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环境正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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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环境正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文钰,汤静清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 在分析罗尔斯 正义论 中正义观及正义二原则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环境正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即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关键词 农村;环境正义;罗尔斯;正义论

中图分类号 X 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1)04-02180-03

Proble m s i n Rural Environmen tal Justice and t he Counter m eas ures i n Chi na LIW en -yu et al (Co ll ege o fHu manities and La w,Ji angx iU ni versity o f Science and T echno l ogy ,G anzhuo ,Ji angx i 341000)Abstract Based on anal yzi ng t he pri nci ple o f j usti ce and t w o j usti ce i n A Theory of Justi ve w ritten by Row ls ,t he probl ems i n rura l env iron -menta l j usti ce w ere studi ed ,and some count er m easuresw ere put for ward ,na m ely strengthen i ng de mocracy and chang i ng dua l stucture o f urban and rura.l

K ey words Country ;Env i ron m ental j ustice ;Raw ls ;A Theory o f Justi ce

作者简介 李文钰(1976-),女,江西泰和人,讲师,从事政治理论研究。收稿日期 2010-11-09

环境正义是指人类不分国籍、种族、文化、性别、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同等地享有安全、健康以及可持续性环境的权利,而且任何人都无权破坏或妨碍这种环境权利

[1]

。关

于环境正义的研究领域与内容越来越丰富,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正义应分为人际正义与种际正义,前者可划分为3种:国际正义、国内正义、代际正义;后者则指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正义。笔者赞同从人类的角度来思考环境正义,并主要从农村与城市的对比来审视农村环境正义,也即农村应与城市一样作为国家的平等组成部分同等享有安全、健康以及可持续性环境的权利。关于正义理论,当代哲学家罗尔斯的观点对我国维护农村环境正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罗尔斯的正义论观点

作为当代最负盛名的哲学家与伦理学家,罗尔斯对正义观的阐述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其 正义论 一书被誉为 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现将罗尔斯关于正义的观点罗列如下。

1.1 反对功利主义,提倡契约论正义观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是由英国哲学家边沁等提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在涉及到社会如何是正义的问题上,他们认为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

而也是正义的[2]

,也即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是正义的体现。因此,功利主义往往肯定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利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甚至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而罗尔斯认为这是非正义的。

针对功利主义的弊端,罗尔斯针缝相对地提出契约论的正义观。公平正义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主题。首先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最重要的标准,他说: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

真理是思想体系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

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2]

。其次,公平是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罗尔斯认为,公平既是人们社会理想的组成部分,又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在罗尔斯看来,作为正义原则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要建立一个公平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公平正义有2个基点: 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人人都有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这是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 分配的合理性。人类生存的空间和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无限的,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想得到较多的利益,而资源的有限性远远不够分配,不可能做到 按需分配 ,这就需要制定某种规则,以便达到公正合理的分配。而如何分配,则涉及正义原则问题。

1.2 自由平等差别相结合的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罗尔斯在经过了一系列概念的推演之后,展示了他的2个正义原则:第1个原则: 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的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2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

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

。罗尔斯指出,正义论的2个原则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第1个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用来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2个原则分为2个部分: 机会公正平等原则, 差别原则。第2个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针对社会经济不平等提出,用来解决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或不平等问题。其中,第1个原则优先于第2个原则,而第2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既实现了自由与平等的结合,也实现了机会公正平等与差别平等的内在结合。正是因为这种结合,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现了自由(第一原则和自由优先原则)、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和博爱(照顾最少收益者的差别原则)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胡剑胜 责任校对 李岩

安徽农业科学,J ournal of An hu iA gr.i S c.i 2011,39(4):218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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