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批次管理办法

产品批次管理办法
产品批次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QB202-2014产品批次管理办法

2014-08-10发布2014-08-15实施

****有限公司技术部发布

产品批次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生产过程和初物生产过程的批次管理基本要求和办法。

本办法适应产品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毛坯、半成品、成品及重要、关键购买件的批次管理和设计、材料、工艺、模具、设备、品质改善、新供方等变更后的初物管理。

2、术语及定义

批次----同等条件下生产或已生产完成的产品的集合。

批号----代表某一批次的一个号码。

批次标识----为区别不同批次而做的具有追溯性的标识。

批次记录----对台帐、标签、各种单据中记载的具有批次追溯性的信息。

制造履历----用来识别零部件、产成品制造状态的记录,包含生产日期、生产量、批号、合格数、工废及料废、制造条件、转出转入等信息,必要时可与其它台帐合并。

批次管理----对产品形成的批次及制造履历、标识识别的管理。

可追溯性----能对产品考察项目的制造履历、制造过程中各种测试数据、记录情况进行跟踪的能力。

永久性批次标示----采用铸造、锻造、注塑、打刻、涂漆、粘贴、涂写、模印等方式直接在产品上标记的批次标识,在后续制造过程中不必消除、三包期内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不会损坏。

3、职责

3.1 品管部负责确定批次管理零部件范围,编制《批次管理零部件明细》。3.2 供应部负责协调、督促供方对相应外购零部件实施批次管理,品管部负责

认可和标识检查。

3.3 生产部负责确定生产过程中的批次标识方法、批次管理重要工序,实施生产过程中的批次管理。

3.4 营销部负责成品贮存、发运、销售过程中的批次区分、登录管理。

3.5 技术部负责永久性批次标识的确定。

4、基本要求

4.1 批次管理范围

4.1.1 适应编批的零部件如下表:

4.1.2 品质部可以根据品质管理要求修定批次管理的零件范围,编制《批次管理零部件明细》并适时修订,必要时可提交技术部确定是否施加永久性批次标识。

4.2 批次形成原则

4.2.1 批次形成原则如下表:

4.2.2 批次编号型式

制造组批批号型式:

同类设备编号:一位英语大写字母

班组编号:一位阿拉伯数字

日:1,2,3,4,5 A, B……Z

月:1,2,3,4……9,0,N,D

年:一位阿拉伯数字,取年份未一位。

例:批号为“62JZA”的批次含义表示:2006年2月15日2班组A机床生产的零件。

返修组批批号型式:

返修品

返修前制造日期

外购件组批批号型式:

同批分批号一位英语小写字母

进货日期

+两位阿拉伯数字

立柱材料圆钢直接采用圆钢的炉次号。

成品包装组批号型式:

组别

日:1,2,3,4,5A,B……Z

月:1,2,3……9,0,N,D

年:取年份末一位

客户要求标识

4.3批次标识型式

4.3.1 批次标识型式有如下几种

a)直接在产品上标记批号。

b)在产品上进行批次标识(在产品上粘贴、悬挂批次标识签也包含于此),此标识在制造加工或产品工作时会被取消、转移、变更。

c)在搬运、贮存器具上进行批次标识(器具中放置、悬挂、粘贴批次标识签也包含于此)。

4.3.2 成品上批次标识型式为永久性标识。

4.4 批次标识施加部位、施加工艺。

4.4.1 成品上批次标识部位由技术部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

4.4.2 生产过程遵循易实施、易保持、易查看的原则规定其它批次标识施加部位,施加工艺,批次标识部位由生产部确定。

4.4.3 购买零件批次标识部位由品管部根据产品和品质特点确定。

5 工作流程

5.1 自制零件批次管理

5.1.1 品管部在接到颁布图纸一周内,根据技术文件确定的重要和关键件,编制《批次管理零部件明细》,并下发到相关单位。

5.1.2 生产部对《批次管理零部件明细》中自制零件从原材料到零件实现整个生产过程的批次管理工程进行分析,确定批次管理重要工序,明确批次标识施加工序或辅助工序及建立制造履历等批次管理台帐的环节,制定《批次标识工程卡》,明确批次标识型式,批次编号型式、批次标识部位、批次标识工艺方法,

必要时作图示并将《批次标识工程卡》发放到标识工位、品管部。

5.1.3 生产车间按计划组织生产,领料、加工、转序要做到先进先出,批次清楚。对有批次管理要求的零件,各车间在零件生产过程中按4.2所规定原则行程批次,每一批次附一个或多个(器具装载时)《工序跟单》随工序流转,卡上先后记录上物料名称、物料编码、不同物料状态(毛坯、机加零件、表面处理件、散件、组件)下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批量、质量状态等可追溯批次的质量的信息,标识工位根据《批次标识工程卡》要求,在规定的部位施加批次标识。

