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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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甲方:天津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2004年8月15日签订了《天津某某某某项目二期第三部分(3组团1-12号楼。其中1-8号楼为情景洋房,9-12号楼为公寓。)总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双方义务

1.1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1.2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量地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

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2.1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2.2乙方申报的变更、签证预算必须加盖指定的印章,否则甲方可以不接受。

2.3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印章式样)(乙方印章式样)

2.4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2.5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2.6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连续编号、妥善保存。

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3.1 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

➢ 对于由甲方指定或限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甲方确认的标准执行,其余未特别明确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数为计价依据。主体和装修的施工期应分别考虑,具体阶段由甲乙双方会同监理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确认。

➢ 未尽事宜按合同的其它规定和当地有关的工程计价文件执行。

3.2 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10日内(从通知单盖章签收日期计算),向甲方报送完整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逾期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只支付终审价格的70%,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甲方自动扣减;逾期10天未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考虑,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甲方自动扣减并对乙方处以审核造价5%的违约金。

3.3 乙方报送的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必须按照每份变更、签证通知单编制,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计算书。

3.4 乙方报送的变更签证费用不应超出双方最终审定额5%,如超出则甲方按超出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扣除。

3.5 特急变更签证的实施以甲方项目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的签字为依据,乙方可事先就计价方式或价格与甲方项目成本商谈一致。但实施后10日内,双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3.6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3.7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支付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

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3.8 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3.9 甲方项目成本负责与乙方核对变更签证费用,经甲方成本管理部复审后,双方应在变更签证造价审定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的有效签字如下:

甲方:

乙方:

3.10 对甲方下发的变更签证通知单乙方不得拒绝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计取管理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11 合同结算时,乙方须将完整的变更签证资料装订成册作为结算书一部分,变更签证资料应包括:①双方确认的造价审定单;②变更签证通知单及完成回执;③申报的变更签证预算书;④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⑤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取费表;⑥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⑦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3.12 每月15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核对后甲方方可按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天津某某住宅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江苏省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2004年8月15日日期:200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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