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制〔2014〕29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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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制〔2014〕29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组组建

第五条招标采购工作应组建招标工作组。

一级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非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组建,成员构成自定。

第六条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一级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确定。

二级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人选,由分子公司参照上述办法自定。

非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组人选,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七条工作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组长、副组长人员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工作组组建单位批准。

各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工作组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确定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安排;

(三)负责组织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结果上报材料;

(四)协调处理评标过程中的技术商务问题;

(五)检查评标结果,编制评标结果上报材料;

(六)完成招标工作组组建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按照采购管理范围,制定招标工作组工作规则,招标工作组按工作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招标工作组的工作,并对招标工作组履职情况负责。招标工作组成员应服从招标工作组的工作安排。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

第十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集团公司、行业或国际贷款组织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为基础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物资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招标文件,统谈分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

统签的,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并由物资公司汇总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由物资公司编制;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物资公司编制。招标文件编制需要采购需求单位配合的,采购需求单位应予配合。

非集中采购的招标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统谈分签的,由分子公司组织审查;统谈统签的,由物资公司组织审查。

其中,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审查通过后由审查单位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检查性审查。统谈长协的,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审查。

非集中采购的招标文件审查流程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招标文件审查通过后,由物资公司发布、发售。

非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文件由采购需求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发售。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完成后,按商务部国际招标有关要求进行评审和公示。

第四章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以及招标项目和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集团公司指定网站上发布。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重大实质性的澄清和修改,须经采购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3日,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也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采用合格制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潜在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通过资格预审。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量化评价标准、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上限。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低于9个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量化评价。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工作由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工作组按照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原则,在资格预审会议前完成组建。

资格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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