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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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完整的产品购进记录。

二、消毒产品的购进必须注明产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等。

三、保管好产品的进货发票,以备查验,制定和执行有关保养、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注意通风、做好防火、防虫、防鼠等工作,保证药品的质量。

四、消毒产品与药品分开存放,并专人保管。

赤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消毒产品索证制度

一、采购人员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当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同时,每六个月索取一次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采购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时,加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全部索证资料按照登记表登记顺序编号后进行妥善保管。

二、药房管理人员按照《消毒产品进货索证登记簿》所列内容如实登记每批消毒产品的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产品批号、失效期、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检验报告、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信息。

三、产品入(出)库前,要查验每箱(包)消毒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定期对购入、存储、销售的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督本单位消毒产品的采购索证、入库检查验收、出库检查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杜绝不合格消毒产品使用。

五、医疗机构在日常运行中发现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或难以识别的消毒产品时应及时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控制不合格的产品使用。

赤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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