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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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采购机构代表由采购机构确定,一般为 1人。评审
专家回避或者缺席且候补专家不能到位时,可替补 1 名采购机构代表,但应当向评
审委员会作出说明,并写入评标(审〉报告。采购机构代表应当为从事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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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的单位或者部门领导,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工作时间要求的,评审改期进行,并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
购机构必须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报价)文件,择期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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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机构应当将补抽专家或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 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供应商提供无条件免费赠与采购项目全部物资(采购项 目附带的正常赠与物资除外)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
上评委〉认定是否接受。评审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价格分按满分计算:采用最 低价法的,其价格视为最低价;采用性价比法的,其价格按照其他有效报价中的最 低价计算;采用基准价法的,其价格按中标(成交〉参考价计算。
投标(报价〉供应商基于排斥竞争对手,故意扰乱市场,或者为获取项目后期 可观经济利益等目的免费赠与物资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视其为恶意竞争,按无效投 标(报价〉处理。、 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可 以选用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进行评审。询价采购,一般采 用最低价法进行评审。
各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参照以上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一般来购项目
和重大采购项目标准〈不得高于前款规定标准〉及评审委员会人数。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抽取,应当在评审前 2 日内进行,由采购机构成立的评审专
家抽取组,在纪检或者审计、财务部门全程监督下,依托军队物资采购网或者地方
政府采购网,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需要对技术、服务、价格等因素进行重点评审的物资采购项 目。
第十二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 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报价〉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 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 以该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以商数(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报价)供应 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八)评审结果确定后,除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情形外,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确需 修改评审结果的,应当现场修改,并在评标(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六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物资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性价比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较高,价格难以确定,或者报价中可能出 现物资技术档次差异较大的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采用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审时,一般不得 去掉最低报价。经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最低报价或者重要分项 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 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 决其投标(报价) ,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基准价法适用于市场资源充足,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作出明 确技术规范的通用物资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 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和评分标准, 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技标(报价)供应商作为第一 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报价)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离。 最低价法一般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者容易进行比
较,价格可以作为主要评审因素的物资采购项目。 第十条基准价法,是指评审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评
审,以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尿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作 为基准价,以基准价向下浮动一定比例 (3% 至 5%) 作为中标(成交)参考价的评审 方法。
一般只承担商务评审,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抽取过程及结果等
情况做好记录,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存档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者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和采购机构代表选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按照规定重新抽取或者确定。评审专家无法重新抽取,或者重新抽取不能满足评审
采用基准价法评审,报价位于基准价与中标(成交)参考价之间,且最接近中 标(成交)参考价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在基 准价与中标(成交)参考价之间没有投标(报价)供应商报价时,以低于且最接近 中标(成交)参考价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后,高于且最接近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 应商报价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作为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高于且最接进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为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其余依次类推。
第一章评审Fra Baidu bibliotek法 第七条军队物资采购评审方法分为最低价法、基准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
法。
第八条军队物资采购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及细则,由采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 采购项目特点要求确定,并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 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 方法,即在经评审后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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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
后发 [2015J1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物资采购评审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评审行为,根据国家和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军队物资采购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评审,是指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在组 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物资采购活动中,依法组 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下同、 按照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对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报价进行 审查、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军队物资采购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组织严密、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科学 择优、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军队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物资采购评审活动。 第五条采购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并对采购评审现场 秩序、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审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物 资采购评审活动实施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队物资采购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处理。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不得非法记录、 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六)在评审现场服从来购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 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白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和个人 的财物或者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不得向采购机构征询确定候选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以 及排斥特定投标(报价)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 为;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价 (一〉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
(二〉根据评审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 (三〉出具评标(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囚)向采购机构、采购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 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采购项目有关情况及相应政策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等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的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囚)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评审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 担个人责任: (三)拒绝参加违法、违规的采购评审活动; (囚)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五)参与评标(审)报告的起草: (六)配合处理质疑、投诉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军队物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 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评审工作开始前将于机等通讯 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 系的,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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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 或者接受需求部门(单位〉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在橙清时表达 与其投标(报价〉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 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审)报告,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 审意见签字确认:
评审改期进行的,采购机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对技标(报价)文件等封存, 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在监督下拆封。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审的,应当及时吏换。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前期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 更换后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评审或者 替代评审。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技术标准复杂、技术性能变量多、售后服务要求 高的装备、机电产品、医疗设备等物资价格分
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 30%至 40% ,其他物资为 40%至 60% 。其中,价 格分值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报价)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价格得分评审基准 价/报价×价格分值"的公式计算。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机构代表组成,人数一般来购项目为 7
人以上单数,重大采购项目为 11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般采购项目是指单项 500 万元或者批量 2000 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重大
采购项目是指单项 500 万元或者批量 2000 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库中随机抽取。其中,偏远地区部队采购机构可以从驻地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采购机构每次抽取评审专家,应当多抽取 2 名候补专家。
抽取评审专家时,抽中本来购机构人员的,不得选用,应当另行抽取。
采购需求部门(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本部门〈单位〉物资采购项目的评审。参
与物资采购项目咨询、论证或者采购文件编制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该项目
评审总得分 =B/No B 为投标(报价)供应商的综合得分, FIXAl+F2XA2+oo … FnX 阳,其中, FI 、 F2······F分n 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 得分; Al、A2 …… h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CAI+A2+ …… +An=l) 0 N 为投标(报价〉供应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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