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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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摘要: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法律与道德逐渐分离,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从而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许多消极的影响。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的理解,深入剖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了解这种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把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
正文: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形式,它是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他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道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都来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规范性。两者之间区别主要表现在(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是早期文明的产物,它的产生与人类早期文明同步。因此,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
(2)形成的方式是不同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是人们自觉方式创制的,而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中自发形成的。
(3)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法律是国家意识的体现,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言论和行动的形式表现出来。
(4)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也是不同的,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则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实施的方式是不同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而道德也有一定的强制力,但并发放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活动来实现。除此以外,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通过权利与义务配制来实现社会调整。而道德以义务为主体,强调应如何行为。
当然,法律与道德也是存在着关联的,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
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有效传播手段。
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而且,法律与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本文中,主要讲的是法律与道德冲突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合法不合理”
或“合理不合法”即法与理的冲突;二是“合法不合情”与“合情不合法”即法与情的冲突。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法律与道德之所以产生冲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方面一: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原来的道德发生冲突。例如,当我们把法治发达国家严格的程序制度引进来时,会与我们长期追求实体合理、实质正义的道德观念发生冲突。
方面二:是社会发展、道德发展,但法律滞后。
方面三是指道德价值与法的价值都是多元的,两者不会一一对应。例如两审终审制,是法律追求正义与法律调整效率相结合产生的制度,从道德正义评价,人们就会要求真到底,归根到底就是要求给人一个公道,会认为这个制度不尽合理。
方面四就是两者的评价方式不同。道德的评价是求真的,但法律的评价是存在假定前提的。
从上述可以看出,法与道德的冲突具有一定必然性,但只要调整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将冲突降到最小。首先:我们要保证法的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在立法时尽量注意与道德相协调,立法不能偏离主流道德太远。此外,在法律移植中,尽可能注意与本民族道德相协调。比如在我国,除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专门对立法权安排的制度外,可通过司法裁量权来缓和这些差别。其次,要宣传法的评价方式,使民众了解接受法律的思维和评价方式。最后,要学会接受法的代价。
以上介绍了法律与道德区别和联系,法与道德的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途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许多的冲突与矛盾,以小月月事件为例:10月13日下午广东佛山2岁的小悦悦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另一辆车直接从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一名拾荒阿姨上前施以援手,这一事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那么多路人居然可以坐视两岁的小月月陷入危险而坐视不理,真的是人们毫无同情心吗?其实并非如此,固然有一些人真正的漠视生命,但是大部分人还是负有同情心的,那人们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怕被敲诈。这也不是无案例可循的,以彭宇事件为例。发生于南京市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案情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65岁的徐寿兰老太太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后,被江苏泗阳籍26岁青年彭宇扶起,并在老人请求下将其送到医院。结果老人说自己是被彭宇所撞,彭宇坚决否认,后来,老人把彭宇告上法庭。经四次审理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因此裁定彭宇补偿原告百分之四十的损失,即四万五千多元。彭宇提起上诉。结果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据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
此案在网上引发到底该不该帮助他人的热议。这样的和解结果,对于百姓而言,谈不上满意。1万元的赔偿结果,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道德取向,而作为一个司法案例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更要从深层次探讨我们的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疏漏。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导致小月月面临危险而无人解救的重要原因,当面临这类事件时,你应该如何选择。我个人认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即使有可能被诬陷,最起码我们不会背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