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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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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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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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

The way to find happiness in life is to understand that you are given life for dedica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很多打官司的人来说,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非常繁杂,让人头疼的法律。

那么,同样的,估计大多数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也是一头雾水。

下面,就将从什么是民事诉讼法以及诉讼期限两个方面来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参与起草部门、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从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二、诉讼期限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6、【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3)

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3)

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3)(1/30)单项选择题第1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以下不属于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共同特点的是:______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中报权利的程序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下一题(2/30)单项选择题第2题公示催告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案件应当如何审理?______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可以独任也可以合议审理C.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D.由院长决定审理方式上一题下一题(3/30)单项选择题第3题甲声称自己的一张支票丢失,票面金额20万,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根据甲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

判决作出后,该支票的持有人周某从国外访学归来,他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几日内向法院起诉:______A.2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B.3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C.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D.任何时间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上一题下一题(4/30)单项选择题第4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______A.利害关系人可以申报权利B.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无效D.法院不得调解上一题下一题(5/30)单项选择题第5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公众无权向法院申请查阅民事调解书B.公众有权向法院申请查阅民事调解书C.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公众均有权申请查阅D.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公众均有权申请查阅上一题下一题(6/30)单项选择题第6题以下哪种情形可以适用民事裁定?______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B.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C.当事人提出顺延诉讼期限申请处理的D.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上一题下一题(7/30)单项选择题第7题根据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下列关于判决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______A.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只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B.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并于2006年4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甲公司14日提出上诉后,于17日因双方和解申请撤诉并获得法院许可,则该A区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C.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D.丙公司与丁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零八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零八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二百零八
开封楚女randan46201@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453条: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修改】
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请求支付,支付人拒绝支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理由】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的前提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该法第222条仅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支付,未规定支付人拒绝支付时申请人可以起诉。

况且起诉谁?是支付人还是出票人?票据一旦开出,票面上代表的财产就不受出票人控制,起诉出票人不行;公示催告完毕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上的权利已被除去,只要除权判决未被撤销,除权判决相当于未除权的票据,也即支付凭据,支付人有义务支付,为什么还要起诉支付人才能获得支付呢?除权判决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应当执行,支付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处理。

(二)支付人拒绝支付的理由无非是已经支付。

这种情形只有一种可能,即非法持票人持被盗、遗失的票据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此时票据在支付人手中,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支付人自然会申报权利,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不可能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或者支付人可以提起诉讼向虚假出票人追讨。

如此看,除权判决作出后,支付人没有任何拒绝支付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及最新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及最新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习题5

民事诉讼法习题5

民事诉讼法习题5公示催告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一、单项选择1.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2.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

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3.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以在英国诉讼B.必须在中国诉讼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

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A.受理此案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适用意见》第15条5.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适用意见》第14条6.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住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7.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8.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7月整理).pdf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0年7月整理).pdf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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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
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 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 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 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 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 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 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 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 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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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 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 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 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 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 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 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

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及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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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 2015年2⽉4⽇,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民法院适⽤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民法院审判和执⾏⼯作中适⽤最为⼴泛的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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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法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1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2⽉4⽇起施⾏。

最⾼⼈民法院 2015年1⽉30⽇ ⽬录 ⽬ ⼀、管辖 ⼆、回避 三、诉讼参加⼈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 ⼗、第⼀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中的⼩额诉讼 ⼗三、公益诉讼 ⼗四、第三⼈撤销之诉 ⼗五、执⾏异议之诉 ⼗六、第⼆审程序 ⼗七、特别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九、督促程序 ⼆⼗、公⽰催告程序 ⼆⼗⼀、执⾏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附则(点击图⽚可下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 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至二十三)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至二十三)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至二十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至二十三)为了让大家更多了解民事诉讼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至二十三),欢迎阅读参考。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三)申报权利的期间;(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四十八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

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十九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第四百五十条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五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至二十三)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至二十三)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至二十三)为了让大家更多了解民事诉讼法,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至二十三),欢迎阅读参考。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三)申报权利的期间;(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四十八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

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十九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第四百五十条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五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2)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六、调解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八项新规定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