5.1.4 以黄、绿、红不干胶标贴区分待检、合格、不合格三种质量装态。完成品出来,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施加检验结果标识并记录合格批量(包括按组批原则属同一批的返工、返修合格品及让步检受品)。

5.1.5 如经重新组批,换挂《工序跟单》,重新确认批次并记录卡上内容。

5.1.6 工序由传送带连接且工序单件流转并按生产顺序同步流转零件时,《工序跟单》随该批的最后一个零件流转。

5.1.7 生产出完成后,生产车间要及时建立制造履历,如机加履历、表面处理履历、部品组装履历,焊接履历、包装履历等,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产量、质量状态(合格数、工废数、料废数)、转入批号、转入日期、转入数量等内容相应记入制造履历。

5.1.8 物料在车间之间流转,发件部门根据《工序跟单》填写《发料单》随件送下序车间,收件部门验收后,上下序车间各存一联。上序车间将生效后的《发料单》中的内容记入制造履历中,记录各批次转件日期、数量、流向,下序车间将收件内容记入制造履历中。

5.1.9 出现不合格品后,将不合格品分离并按规定流程处置,如不合格品处置后在

进行使用,其状态未变后按批次形成原则其返修、返工生产状态与原生产状态一致,则返修合格品可纳入原批次,否则须另行组批。

5.1.10 如发现与4.2批次形成原则以外的对质量有影响的变化特性,则进行批次分离并按上述进行批次管理。

5.2 外购件批次管理

5.2.1 品管部在接到颁布图纸一周内,根据技术文件确定的重要和关键件,编制《批次管理零部件明细》,并由供应部协同下发到供方。

5.2.3 供方对负责承制的外购件批次管理零件从原材料到零件实现整个生产过程的批次管理工程进行分析,确定批次管理重要工序,明确批次标识施加工序或辅助工序及建立制造履历等批次管理台帐的环节,制定《批次标识工程卡》,明确批次标识型式,批次编号型式、批次标识部位、批次标识工艺方法,必要时作图示并将《批次标识工程卡》提交品管会签。

5.2.4 供方在制造过程中按《批次标识工程卡》实施批次标识并进行批次管理。

5.2.5 供方供货交接单据上明确各批次及数量。供方在外包装上要填写各个批次的批次号《物料发送单》,写名批次信息,数量,且包装箱内各批次要明显区分开;如无包装或不便粘贴,对各批次作必要的隔离并尽可能附上《物料发送单》。

5.2.6 外购件到配套库后,配套库将《物料发送单》、供货交接单据与实物对照,查验批次,将批次信息记入出入帐台帐,并按生产批次报检。

5.2.7 品管部按生产批次分批实施检验,并按《批次标识工程卡》要求对外购件上的批次标识检查验收,检验结果记入检验报告。

5.2.8 贮存管理中台帐记录及实物管理要防止批次分散、混合、混淆,库房存放时每批次标识挂上《标识卡》,卡上记录产品型号、物料名称、物料编码、批号、批次数量、出入库记录等批次信息,实物存放要便于先进先出,发出库时,做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3C认证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3C认证管理制度 (2007A版定稿) 编制:品管部 审批: 生效时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职责 (2) 第三章 3C认证的实施经办 (3) 第四章 3C认证的日常管理 (4) 第五章附则 (5)

3C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品3C认证是有关产品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它不但是产品市场销售所必须的通行证,而且是产品品质和公司实力的标志,与公司形象及客户、消费者对公司的 信心密切相关。 第二条为加强本公司产品3C认证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3C认证的经办程序和获证后的应用,以便把产品3C认证中所取得的信息和特殊要求,应用到产品的开发、生产等 方面,提升公司产品品质,确保产品3C认证在促进产品销售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品管部负责3C认证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 负责产品3C认证的具体经办,包括申报、测试和取证等过程的实施; (二) 负责向公司各部门提供有关3C认证法规、政策咨询,把最新的政策、通知等及时 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负责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证法规和认证产品知识的培训; (四) 负责“3C”标志使用规范的备案和实施; (五) 负责认证执行情况和“3C”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 负责认证事务的日常管理和证书、获证产品有效性维护; (七) 负责认证变更的实施和备案; 负责认证过程中不合格项目、整改项等信息的反馈。 第四条其它部门责任 (一)开发部负责3C认证的立项申请,样机制作、样机整改和资料准备等; (二)开发部负责“3C”标志使用方案的确认; (三)生产部对产品生产与认证要求的一致性负责; (四)采购部负责相关零部件3C证书的管理;

