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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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现代市场 经济,这有别于近代的自由资本主义市场 经济;第三,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 具有中国历史文化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 市场经济,这有别于另一种现代市场经 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 前两点是讲市场经济的共性,不应有“姓 社”、“姓资”和中国、外国之分;后一 点是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性和民族性, 必须有“姓社”、“姓资”和中外之别。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对经济的行政管理虽古已有之,但在经济法和现 代行政法产生之前,这种管理是外在于再生产过 程的单纯的行政,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在经济 法形成之后,鉴于前述法律部门形成后具有相对 独立性的原理,则除了内在于再生产过程、本质 上属于在社会层面上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关 系外,那些虽然外在于再生产过程、但与之紧密 相关的纯粹的经济行政关系,如企业登记管理、 对交易场所的管理等,也自然而然被经济法所吸 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之中。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 策的制订、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 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 用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 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税收征 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 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 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须知,宏观和 微观的划分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它们在法 律调整实践中是交织在一起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应当将这 种规定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其不 致妨碍企业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充分自 主经营。譬如企业内部科室和车间厂店设 置、质量和成本管理、职工奖惩等,就应 是企业在一般地不违反企业公司法、标准 化法和劳动法等的前提下,由市场机制激 励而自主、自为之行为,由行政控制而实 施这些行为的企业则必然是被动、无效的 企业。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至于企事业内部的人、财、物管理关系以及家 庭或个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物进行管理的关 系等,则应当遵循政企分开、当事人利益制衡 等原则,它们或者属于纯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 私法关系,或者为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所吸收, 除了依法被外在化而具有公共管理性质者外, 如企业财务会计、国有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因 实行承包等经济责任制而将企业内部管理外在 化为契约法律关系等,不应将其与“纵”的国 家经济管理关系相混淆。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经济管理关系: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 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管理含有处理、料理、保管、照管并约束之意, 泛指对各种事物的处理和执行;行政也是既指国 家机关及其公共管理,又指企事业、家庭、个人 等非公共事务管理。所以管理和行政的含义是相 等的。现代国家广泛参与、管理社会各方面的事 务,经济法依其固有性质只应调整其中的经济管 理关系。在经济领域,只要不是个别人的孤立劳 动,就必然需要管理,需要有与一定的经济形态 相适应的劳动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
概述

换言之,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既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 般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个性。这样, 就不仅产生了经济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而且出现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体系需要 重新确立,以及确定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 象和范围的特殊性问题。各个法律部门的 调整范围并不是什么亘古不变的“世袭领 地”。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同时,为促进垄断、限制正常的竞争,以 达致根据私人自治无法形成的有效垄断状 态,如联合国内厂商一致对外、为提高产 业竞争力而组建企业集团等而形成的经济 关系,也是经济法暨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在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中开展并实现 的,主要只需由民商法予以调整即可。作 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 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 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此项任务主要是由民商法来承担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现代国家为了维护市 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 促进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市场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动力和市场经济存在的前 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卖方相互之间、买方相 互之间、买方和卖方之间,为争取有利的生产和 销售条件,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其他条 件,无时不在进行较量,并由民商法予以日常的 经常性调整。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只有在竞争执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当事人依 竞争法发动争议,或者某种民事行为或状态为法 律明文禁止的情况下,才产生经济法所调整的竞 争关系,我们称之为维护公平竞争关系。譬如厂 商签订的某项协议、采取的某项行为,在其没有 受到竞争执法机关查处或司法机关的审查,就其 是否构成违法的价格卡特尔、不适当的结合、滥 用实力、混淆装潢、侵犯商业秘密等垄断或不正 当竞争行为作出认定之前,不过是普通的合同关 系或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法是为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服务的,它总是随 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都只能调整经济关 系的一定的层次和部分范围,其调整机制和功能 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它们都不可能对现代市场 经济中表现为纵向和横向、宏观和微观、集中与 民主、市场与计划等对立统一关系,在系统考虑 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地进行调整。我们应该从中国 实际出发,从战略高度来考虑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和功能。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在私有制主导的条件下,除了财务会计、董事会 秘书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府管理企业的事宜外, 法律仅在最低限度内对企业内部岗位设置及其权 利义务有所干预,诸如质量、成本控制,工程师 的设置、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雇员奖惩,都 无须法律作强制性规定。换言之,企业内部管理 及其岗位、职责划分,取决于在不同国家的特定 背景下,在股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者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长期较量中形成的投资经 营机制,法律一般并不也无须对其作强行规定。

