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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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概念

犯罪,指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

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应受刑

罚处罚性

三、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主体什么人

主观方面在怎样的心理状态下

客观方面实施了什么行为,导致了什么结果

犯罪客体侵犯了什么

1、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完全负刑事责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只对——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自然人主体

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

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合法权益)。

2、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合法权益)。

3、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2、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

3、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1、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2、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四、排出犯罪的事由

1、排除犯罪的事由之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也就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保护非法利益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加害人。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错误常见的是围魏救赵,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可成立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理论上一般概括为: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二)防卫过当:重点注意罪名。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一般定过失犯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为什么要定过失呢?因为通常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

(三)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如针对采用麻醉的方法实施的抢劫即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排除犯罪的事由之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需要避免的危险客观存在;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且避险是出于迫不得已,预防避险不适时;

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目的条件:保护合法的权益;

限度条件:舍卒保车;

第二,紧急避险不适用的对象

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比如:警察、军人、消防队员等

五、故意犯罪形态

所谓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了。

(1)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提示: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为人有条件继续进行犯罪:

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

2、如果行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条件,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4)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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