生产批号管理规定(修订版)

生产批号标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出厂成品的唯一性标识,保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制定本规定 2. 产品标识范围: 本公司所有正常出货的成品全部在标识范围 3. 生产批号编码: 3.1冲压车间采用排列阿拉伯数字的方法进行生产批号标识,排列顺序从左到右如下 : 年代(2位)月份(2位)日期(2位)-产品编号W 位)-分批生产批次辺位) 其中 第一部分:年代至保留后2位,月份、日期不足2位的前面加“ 0”补齐; 第二部分:产品编号请参照《产品批号设计文件》; 第三部分:按照每种材料的批次进行编排分批生产,如 54408 3DB0A 每天一批次为2200 件,2012年2月1日受入该材料为4400件,即为两天的生产量,可分为两个 生产批次,即产生两个生产批号: I 〉第一个:120201-3002-01 I > 第二个:120201-3002-02 如戈血年2月1日只来料毙00件时,即如下: 120201-3002-00 4. 批号作成和使用流程: D t 右 r? / —' io yv ——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4.1受入材料时,品质人员进行受入检查,物流人员必须确认好材料数量后,并予以记录后,入库; 4.2物流员将受入记录交由生产管理系担当,担当确认后,对材料进行批号标识; 4.3标识完毕后,下发《生产指示单》到各相关生产线班长手上,插到看板上,正式开始进行生产; 生产批号标识管理规定 4.4各相关物流人员和品质人员按照该生产部品的看板进行文件登记、料箱标签登记、入库,进 行管理; 4.5生产完毕后,各相关冲压生产线班长在《生产指示单》上签名,交回到生产管理科担当处,确保指示单的 回收,再进行下一个生产。 5. 批号使用要求: 5.1每次使用标识(打印,手写纸片时),应重新核对批号是否正确,标识应着色清楚、用力均匀、排列整齐; 5.2料箱标签登记时,应做到分清批次,不得遗漏。发货时,在《成品出库管理表》中登记各批号范围; 5.3如需抽取产品材料进行各种检验或试做时,检验人必须到物流人员处登记批号,以备查看。 6. 检查监督: 物流人员负责对生产车间入库成品生产批号标识的准确性检查监督,发现标识错误(包括乱涂、乱画)一律不准入库,责令必须重新标上正确的批号标识。 7. 附表: 《产品批号设计》 《生产指示单》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产品批号管理规定

产品批号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1.目的: 建立产品批号的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有效管理,保证批号的正确划分,用以控制产品质量并实现可追溯的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半成品(组份)和成品批号的编制和管理。 3. 职责: 生产部负责编制、管理半成品(组份)和成品批号。 质量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内容: 批的定义:是指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用同一方法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一批均一的制品,在规定限度内,它具有同一性质和相同的质量状况。批号的定义: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半成品(组份)的批号管理: 组份批的划分原则: DNA提取液的批定义:经过最终的配液操作后,用同一容器总混所生产出来的均一制品为一批; PCR反应液的批定义:经过最终的配液混合操作后,用同一容器总混所生产出来的均一制品为一批; Taq酶的批定义:同一厂家外购回同一批号的Taq酶,经过一次总混分装后制成的Taq酶为一批; 质粒的批定义:以相同方法,同一次提取的均一制品为一批。 组份批号编码规则:总共由8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四位数的年份,第五位至第六位为两位数的月份,最后两位为当月批次的流水号。例:,表示2007年06月第5批产品。 成品的批号管理:

