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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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20-2025)》,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我省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更好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面向全省现代产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等科技服务、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类型。

(一)企业类工程中心依托研发投入较大、创新能力较强、研发条件完善的创新型企业建设,重点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
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及产业化研究,聚集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公益类工程中心依托科研条件完善、创新人才聚集、开放创新程度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重点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第四条工程中心建设坚持围绕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认定组建、调整撤销、评估考核等工作。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川单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工程中心的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科技厅积极做好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等工作。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落实相关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和提供人财物保障等。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科技厅根据全省创新布局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求确定工程中心布局规划,发布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开展申请工作。

第七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需求。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除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外,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300万元。

(五)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依托单位重视工程中心建设,在政策落实、项目投入、试验场地和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八)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有持续研发投入。

拥有30人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30%。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300万元。

其中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低于5%,或不少于50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九)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还应具备:
1.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

2.近三年每年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向企业转移科研成果不少于3项或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八条认定工程中心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择优推荐至科技厅。

(二)科技厅依据全省工程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申报指南和认定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中心进行综合评审,研究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

必要时对拟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评估。

(四)拟认定工程中心经审定后,在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厅正式发文批复组建。

(五)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工程中心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工程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条工程中心应设立由本行业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工程技术发展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落实申报承诺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要面向本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和创新趋势,积极凝聚高水平人才和团队,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持续
深入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提升相关行业领域的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企业类工程中心应增强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实施能力,促进产业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发挥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公益类工程中心应强化研究的问题导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增强科技成果对外转移、扩散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应实行开放共享服务,积极承接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等委托服务。

工程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要纳入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列入工程中心绩效评估体系。

工程中心要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宣传行业创新进展,提升公众创新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要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更名、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重组,工程中心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复。

工程中心主任更换、专家委员会换届等事项应由依托单位形成报告,经由主管部门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根据科技厅每年通知要求,工程中心将上年度建设发展情况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
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四章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实行在年度报告基础上的定期绩效评估制度。

绩效评估周期一般为2年。

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的条件建设、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开放共享等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命名为示范工程中心,示范工程中心称号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有效。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列入工程中心序列。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不再纳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一)中心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中心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发生严重学术诚信问题的
(四)工程中心无故不接受科技厅或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或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不再纳入工程中心序列。

(一)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在工程中心认定、绩效评估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强化激励机制。

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组建1年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

具有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科研机构直接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赋予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纳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库,科技厅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四川省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科高〔201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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