国家。当依赖于初级产品出口的成员国由于本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如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暴跌)造成出口收入下降导致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在普通贷款外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此项贷款。这项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成员国所交份额的100%,期限3—5年;198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扩大了这项贷款的使用范围,如成员国因谷物进口成本过高面临国际收支困难时,也可申请这项贷款。
4、缓冲库存贷款(1969)
用于帮助依赖于初级产品出口的国家建立缓冲库存的资金需要。当国际市场初级产品的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可借助于缓冲库存贷款。采取在市场上抛售或购进该产品的办法来稳定价格,从而稳定出口收入。这种贷款的最高限度额为成员国所交份额的50%,期限3-5年。
5、补充贷款和扩大贷款(1977)
补充贷款主要用于弥补普通贷款和扩展贷款的不足,帮助成员国解决持续的巨额国际收支逆差问题,贷款备用安排的期限为1—3年,还款期限为3.5-7年。
扩大贷款在补充贷款用完后发挥其作用,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一年不超过份额的150%,贷款提取3.5年后开始偿还,每半年偿还一次,每次偿还金额相同。
6、信托基金贷款(1976)
资金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售黄金后所得利润的一部分建立的“信托基金”,以优惠的条件用于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贷款期限10年。该贷款自提取5年后开始偿还,到第10年结束,年利率为0.5%。
7、石油贷款(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期间)
专门为解决因中东战争后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资金需要而设立的一种临时性贷款。贷款的最高额度,1974年为份额的75%,1975年提高到125%,期限为3—7年。
8、结构调整贷款(1986年3月)
旨在帮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通过宏观经济调整,解决国际收支长期失衡的问题。贷款条件优惠,年利率仅为0.5-1%,期限一般为10年,且有5年宽限期,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70%。为了增强对低收入成员国的资金援助,IMF于1987年12月增设了“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enhanced 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其目的和条件与上述结构调整贷款基本一致,但贷款额扩大了,最高贷款额可达份额的250%,在特殊情况下还可提高到份额的350%。
9、应急贷款(1987)
申请此项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是:首先,只有接受了普通信用贷款的备用安排或中期贷款的成员国才有资格申请;其次,必须是无法控制的不利因素造成的国际收支中融资净需求增加。该项贷款实行分阶段提取,每次不得超过份额的25%。
10、制度转型贷款(199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