成品的定义:成品是指分装后密封在最终包装中,再经过贴签和最终包装后,经过全面质量检测判定合格、可以签发上市的制品。 成品批:即同一批成品的每一个组份的来源和质量都相同。 成品批号编码规则:成品批号编码规则:8位,前四位为四位数年份,第五位至第六位为两位数月份,最后两位为当月批次流水号。例:如检测试剂盒的批号为,表示2007年06月第一批生产的该产品。 生产部在下达生产指令性文件中必须明确产品批号,批号不得随意更改。生产指令中应明确对应产品标签打码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等。 组份标签打码: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批号是批生产指令中给定批号;有效期至应明确标注到具体月份,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到产品保质期的前一个月:如2007年01月05日生产的DNA提取液,其检定合格日为2007年01月17日,有效期为6个月,则标签应打印为:“有效期至 2007年06月”。 成品包装盒打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日期即产品开始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为批包装指令中给定批号,有效期至:应明确标注到具体月份,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到产品保质期的前一个月:如2007年01月05日生产的DNA提取液,其检定合格日为 2007年01月17日,有效期为6个月,则标签应打印为:“有效期至2007年06月”。同一包装盒中由各个不同组分产品的,有效期取最靠前组分的有效日期。 对于同一个品种批号不得重复使用。 批号的记录 批号记录本:《产品批号登记表》必须按顺序编制于一装订册内。当某一成品给予一批号时,必须将该成品的代号和名称登记在册内,并署上日期和姓名。 产品试制批号给定:与正常生产的产品批号前加“S”以示区别。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Software product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method doc 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一般是指“软件产品认证”,那 么《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哪些相关法规呢?下面小泰给 大家介绍关于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 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 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1年总局5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

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8号)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

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九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

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13年第2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 国家认监委 2013年9月24日

附件1 编号: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09-24发布 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 (5) 1.范围 (5) 2.术语和定义 (5) 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 2.2基本认证模式 (6) 2.3认证模式 (6)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 3.1基本原则 (7) 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 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 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 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 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 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 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 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 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 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 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 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规X饲料产品认证工作,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保护动物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XX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饲料产品认证,是指企业自愿申请,认证机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X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饲料产品认证的对象,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简称饲料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饲料产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在获得认可机构的认可后,均可从事饲料产品认证活动。 第六条饲料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X、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饲料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第七条国家鼓励饲料企业申请饲料产品认证。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凭认证机构颁发的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向获证企业免检换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农业部制定《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第九条从事饲料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承担饲料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

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物料批次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计划过程的管理,生产进度的追踪和对物料的退补换管理,同时为了使产品异常有更好的追溯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计划及物料准备过程,生产过程控制,物料及成品出入库,物料检验和成品检验等各生产管理过程。 3、定义 3.1生产单号:指在企业生产中,虽然原料和工艺相同,但是每一批投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还是有差异的。为了事后追踪这批产品的责任,避免混杂不清,所以每一批产品都有相应的生产单号。 3.2批次:指的是同一种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序列号。 3.3批次标识:为区别不同批次而做的具有追溯性的标识。 3.4批次记录:对台帐、标签、各种单据中记载的具有批次追溯性的信息。3.5可追溯性:能对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各种生产数据、记录情况进行跟踪的能力。 4、职责 4.1业务部门根据生产订单下达生产指令给PMC。 4.2 PMC负责根据生产指令原材料、配件、包装材料等物料。采购申请单必须标注该批物料用在那个产品上(生产单号)。 4.3生产部门根据PMC下达的图纸生产并负责落实生产过程中的批次标识。4.4仓库根据《成品入库单》上的信息和生产指令与相关部门对接并负责成品的储存、周转,同时做好相应的出入库记录。 5、实施程序 4.1在固定的生产周期内所得的质量均一的一组产品定为一个批次。一个批次要具有质量的代表性,并可通过批号查明该批的生产日期和检验记录,进行质量追溯。 4.2成品生产单号的编制:

(一)订单分类:用A、B、C代表订单级别,A代表有正式合同的订单,B代表样品,C 代表其他散件; (二)年份:16代表2016年,以此类推; (三)月份:从“01”到“12”递增,分别代表相应月份; (四)日期:从“01”到到“31”,分别代表相应日期; (五)系号:从“001”到“999”分别代表订单下单序号。 6、工作流程 6.1.1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原材,配件等需填写《领料单》,仓库会根据《领料单》上的生产单号与采购申请单上的生产单号发放相对应的物料。生产合格的《成品入库单》上的产品编号,数量,生产单号与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内容一致。 6.1.2生产产车间按计划组织生产,领料、加工、转序要做到先进先出,批次清楚。每一批次附一个《工艺流程卡》随工序流转,卡上先后记录上物料名称、物料编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批量、质量状态等可追溯批次的质量的信息。 6.1.3以黄、绿、红不干胶标贴区分待检、合格、不合格三种质量装态。完成品出来,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放置检验结果标识并记录合格数量。 6.1.4在产品上下工序交接时生产车间要及时填写《产品交接清单》,如客户名称、加工日期、产品生产编号、产品名称、交接数量、图纸版本、移交人、接收人等信息。 6.1.5出现不合格品后,将不合格品分离并按《不良品管理制度》处理,经返修合格的产品可纳入原批次。 6.1.6外协物料出厂时需填写《委外加工单》、《送检通知单》,需做好可追溯性标示。 6.1.7对于上一批次生产过盈物料在与现送货批次合并运输前应报质检进行批次合并并进行质量确认,质检确认后还需在产品的最大外包装上进行标识,即同一物料不同批次的状况需在送货的物料标示牌上进行体现。例如主控挡板送货100件,生产单号为A160802014的产品共95件,生产单号为A160802025的产品共5件,具体标示牌填写见以下示意图: 7、相关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 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 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 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 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批次管理办法