紧随其后,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法院迄今条文最长内容最丰富司法解释。

对照新旧民诉法及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法条,【法释〔2015〕5号】针对“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了八项新规定:一、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予以明确。

同时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有两个前置程序:一是失票人应首先向银行申请挂失,取得《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二是失票人应首先向侦查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证明》。

旧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泛泛的规定:“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审查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加以明确,应该审查的证据材料如下:(一)、票据存根;宣传媒体刊登公告后,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的时间首次予以规定,即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宣传媒体刊登公告后当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

四、首次规定公告期间除了不得少于六十日之外,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截止日期还必须满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的双重条件。

旧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没有明确规定公告的截止日期。

以前人民法院公告60日期满后,票据有效期尚未到期之前,如无人申报权利随即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正文:----------------------------------------------------------------------------------------------------------------------------------------------------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贺佳谊律师:您好!您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疑问”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一、关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问题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其中第10条,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了修改,在保留生效仲裁裁决作为免证事实的同时,降低其反证的标准,由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的“足以推翻”变更为“足以反驳”,意味着排除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要求有所降低,当事人提出的反证不必达到推翻该事实的程度,只需要动摇免证事实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因《民事证据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属于特别规则,相对于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继续沿用的第93条,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应当优先适用。

二、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不能调解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不能调解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不能调解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关于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不能调解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不能调解1、在民事诉讼中,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三条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法庭调解和判决的区别在哪关于法庭调解和判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点:(⼀)解决纠纷的⽅式不同。

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民法院依法进⾏调解,促成双⽅当事⼈⾃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体现的意志不同。

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当事⼈的意志,是⼈民法院依法对双⽅当事⼈⾃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调解必须建⽴在当事⼈⾃愿的基础上才能进⾏,且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书⼀经双⽅当事⼈签收即具有法律效⼒,但在签收之前当事⼈可以反悔。

反悔后,原来达成的协议⽆效,法院可依法及时判决。

(三)发⽣法律效⼒的时间不同。

民事调解书经双⽅当事⼈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第⼀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法律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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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
八项新规定
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

紧随其后,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法院迄今条文最长内容最丰富司法解释。

对照新旧民诉法及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法条,【法释…2015‟5号】针对“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了八项新规定:
一、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予以明确。

同时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有两个前置程序:一是失票人应首先向银行申请挂失,取得《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二是失票人应首先向侦查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证明》。

旧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泛泛的规定:“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审查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加以明确,应该审查的证据材料如下:
(一)、票据存根;
(二)、丧失票据的复印件;
(三)、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
(四)、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
(五)、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
(六)、报案证明等证据
二、人民法院受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后,公告的内容增加了两项;并首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权利凭证,公告内容首次予以明确。

(一)、【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于丧失票据后,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了两项:票据的号码、付款期限等事项
(二)、旧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除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之外,其他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应公告的内容没有任何规定;【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于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首次予以规定,即公告内容包含: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公告》文书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粘贴的时间首次予以明确。

旧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宣传媒体上刊登公告后,何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的时间并没有规定。

【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
宣传媒体刊登公告后,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的时间首次予以规定,即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宣传媒体刊登公告后当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

四、首次规定公告期间除了不得少于六十日之外,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截止日期还必须满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的双重条件。

旧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没有明确规定公告的截止日期。

以前人民法院公告60日期满后,票据有效期尚未到期之前,如无人申报权利随即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这对于除权判决之后票据尚未到期之前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失去申报权利的机会。

【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及时修补,明确规定公告期间除了不得少于六十日之外,还必须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五、首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添加到【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中。

虽然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但并没有及时将2000年施行的【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七条关于票据纠纷及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纠纷管辖法院及时添加进来。

这次新施行的【法释…2015‟5号】首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添加到【法释…2015‟5号】新司
法解释中。

六、首次补充了付款人拒绝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判决请求付款时,公示催告申请人进一步维权措施。

旧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但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公示催告申请人如何维权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及时修补,明确规定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何为正当理由,【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八、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
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申请已经作出了生效的《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撤销除权判决是否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票据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呢?对此【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已经作出了《除权判决》,由于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那么对于已经生效的《除权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否首先需要撤销生效的《除权判决》?对此,【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作者:杨敬忠、郭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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