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外购商誉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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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外购商誉会计处理探讨
财政部于20XX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中对有关商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以新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思考的出发点,通过与国际会计惯例做比较,分析得出新准则中商誉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性。并主要就外购正商誉和外购负商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一、新会计准则中商誉会计处理综述 1.初始确认
(1)商誉不再被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商誉在我国过去一直被列示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而CAS 对无形资产的明确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具有可辨认性特征的非货币性资产,并把“可辨认性”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而商誉具有与企业整体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资产分开出售等特点。因此可辨认特征不是很明显的商誉就被明确地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而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CAS 明确指出: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CAS 和CAS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企业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商誉按是否经历企业并购,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CAS 规定,将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自创商誉则仍不予确认。
2.初始计量
外购商誉可按并购企业支付的购买成本是否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分为正商誉和负商誉。CAS 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这是外购正商誉。我国新准则虽然没有提出“负商誉”这一概念,但按CAS 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后续计量
在新准则颁布以前,我国将外购正商誉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一个单独项目,在不超过10年内系统摊销并确认为相关费用。新准则废止了传统摊销方法在商誉计量上的应用。CAS 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源不再包含在内,因此价值不用再系统摊销,取而代之的是对商誉定期减值测试并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二、新准则中商誉会计处理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高
度趋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中将商誉定义为“不能分别辨认并单独确认的资产所形成的未来经济利益”。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对商誉的概念进行界定。但CAS 与IFRS 一样,均采取了差额式的间接计量来初始确认和计量商誉,即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正商誉),而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于商誉具有不可辨认的特点,CAS 与IFRS 二者均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而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自创商誉则因其不能合理可靠地计量而被排除在当前会计确认体系之外。目前,国际会计界尚没有确认和计量企业自创商誉的规范,只有企业合并才有可能确认外购商誉,这与我国是相同的。
在外购正商誉的后续计量上,国际上一般有三种处理方法:确认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摊销;将合并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分期摊销;将合并商誉直接调整并购当期的股东权益。目前CAS 与IFRS 一致,摒弃了原采用的分期摊销的方法。IFRS 中规定购买日取得的商誉确认为资产,但不得摊销,
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每年实施减值测试。从CAS 对商誉减值的处理来看,已基本趋同
于国际上流行的处理方法,即不对商誉进行摊销,而是于每个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并将相应的减值损失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CAS 规定,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企业都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一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三、对新会计准则下外购正商誉会计处理的分析
1.企业合并方式对外购正商誉确认的影响
一般认为,正商誉是企业拥有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一种无形的特殊经济资源。外购正商誉是随着企业收购、兼并等联合而需确认的。企业的联合方式不同,正商誉的确认也有所不同。CAS 将企业合并按合并双方合并前后最终控制方是否变化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地位上看,都有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合并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另一种结果是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况;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即控股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要求按并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因此不涉及商誉的确认。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要求购买方应当将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值得一提的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因合并日账务处理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
2.将外购正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合理性
新准则将外购正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做法不仅与国际惯例相协调,而且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信息。
商誉虽然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征,但它不同于无形资产中的其他项目,例如商誉不可脱离企业整体而存在,即不能单独进行交易,而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都可以单独计价从而可以单独出售、转让。因此,把商誉和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一起放在无形资产项目下不能体现其特征。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并购时所确认的商誉数额也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