批次管理办法 1目的 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防止如果产品失效,扩散范围增加和便于召回所有可疑产品。2范围 公司目前的所有产品从原材料、制造过程到成品和出货全过程控制。 3职责 3.1采购部负责原材料、毛坯、配件等外购、外协过程的批次标识。 3.2 质检部负责在相关的检验试验记录上记录所检验的产品的批次标识。 3.3 各仓库负责物流过程的批次标识。 3.4 生产部负责生产制造过程的批次标识。 4 工作流程 4.1 编号规则 BA 09 05-01 顺序号 月份号 年份号 客户代号 4.2 批次号的生成 ①生产部计划员负责按照销售部下发的订单,根据不同的客户赋予唯一的“客户代 号”按照签收订单的时间顺序生成批次号 ②生产部计划员负责在《外协采购合同清单》《车间生产计划》中标注 4.3 原材料、毛坯、外协、外购件的批次标识 4.3.1 原材料、毛坯和外协、外购件的批次标识方法: ○1直接进入公司的原材料:原材料仓管员以原材料从制造商处出厂的炉批号(如果有)或该批材料的《材质化验单》号进行登记,发出时转化为本公司的《外协采购合同清单》上的批次号作为本批材料的批次标识; ○2直接转入外协加工的材料:按○3的要求予以控制; ○3公司提供材料交外协加工的毛坯件:由原材料仓管员按本公司的《外协采购合同清单》上的批次号发外协厂分批加工,以该批次号做好批次标识,外协厂在送货时随货提交该批次号。对于没有批次号的毛坯,计划员、仓库管理员有权拒签收。

④外购的毛坯件:采购员尽可能的要求供应商提供炉批号以用于转换《外协采购合同 清单》上的批次号,如供应商不能提供炉批号,则以该批零件在《外协采购合同清单》上的批次号作为批次号。 ○5外购零配件:尽可能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批次标号,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按○4的要求执行。 4.3.2仓库管理员将已经确定的批次标识记录在产品《出入库单》上,报给质检部检验时, 质检部应该在相应的记录上作记录。检验合格后,仓库管理员将该批产品入账,同时在《产品标识卡》、账上注明该批产品的批次号。 4.3.3当该批产品需要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应在《工序流程卡》、《出库单》以及账目上注 明出库产品的批次号。 4.4 生产过程中产品批次的管理: 4.4.1机加工:对于从仓库出库的产品在加工中应在《工序流程卡》和产品标识卡上保留 产品在出库时给予的批次号,质检部检验员在质量记录上记录所检验产品的批次号。 4.4.2产品加工完毕需要转入半成品仓库时:入库人员应将《工序流转卡》提交给仓库管 理员,仓库管理员在入库单和账目上做好产品的批次号。 4.4.3产品需要转入外协加工时:仓库管理员在相应的《出库单》和账目做好所出产品的 批次号,同时要求外协厂在加工完毕后必须提供最初从公司出库时的批次号,如果供应商提交的批次号错误或不能提供批次号,仓库管理员有权拒收该批产品。由采购部或责任采购员负责与供应商协调。 4.4.4 产品需要电镀时:仓库管理员在相应的《出库单》和账目做好所出产品的批次号, 同时要求外协厂在加工完毕后必须提供最初从公司出库时的批次号,同一种品种不同批次号的产品,不得在同一时间交给同一供应商加工,以防止“混批”(其他工序外协时参照此执行)。 4.5 成品的批次管理: 4.5.1单个零件的成品批次管理:零件包装完毕,包装工将标有批次号的产品标识卡提交 给成品检验员,成品检验员在《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检验的产品的批次,然后将注明了批次号的《检验报告单》提交给仓库,仓库员按照《检验报告单》上的批次号在账目上注明。 4.5.2 产品的批次号必须在成品的出厂合格证上标注。 4.5.3成品需要出库发货时,仓库管理员应在相应的账目上注明所发出产品的批次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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