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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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
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
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
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
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
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调查结束后,水政监察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送达:
将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此案应送达到该村的村委会。
六、执行: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处罚机关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该村村委会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水利局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话,应遵照下列等程序:
1.申请。
当事人在接到《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复议申请。
2.受理。
复议机关自接到申请书5日内,应对复议申请作出如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复议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
(2).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复议申请内容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并要求按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3.审理。
水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的方式。
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副本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
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复议。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以下情况可以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改变其具体行为,申请人同意并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
撤回申请,应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方可撤回。
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4.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一般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按有关规定送达。
5.送达。
复议决定书由水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执行。
水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执行力。
申请人收到水行政复议决定15天内不向法院起诉、逾期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如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的,由作出原决定的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时,水行政复议机关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水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另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在法院未作判决或裁决之前,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变。
若当事人未提起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水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而经过复议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服时,向法院起诉时,应将复议机关一并列为被告。
人民法院对水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一般包括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即查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案情,决定是否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是否停止执行水行政机关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后一阶段则是开庭审理,一般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审判等过程。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村委会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应依法执行。
逾期不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六、结案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长及分管局长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应将查处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装订、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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