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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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分公司东荣二矿掘进工作面
超前探测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龙控发【2011】12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公司现场实际,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超前探测掘进工作面前方、侧帮及顶板一定范围内的瓦斯、地质构造、老空积水、构造导水、煤岩动力现象及没有编号的煤层情况,二矿对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作业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定
第一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
第二条各掘进段队必须按照矿要求,制定本单位“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管理细则。
由段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前探工作的设计、安全措施的编制、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工作的安排,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生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前探工作的设计和安全措施要编制到作业规程中,每次钻探作业时,施工单位、监管、验收部门必须分别做好记录,并建立台账以备查询;监管、验收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下达《停掘通知单》和《允许掘进通知单》。
第三条探测工作可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必须查清工作面前方50米内地质构造发育和瓦斯赋存情况及水患情况后方可
施工。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20米。
第四条凡高瓦斯、水文、构造复杂矿井和采区及煤层均属危险区域。在危险区域施工必须执行物探、钻探结合,长钻孔与短钻孔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钻探要求
第五条石门、大巷、上(下)山等岩巷,具备条件的可在巷道正中心沿掘进方向打1个大孔径超前钻;不具备条件的可双侧相互交错布置钻机硐室,硐室内至少打1个超前钻孔钻,场间距依据钻机能力确定。施工巷道必须保证至少1个超前探孔,钻孔压茬不小于20米。钻孔直径不小于75毫米,剩余超前探孔距离不小于10米。工作面前进方向的顶、底板及两侧,可结合短钻孔探清巷道周围不小于5米范围内构造、瓦斯及水文情况,根据地质资料和物探情况确定钻孔的个数和参数。
第六条煤与半煤岩工作面沿煤施工钻孔3个(前方、两帮),确定工作面前方无构造等异常情况,超前距不小于5米(余孔深度);如工作面前方有异常情况,则必须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设计。顶底板钻孔个数和参数根据地质资料和物探情况确定。
第七条剩余探孔长度达到规定界限时,必须停止掘进,打超前探孔,否则按重大事故追查责任。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揭煤工作面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米前必须进
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如预测煤层可能具有突出危险性,则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并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九条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毫米至120毫米。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米,下部至少3米。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米;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米,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米。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观察情况确定。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状态。
第十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钻探探测结果必须尽量探清前方构造情况,以利于及时调整采掘巷道布置与工艺选择。
第十二条掘进超前探测施工钻场,要结合掘进施工工艺及上下山躲避硐室、水泵硐室等辅助工程统筹安排。工作面前方探测深孔可与中深孔爆破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前探钻孔不能替代防突措施孔和探放水孔,防治突出和探放水要专门编制设计和措施,可以涵盖钻探孔。
第四章打钻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时,打钻人员要注意安全,至少2人操作钻机,人员必须在钻杆一侧进行作业,相互协调照应安全。
第十五条如果钻探有水,必须进行放水,不得拔出钻杆,控制水量,并进行水压观测,做好放水前的准备工作。放水时如果钻眼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并制定防治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十六条超前探孔施工时,如发现工作面压力增大、片帮掉碴、顶板冒顶、底鼓、瓦斯忽大忽小,打钻夹钻、顶钻、瓦斯、有煤炮声、闷雷声、劈裂声等突出预兆时,必须停止施工,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立即汇报矿调度。
第十七条钻探地点必须加强通风管理,配备足够的风量,供风做到连续、有效、稳定,局扇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严禁产生循环风,风筒距工作地点最大不超过5米,杜绝无计划停风。配备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当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超过1%时必须切断电源,发出警报。配备专职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3次,并及时填写瓦斯牌板。钻孔内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要停止钻探,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五章其它规定
第十八条未按本办法要求施工的掘进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通风、安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龙控发[2011]12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双鸭山分公司东荣二矿生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