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及事件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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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质量事故及事件经管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生物能源/年木薯酒精建设工程质量经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对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能够及时发现、控制、跟踪和处理,以及时消除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所有的施工工程、区域和所有参建单位。2.引用规范及关联文件

2.1 《建设工程质量经管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总局令第42号)

3.术语与定义

质量事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工程缺陷或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造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均称为质量事故。4.职责

4.1 建设单位

4.1.1 审核施工单位认定的事故等级是否合乎规范。

4.1.2 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审核调查组提交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1.3 签发复工令。

4.2 监理单位

4.2.1 事故发生后,负责下达停工令。

4.2.2 组织、参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

4.2.3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组织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审查事故处理方案的设计。

4.2.4 负责签发复工报告。

4.2.5 负责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质量验收,做事故处理结论,提交事故处理报

告。

4.3 施工单位

4.3.1 认真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事故分析,编写事故处理方案。

4.3.2 负责事故处理方案的申报.

4.3.3 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施工,负责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质量的自检和申请报验工作。

5.经管方法和要求

5.1 经管总则

5.1.1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5.1.2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质量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

5.2 质量事故及事件分类

质量事故及事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指标划分事故等级如下:

5.2.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5.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5.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5.2.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5.2.5 当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不计其直接经济损失,均视为一般质量事故。

5.2.6 质量事件分为重大质量事件、严重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件、事件记录;具体界限如下:

(1)重大质量事件:是指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件。

(2)严重质量事件:是指造成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件。

(3)一般质量事件:是指造成2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件。

(4)事件记录:是指造成2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件。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3 质量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及统计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基建工程安全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经管办法》的相关事故报告规定。

5.4 基建工程现场发生一般及以下质量事件后,施工施工单位应在2日内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工程部。施工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24小时内提出工程质量事件报告单(见附表XXX-1)送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工程部。

5.5 基建工程现场发生重大或严重质量事件后,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司工程工程部/工程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及现场质监站报告;并要求在5小时内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单向监理单位、公司工程工程部及现场质监站报告。工程工程部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调试单位等有关人员开展事故调查与分析工作。

5.6 当质量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补救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5.7 质量事件的调查程序一般按照收集原始资料、调查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原因和事件责任、提出防范措施、提出人员处理意见、提交事件处理报告的程序进行。

5.8 质量事件处理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简况;

(2)事件发生经过和紧急补救措施情况;

(3)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

(5)事件责任认定及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5.9 一般及以下质量事件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事件处理方案报审表并附处理方案,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后实施。

5.10 严重、重大质量事件处理方案的审批,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

查,经审查同意签证后实施。

5.11 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原则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应征求工程工程部意见。

5.12 质量事故及事件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救措施、实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为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5.13 公司在质量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结案后,须保存完整档案。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5)人证、物证材料;

(6)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理决定和受处理者的检查材料;

(10)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1)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

(12)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资料。

6.检查与考核

6.1 公司工程工程部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基建工程日常的质量事件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6.2 对于质量事件,执行以下考核:

6.2.1 对于发生的质量事件记录,对主要责任人处罚500元,对次要责任人处罚200元;同时,要求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培训学习。

6.2.2 对于发生的一般质量事件,对主要责任人处罚1000元,对次要责任人处罚500元;同时,要求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培训学习。

6.2.3 对于发生的严重质量事件,对主要责任人处罚2000元,对次要责任人处罚800元,对责任单位处罚5000元;同时,要求责任单位整顿及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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