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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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资产评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资产评估战略、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加强和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研究课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评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评协研究课题,包括以中评协名义立项和参与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中评协立项的研究课题,主要采用委托和自主申请方式。
第四条中评协研究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要课题和一般课题等类别。
第五条中评协秘书处负责管理和监督课题研究,具体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和计划;
(二)统一归口管理中评协立项、参与的课题项目;
(三)负责课题立项的审定及公布;
(四)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
(五)具体管理课题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指导地方协会的课题研究工作;
(七)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和推广。
第六条中评协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征集、发布资产评估行业研究课题指导目录,在中评协网站、杂志等媒体公布。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对行业重点、难点或急需研究的课题,中评协可以采取委托形式,委托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评估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单位开展研究。对在评估实践和行业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开展研究的课题,有关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自主申请。
第八条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组成三人(含三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担任中评协研究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还应当是中评协资深会员,或在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领域执业或工作十年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吸收相关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条课题组提交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后,中评协
在专家库中遴选确定同行专家进行研究课题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专家对研究课题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一)课题研究应当符合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二)课题研究应当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基础完备,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三)课题研究预期成果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
(四)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研究能力和研究团队;
(五)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二条同行专家对研究课题立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立项评审。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中评协对通过立项的研究课题编制课题立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被委托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与中评协签订课题协议书。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课题协议书开展研究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向中评协提交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中评协不定期地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检查要求,向中评协提交课
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课题期中,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交《课题中期研究报告》,明确课题初步研究成果。由中评协组织专家召开课题中期评审会,课题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课题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课题负责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中评协秘书处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课题重大事项变更包括:(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课题延期;
(七)中止课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终止已立项课题:(一)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所报课题参加人与实际参加人不一致,课题负责人没有实质性地从事课题研究;
(二)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三)严重抄袭他人成果;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
被终止课题者,中评协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课题申请。
第十九条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或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的,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一)限期纠正、批评、停拨课题经费和追回已拨课题经费;
(二)终止课题;
(三)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
第四章验收
第二十条课题研究成果验收前,由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成果预评审,中评协在专家库中遴选确定评审专家。课题组根据预评审意见对课题进行修改完善,再由中评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一般采取书面或会议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课题验收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协议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四)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研究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课题研究成果的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规范;
(七)课题研究成果有何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八)课题研究有何不足,有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当结合不同课题特点,合理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二条验收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后,应当填写《课题结项验收审批书》,将研究成果等验收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文档提交中评协申请验收;
(二)中评协对《课题结项验收审批书》和最终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课题研究成果等材料送专家进行验收;
(三)验收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人选由中评协在专家库中依程序选取,专家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一般由权威专家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