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三款与227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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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与第227条关系(第56条第三款出台背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第三人即使未参加诉讼,其利益也会受到生效裁判的影响,特别是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新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第三人提供了一种事后救济途径。
该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然而该条出台后,很多学者提出异议,认为修改后对案外人的权益已经通过227条予以体现了,没有必要重新添加一条。
该条文在法院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如何落实的困难。
故此我将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一番,仅供参考。
一、56条第三款与227条的相似点
首先,设立背景大致相同。
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一条文对比民事诉
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来看,两者都要挑战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
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二、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与227条的不同点
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程序救济性较为明显,即使其最终目的还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
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一)第三人必须
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而227条提出的条件是:(一)案外人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请求权,主要是物权。
(二)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三)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
因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第三人权益救济的规定。
从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新的独立诉讼制度,但就其内容看,以生效裁判错误作为实体条件,与再审的条件一致;从实质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再审并列的纠错程序。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第56条,而没有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部分,也没有对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修改(现为227条),是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目的,且均为了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两种程序为并存关系。
关于两种程序具体如何协调,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与再审程序相结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