竞争的另一个倾向是不顾诚实信用原则和 既有的商业道德、“规矩”,不择手段地 谋取一己之利,从而损害正常的竞争,如 假冒商标和标志,虚假、欺诈性广告、窃 取商业秘密、商业诽谤和贿赂等。垄断局 面的形成,导致竞争条件恶化,也会诱发 和加剧不正当竞争。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经过长期反复实践,从正反两方面经验中 人们认识到,解决此问题的办法不是否定 市场经济,不能靠计划和扼杀竞争的管制 来解决问题,而需采取适应市场经济内在 要求的措施,对竞争扬长避短。即通过反 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主体的 行为加以控制,使之符合充分、正当竞争 的要求。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 合同关系,如采用格式条款或在流动推销中订立 的合同,性质和效果与此类似。有学者将经济法 的这种调整,称为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调 整”,是颇为贴切的。美国司法部副部长针对微 软公司在操作系统上捆绑浏览器的行为所说的一 句话,也形象地说明了这种关系:“法律不会阻 止你垄断,但是,如果你滥用垄断权力,法律就 会予以坚决制止。”可见经济法调整的维护公平 竞争关系应属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关系,这是它 与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之处之一。

知识逻辑图



二、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对于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来说,固 然无法像私有制及其主导的企业那样,主 要依赖私人利益的驱动和制衡来促进严格、 科学的管理,不能听任企业各显神通,或 优或劣,祸福因人,应该对不同类型企业 的规章制度及其实际执行应达到何种程度, 主要管理职务应当具备何种基本条件,经 营管理者和职工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基 本制度等,在法律上加以规定。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尽管竞争法常常被看作经济规制的一部分, 但是作为经济法子部门的经济规制与维护 公平竞争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之间存 在着一些不同:(1)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制度并不是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二元划分 的框架和思维中形成的,而更表现出公私 融合的特色,与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 产权、合同法、财产法等的联系更为紧密; 而经济规制更偏重于权力的运用。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由竞争到联合、独占,这是契约自由和市 场竞争的自然倾向。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 位者则常常利用其实力,有形或无形地迫 使交易对手接受其交易条件,或单方面实 施某种行为而损及广大中小业者和消费者 的利益。结果可能导致某一生产经营领域 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控制的垄断状态。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商品和劳务的交换 价值载于其使用价值之上,生产经营者为 实现其劳动价值开展竞争,降低价格,提 高质量及改善服务,商品和服务的品种则 不断推陈出新。这正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之所在。然而,市场竞争也天然地具有限 制竞争和损害竞争的倾向,而且正常的竞 争有时也有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
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 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 法。 中国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的一个法律部门,所以,要准确地把握经 济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一个正确共识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认为: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 这有别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在社会分工和协作不断深化,科学技术广泛应用 于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活动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 素之相互作用愈益复杂化的今天.无论是实行社 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科学管理都已从微观领域 延伸至全社会的协作劳动。这正是经济法产生的 客观依据。国家担负社会宏观劳动协调功能而产 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仍是物质再生产领域 的物质社会关系,其中的国家意志属于社会经济 关系当事人意志的范畴,可谓披着行政外衣之 “私”行为。
知识逻辑图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Baidu Nhomakorabea

(一)平衡协调原则: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 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 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 础性的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律关系中各 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 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需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 错位、不平衡现象存在。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经济管理关系: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 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现代国家为了维护市 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 促进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直接体现 国家意志且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 系。
第二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 象、本质和基本原则
主讲人:高桂林教授
知识逻辑图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经济管理关系: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 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现代国家为了维护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 护、促进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 系。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直接体 现国家意志且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 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围的“平等主体”之 财产关系。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现代行政学、行政法之行政,就是特指公共行政 或国家行政,它们作为学科和法的部门之正式奠 定,是资本主义国家由警察国家过渡到广泛参与 和组织社会生活的行政国家的产物。所以说经济 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就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行政 关系。然而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在于对行 政组织及其权限进行监控,经济行政或管理中的 有关实体权利义务,诸如税率和税务、利率和信 用、利润和财会、贸易和服务之业务要求等,并 非也无须由行政法来过问。在这个意义上,经济 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不矛盾的,它们各自从 不同的角度对经济行政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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